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8458360 日期:2025年8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526,外国投资者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以移民投资者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五优先(EB-5)移民签证类别的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外国人如在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的资本,且该企业将通过为每名外国投资者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岗位来促进美国经济,则可能有资格获得该类别下的美国永久居留权。同上。申请人在一个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中进行了投资,该区域中心汇集投资者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项目以促进经济增长。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Pub. L. No. 102-395, § 610, 106 Stat. 1828 (1992),经修订。
外勤业务局(FOD)驳回了申请,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见 In Re: 30130390 (AAO Dec. 9, 2024)。最近,我们以其不及时为由驳回了他的重新开案动议。1
本事项因申请人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合并动议返回我们处。他请求我们宽恕其先前重新开案动议的延迟提交,称冰雪风暴阻止了其及时提交。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宽恕其先前重新开案动议的延迟提交。但是,由于该动议未能确立其作为移民投资者的资格,我们将驳回其当前的动议。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由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的记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经动议,我们的审查范围
1 我们驳回了该不及时的动议。见 8 C.F.R. § 103.5(a)(4)(要求我们“驳回”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强调为原文所加)。我们将视本动议如同我们已适当驳回了先前的动议。
原文第 2 页
仅限于我们先前的决定。见 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II. 分析
A. 申请人先前的迟延动议
申请人必须在邮寄的不利决定作出之日起33天内提交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见 8 C.F.R. §§ 103.5(a)(1)(i), 103.8(b)。但是,我们拥有自由裁量权,在“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控制范围”的情况下,宽恕不及时的重新开案动议。8 C.F.R. § 103.5(a)(1)(i)。
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提交了其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该提交发生在我们于2024年12月9日向其邮寄上诉决定后的第36天。由于USCIS未在规定的33天内收到该动议,我们以不及时为由驳回了该提交。见 8 C.F.R. § 103.5(a)(4)。
依据 8 C.F.R. § 103.5(a)(1)(i),申请人请求我们宽恕其先前重新开案动议提交的延迟。同上。他提交证据表明——在2025年1月10日星期五,即我们邮寄上诉决定后的第32天——其律师打算通过隔夜商业快递服务将先前的动议寄送至USCIS。然而,当日遭遇冰雪风暴,律师称风暴迫使佐治亚州其办公室周边的商业快递服务取消。律师能够在次日早晨,即33天提交期限的最后一天,将动议交付给商业快递。由于该日恰逢星期六,提交期限延长至2025年1月13日星期一结束,即下一个非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的日子。见 8 C.F.R. § 1.2(定义“日”一词)。但快递记录显示,我们直到2025年1月14日星期二才收到申请人的提交文件。大量报道证实了该风暴及由此导致的商业快递延误。
在此特定情况下,我们将宽恕申请人先前重新开案动议的不及时提交。他已充分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见 8 C.F.R. § 103.5(a)(1)(i)。
因此,我们将审理申请人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
B. 申请人资金的合法性
我们的上诉决定维持了FOD的结论,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投资资金来源于合法渠道。就EB-5而言,“直接或间接通过非法手段(如犯罪活动)获得的资产不得被视为资本。”8 C.F.R. § 204.6(e)。申请人必须通过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其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投资资金,例如:外国商业登记记录;公司、合伙和个人纳税申报表;以及识别其他资本来源的证据。8 C.F.R. § 204.6(j)(3)。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声称,他和最多九名其他外国投资者各出资500,000美元以建立一家美国酒店。一个区域中心汇集了他们的投资,将资金提供给一个新商业企业(NCE),该企业将资金借给一个创造就业实体(JCE),由后者建造和运营该酒店。
