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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43883257 日期:2026年8月10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外国人。同上。
USCIS 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她获得了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她至少满足十项监管标准中的三项,以确立该类别的最初证据要求。此事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予以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8 C.F.R. § 103.2(a)(2) 规定:“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向 USCIS 提交的福利请求上可接受的签名须为手写签名,或者,对于按表格说明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福利请求,须为电子格式的签名。”
USCIS 认为有效签名是“任何人所作的任何手写标记或签名”,且该签名必须由作为受影响方、具有提交上诉或动议资格的人作出,以表明“[该]人知悉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的内容;[该]人已审阅并批准该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信息;且[该]人根据伪证处罚证明该请求及任何其他支持文件真实且正确。”一般参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 B.2(B)(着重号为原文所加),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某人在移民表格上的签名确立一项强有力的推定,即签名人知悉其内容并已同意该内容,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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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或他人其他不当行为。Matter of Valdez, 27 I&N Dec. 496, 499 (BIA 2018)(引用 Thompson v. Lynch, 788 F.3d 638, 647 (6th Cir. 2015);Bingham v. Holder, 637 F.3d 1040, 1045 (9th Cir. 2011))。
USCIS 政策手册规定,“一般而言,任何请求移民福利的人都必须在向 USCIS 提交之前亲自签署其本人的移民福利请求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一般参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B.2(C)(1)(引用 8 C.F.R. § 103.2(a)(2))。机构政策规定,“即使文件上的原始签名是复印、扫描、传真或类似方式复制的,签名仍然有效。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送至 USCIS,该副本必须是含有原始手写签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参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B.2(B)。
尽管“法规并不要求签署人在向 USCIS 提交的请愿书、申请或其他请求上提交‘原始’或‘湿墨’签名”,但本办公室“不接受由打字机、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签名笔或类似设备生成的签名。”一般参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B.2(B)。另一般参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B.2(A)(指出“除另有特别授权外,福利请求人必须在向 USCIS 提交其本人请求之前亲自签署该请求”)。USCIS 实施这些法规及相关政策,“以维护移民福利制度的完整性并核实福利请求人的身份。”一般参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B.2(A)。
正如一人“代”另一人签署声明不具有证据效力一样,使用某种电子手段或方法复制的签名图像同样不具有证据效力。在没有申请人作为声明人实际且亲自签名的情况下,表格 I-290B 上根据伪证处罚所作的声明不具有证据效力。此外,如果本办公室认定某项福利请求不包含有效或适当的签名,本办公室将不予提供更正或补正缺陷签名的机会而予以拒收、否决或驳回。8 C.F.R. § 103.2(a)(7)(ii)(A);一般参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B.2(A)。
USCIS 政策手册区分了原始签署文件的复印、扫描、传真或类似复制件(可能是可接受的)与由打字机、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签名笔或类似设备生成的签名(不可接受)。一般参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B.2(B)。因此,复制件必须是原始签署文件的复制件;该政策不允许将手写签名的图像以电子方式转贴到另一份移民表格上。
II. 分析
表格 I-290B 在申请人签名栏中包含申请人据称签名的图像。记录不能证明该图像是申请人在该表格上的手写签名。
表格 I-290B 及随附表格 G-28 上的签名在其线条、环圈、倾斜度、间距、提笔和连笔方面基本相同。此外,每个字母的精确大小及其在各行上方和下方的呈现方式几乎完全一致。这种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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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表明,同一签名图像被复制并以电子方式应用于两份表格,而非申请人分别签署了每份文件。
记录进一步支持这一结论,因为申请人在基础表格 I-140 及随申请提交的其他文件上的签名与表格 I-290B 和 G-28 上的签名存在实质差异。基础申请上的签名包含不同的字母形态、间距、连笔和比例,整体外观不同。例如,与表格 I-290B 和 G-28 上的签名不同,基础申请上的签名在字母“i”上方没有以独特的圆圈代替圆点。本办公室认识到,一个人的签名在每次签署文件时不必完全相同。然而,表格 I-290B 和 G-28 上的签名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表明同一签名图像被以电子方式复制并应用于两份表格。USCIS 政策允许提交原始手签文件的副本、扫描件、传真件或类似复制件。该政策不允许将手写签名的图像从一处来源复制并应用于另一份文件。一般参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B.2(B)。基于上述因素,本办公室认定,表格 I-290B 上的签名图像更可能不是法规所要求的有效签名。8 C.F.R. § 103.2(a)(2)。
此外,本办公室认为,数字“剪切粘贴”签名与由文字处理软件、印章、自动签名笔或类似设备生成的模拟签名之间没有区别,因为它们都可能被用于在签名人未直接参与签署行为的情况下复制某人的签名。每种形式都可能由签名人以外的人创建或应用,从而违反 8 C.F.R. § 103.2(a)(2)。在本案中,该签名无效,因为它不能表明据称的签名人知悉请求及代表其提交的支持文件的内容、其已审阅并批准其中的信息、且其已根据伪证处罚证明该请求真实且正确。
根据伪证处罚签署的福利请求的证据效力源自申请人或请愿人的实际签名。28 U.S.C. § 1746(要求声明人签名);另见 U.S. v. Bueno-Vargas, 383 F.3d 1104, 1111 (9th Cir. 2004)(“我们认定,根据伪证处罚签署声明符合宣誓或确认的标准,因为这是一个信号,表明声明人理解其陈述的法律意义以及若其撒谎可能受到的惩罚。”)。通过要求请愿人亲自审阅并根据伪证处罚签署移民表格,以核实福利请求、所提交证据及相关主张的真实性,USCIS 旨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只有请愿人才能证明这些事项的真实性。当 USCIS 表格未经请愿人签署以证明其真实性时,请愿书及支持证据的证据基础便不复存在。
由于记录不能证明申请人亲自签署了表格 I-290B,本办公室无法认定该上诉系由在本程序中具有法律地位的受影响方适当提交。见 8 C.F.R. § 103.3(a)(1)(iii)(B)。本办公室也无法认定申请人适当提交了本上诉,因此本办公室将驳回该提交。一般参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B.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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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 Form I-290B 包含其有效签名。因此,上诉未获适当提交。在签证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l)(iv)。未合法居留、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 Form 1-862(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 240 条面临驱逐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