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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 · 区域中心酒店项目:动议驳回(2025年8月11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先前重新开放动议的逾期提交是否可获原谅、投资资金是否来自合法来源、是否已投入规定资本(本票是否构成资本)、投资是否创造规定数量就业
不成立 投资资金是否来自合法来源、是否已投入规定资本(本票是否构成资本)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原谅先前重新开放动议的逾期提交并予以审议,但认定该动议及本次合并动议均未证明申请人具备EB-5投资人资格:资金合法来源未获证明,且叔叔本票不构成资本。因此,重新开放动议被驳回,复议动议亦被驳回。本次决定未重新全面审理初次资格,就业创造等其他拒绝理由仍被保留,未作认定;动议被驳回不改变原申请被拒绝的状态。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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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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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motions do not establish his eligibility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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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EB-5投资移民身份提交I-526表(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投资于USCIS指定区域中心关联项目:申请人称与最多九名外国投资人各出资50万美元设立美国酒店,区域中心汇集资金提供给新商业企业,再由该企业贷款给创造就业实体建设并经营酒店。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under the employment-based, fifth-preference (EB-5) immigrant visa catego1y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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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claims that he and up to nine other alien investors each contributed $500,000 to establish a U.S. ho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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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现场运营局(FOD)拒绝该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Field Operations Directorate (FOD)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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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FOD发出补件请求后,申请人首次改称其叔叔赠与全部50万美元投资款,并提交2017年12月本票,称叔叔承诺在随后两年内向新商业企业支付剩余40万美元,并以叔叔在美国拥有的土地作担保。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FOD's request for additional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stated - for the first time - that his uncle gave him the entire $500,000 investment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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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AAO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上诉决定,维持FOD关于资金合法来源证据不足的结论并驳回上诉;该决定还认定申请人在申请提交后实质性改变了投资资金来源,并详细列出相关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Petitioner's following appeal. See In Re: 30130390 (AAO Dec. 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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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ur appellate decision detailed these inconsist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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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提交先前重新开放动议,距2024年12月9日邮寄上诉决定已36天,超过33天期限,AAO以逾期为由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hows that the Petitioner filed his prior motion to reopen on January 14, 2025. The filing occurred 36 days after we mailed our December 9, 2024 appellate decision to hi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5. 动议

    申请人提交本次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请求原谅先前重新开放动议的迟延提交,称冰雪风暴导致其无法按时寄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returns to us on the Petitioner's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He asks us to excuse the delayed submission of his prior motion to reopen, stating that a snow and ice storm prevented its timely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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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动议

    AAO认定:2025年1月10日(周五,决定邮寄后第32天)律师拟通过商业隔夜快递寄送;风暴导致佐治亚州办公室周边快递服务取消;次日上午(33天期限最后一日,因周六顺延至1月13日周一)交寄;快递记录显示1月14日周二才收到;多份报道证实风暴及快递延误。AAO据此原谅迟延,并审议先前重新开放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Under thes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we will excuse the untimely filing ofthe Petitioner's prior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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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 has sufficiently shown that the delay was reasonable and beyond his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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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先前重新开放动议的逾期提交是否可获原谅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或复议动议须在不利决定邮寄之日起33天内提交;8 C.F.R. § 103.5(a)(1)(i)允许在证明迟延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时行使裁量权原谅逾期;8 C.F.R. § 1.2定义“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冰雪风暴导致商业快递服务取消,迟延提交合理且超出其控制,应获原谅。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AAO认定迟延可获原谅。

律师关于2025年1月10日拟交寄及风暴取消快递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迟延原因及申请人一方已及时准备提交。
AAO 如何评价
AAO结合快递记录和风暴报道予以采信,作为原谅逾期的依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陈述本身的缺失;但仅凭陈述不足以证明收到时间,AAO另依赖快递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his counsel intended to send his prior motion to USCIS via an overnight commercial courier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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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记录及多份风暴报道

证明目的
证明实际收到日期为2025年1月14日,以及风暴导致快递延误。
AAO 如何评价
AAO据此确认收到日期并认定迟延超出申请人控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But courier records show that we did not receive the Petitioner's filings until Tuesday, January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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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核对时间线:律师在期限第32天拟交寄,风暴致快递取消,次日上午交寄,但因周末顺延后的最后期限为1月13日周一,快递记录显示1月14日才收到。结合多份报道证实风暴及快递延误,AAO认定迟延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行使裁量权原谅逾期,并据此审议先前重新开放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Numerous reports confirm the storm and resulting commercial courier del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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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has sufficiently shown that the delay was reasonable and beyond his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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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资金是否来自合法来源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6(e)规定通过非法手段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产不得视为资本;8 C.F.R. § 204.6(j)(3)要求提交外国商业登记记录、公司/合伙/个人税表及其他资本来源证据;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资格(8 C.F.R. § 103.2(b)(1)),不得对已提交申请作实质性改变(Matter of Izummi);资金来源须充分记录(Matter of Soffici);记录矛盾须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Matter of Ho);书面论证意见中的陈述不是证据(Matter of S-M-)。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资金来源未改变:申请时已披露来源为收入、赠与和有形资产,全部50万美元均为叔叔赠与,叔叔使用其收入和资产赠与,故申请时已披露。