申请人于2018年3月提交了其移民投资者申请。在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中,当被问及“您的投资资本来源”时,申请人表示其资金来源于“收入”、“赠与”和“有形资产”。他提交证据表明,其于2017年12月投资于NCE的100,000美元现金是其叔叔的赠与。然而,申请人未证明其向NCE提供了剩余的400,000美元投资。他也未确立剩余资金的来源或路径。见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164-65 (Assoc. Comm'r 1998)(指出当“[资金]来源……未……得到充分记录”时,无法确定“资金是否合法获得”)。
在回应FOD的补充证据请求时,申请人首次声称其叔叔给了他全部500,000美元投资金额。他提交了一份2017年12月的期票,载明其叔叔承诺在随后两年内向NCE支付剩余的400,000美元。该期票载明申请人的叔叔以其在美国拥有的土地作为其承诺的担保。
我们同意FOD的意见,即在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实质性地改变了其投资资金的来源。见 8 C.F.R. § 103.2(b)(1)(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福利请求时”确立资格);另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 (Assoc. Comm'r 1998)(“[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作出实质性变更,以试图使明显有缺陷的申请符合[移民局]要求。”)。因此,我们忽略了其叔叔的2017年期票,并认定申请人未证明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其原指示投资资金的剩余部分。
在动议中,申请人否认其投资资金来源发生了变化。律师称:
申请人表示资金来源为收入、赠与和有形资产。全部500,000美元资本投资是其叔叔的赠与。由于叔叔使用其收入和资产赠与申请人,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已如此披露。
然而,律师关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所谓意图的未经证实的断言不构成证据。见,例如,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权重”)。
2017年期票表明,在2018年申请提交之前,申请人的叔叔承诺代表申请人捐赠全部500,000美元投资。但我们不认为该文件具有说服力。申请人未解释记录中表明其在申请提交后改变资金来源的其他证据。其初始申请包含“合法资金来源证据文件”,包括财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和财产
原文第 4 页
关于其自身财务和资产的估值文件。这些材料表明,剩余的400,000美元投资资金将来自其自身的收入和财产,而非其叔叔的资产。此外,尽管其叔叔据称于2017年12月承诺代表申请人捐赠全部投资金额,但2018年3月的初始提交遗漏了该承诺的证据。相反,申请人直到FOD通知其来源于自身收入和财产的资金在来源和路径上存在证据缺陷后,才声称其叔叔将剩余的投資资金赠与他。
我们的上诉决定详细说明了这些不一致之处。但申请人的动议未涉及这些问题。这些未解释的差异使人怀疑其声称自申请提交之前起即依赖其叔叔赠与其全部500,000美元投资金额的说法。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要求申请人以指向真相所在的独立、客观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即使他在提交申请时打算提供部分自有投资资金,他个人支付了各项与移民相关的费用,包括向区域中心支付的管理费以及申请费和法律费。律师称:“[申请人]仍然可以正确地表示其资金来源为个人资金,因为他在EB-5投资过程中使用个人资金支付了这些额外费用。”
然而,I-526表格要求申请人填写“您的投资资本来源”(着重号为原文所加)。此外,法规和判例法要求其证明投资于酒店项目的所需500,000美元金额的来源和路径。见8 C.F.R. § 204.6(j);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at 194-95。因此,申请人支付其他与移民相关的费用无关紧要。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提交申请时合法获得了其所指明的投资资金。
C. 所需资本的投入
即使申请人证明了其叔叔在提交申请时打算赠与其全部500,000美元投资金额,申请人仍无法证明其投入了必要的资本。移民投资者必须证明其“已经投入或正在积极投入所需金额的资本”。8 C.F.R. § 204.6(i)(2)。
申请人叔叔就剩余400,000美元投资资金出具的期票不符合法规对“资本”的定义。资本可以包括“债务”,如期票。见8 C.F.R. §§ 204.6(e), (j)(2)(v)。但该债务必须“由外籍投资者拥有的资产作为担保,前提是该外籍投资者承担个人主要责任”。8 C.F.R. § 204.6(e);另见Matter of Hsiung, 22 I&N Dec. 201, 202 (BIA 1998)(“如果期票由申请人拥有的资产作为担保,则根据8 C.F.R. § 204.6(e)可构成‘资本’。”)申请人叔叔的期票不符合资本的定义,因为申请人的资产并未为该债务提供担保,申请人也不承担个人主要责任。因此,就EB-5而言,该期票不构成资本。
原文第 5 页
基于这一额外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投入了最低金额以及资金的合法来源。
D. 其余问题
本庭关于申请人资金合法性的裁定已解决这些动议。因此,本庭将继续保留对申请其他拒绝理由的审查,包括申请人的投资是否会创造所需数量的就业岗位。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裁定:行政机关无需对其最终裁定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III. 结论
申请人的动议未能证明其作为移民投资者的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属于其他不可入境或可驱逐出境情形者,可能因签发I-862表格(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被启动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