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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116716 日期:2023年8月1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申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专业人员)
申请人是一家轮胎制造商,拟聘用受益人担任其总裁。该公司请求将其归入第三优先职业移民签证类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其具有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提交的证据证明其自优先日起具有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本事项现由我们进行上诉审查。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基于全部情况,我们认定申请人更有可能具有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见 8 C.F.R. § 204.5(g)(2)。另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Reg'l Comm'r 1967)。
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申请人已履行该责任。
裁定: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