原审意见

FOD认定资金合法来源证据不足;AAO上诉决定维持,并认定申请提交后实质性改变资金来源,不予采信2017年本票。

I-526表中“您的投资资本来源”栏及初始申请所附“合法资金来源文件”(财务报表、所得税表、财产估值文件)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表明申请时已披露资金来源为收入、赠与和有形资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显示剩余40万美元将来自申请人自身收入和财产,而非叔叔资产,与后来所称全部由叔叔赠与相矛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解释初始材料与后来主张之间的矛盾;未证明剩余40万美元来自自身收入或财产。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materials indicated that the remaining $400,000 in investment funds would come from his own income and property, not from his uncle's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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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美元现金系叔叔赠与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部分投资款来源合法。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否定该10万美元的赠与性质,但该证据仅覆盖部分投资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覆盖剩余40万美元的提供及来源路径。
核对原文依据
He submitted evidence that the $100,000 in cash that he invested in the NCE in December 2017 was a gift from his un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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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本票(叔叔承诺两年内向新商业企业支付剩余40万美元,以叔叔在美国的土地担保)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提交前叔叔已承诺赠与全部50万美元,资金来源未改变。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文件不具说服力:申请提交后才首次提出,且与初始申请材料矛盾;申请人未解释矛盾。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提交时未附该承诺证据;与初始申请中自身收入和财产的证明材料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But we do not find the document persua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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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itial filing in March 2018 omitted evidence of that prom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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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申请人当时意图的陈述

证明目的
解释申请时已披露叔叔赠与全部款项。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律师未经证实的陈述不构成证据,不赋予证据权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独立客观证据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Counsel's unsubstantiated assertions about the Petitioner's purported intent at the time ofthe petition's filing, however, do not constitut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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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支付区域中心管理费、申请费和法律费的证据/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其使用个人资金参与EB-5投资流程。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与所需50万美元投资款的来源和路径无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I-526表询问的是“您的投资资本来源”,法规和判例要求证明投入酒店项目的50万美元的来源和路径。
核对原文依据
Thus, the Petitioner's payment of other immigration-related expenses is irrelev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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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在I-526表上填写的投资资本来源为收入、赠与和有形资产,但仅证明2017年12月投入新商业企业的10万美元现金系叔叔赠与,未证明剩余40万美元的提供及来源路径。补件时才首次改称叔叔赠与全部50万美元,属于申请提交后的实质性改变;2017年本票虽称申请前已承诺赠与全部款项,但与初始申请中关于自身收入和财产的证明材料相矛盾,且申请未附该承诺证据。申请人未回应这些矛盾,律师关于当时意图的陈述不构成证据;其支付区域中心管理费、申请费和法律费与所需50万美元投资款的来源和路径无关。

核对原文依据
We agreed with FOD that, after the petition's filing, the Petitioner materially changed the source of his investment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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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unexplained discrepancies cast doubt on his claim that, since before the petition's filing, he relied on his uncle to give him the entire $500,000 investment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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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he lawfully obtained the investment funds he identified at the time of the petition's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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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投入规定资本(本票是否构成资本)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6(i)(2)要求证明已投入或正在积极投入规定资本;资本可包括债务(如本票),但债务须由投资人本人拥有的资产担保,且投资人须承担个人主要责任(8 C.F.R. § 204.6(e);Matter of Hsiung)。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叔叔的本票构成剩余40万美元投资的证明。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AAO在上诉决定中已作此认定,本次动议未改变。

叔叔出具的剩余40万美元本票

证明目的
证明剩余投资款已通过债务形式投入。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不符合资本定义:担保物为叔叔拥有的土地,申请人非个人主要责任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由申请人本人资产担保及申请人个人主要责任的要件。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at indebtedness must be "secured by assets owned by the alien investor, provided that the alien investor is personally and primarily li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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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假定申请提交时叔叔已有赠与全部50万美元的意图,仍认定本票不符合资本定义:本票由叔叔的土地担保,而非申请人拥有的资产,申请人也不承担个人主要责任。因此该本票不构成EB-5意义上的资本,申请人未证明投入最低金额。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omissory note of the Petitioner's uncle does not meet the definition of capital because the Petitioner's assets do not secure the indebtedness, nor is the Petitioner personally and primarily li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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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this additional reason,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investment ofthe minimum amount and the lawful source of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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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是否创造规定数量就业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EB-5要求每名外国投资人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机构无需对不影响最终决定的问题作纯咨询性认定(INS v. Bagamasbad)。

申请人主张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在本次动议中就就业创造提出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表示,关于资金合法性的认定已足以解决本次动议,因此继续保留对申请其他拒绝理由(包括投资是否创造规定数量就业)的审查,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therefore continue to reserve review of the petition's other denial grounds, including whether the Petitioner's investment would create the requisite number of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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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I-526表“您的投资资本来源”栏的原始填写内容与初始申请所附财务报表、所得税表、财产估值文件,判断其与后来“全部50万美元系叔叔赠与”的主张是否一致;这是AAO认定实质性改变的核心比较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Asked on the Form I-526,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Entrepreneur, for "Your Sources of Investment Capital," 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that his funds derived from "Income," "Gift," and 'Tangible Asse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2017年12月本票的担保资产归属及责任人条款;EB-5资本定义要求债务由投资人本人拥有的资产担保且投资人承担个人主要责任,本案本票以叔叔土地担保,故不满足该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A promissory note can constitute 'capital' under 8 C.F.R. § 204.6( e) ifthe note is secured by assets owned by the petition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快递记录显示的收到日期与33天期限的计算(周末顺延规则),以及风暴报道;AAO仅在此范围内原谅逾期,并未因此认定实体资格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at day fell on a Saturday, the filing period extended until the end of Monday, January 13, 2025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本次决定保留了对就业创造等其他拒绝理由的审查,未作认定;不得将保留事项解读为已满足或已失败。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therefore continue to reserve review of the petition's other denial ground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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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8458360 日期:2025年8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526,外国投资者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以移民投资者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五优先(EB-5)移民签证类别的分类。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外国人如在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的资本,且该企业将通过为每名外国投资者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岗位来促进美国经济,则可能有资格获得该类别下的美国永久居留权。同上。申请人在一个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中进行了投资,该区域中心汇集投资者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项目以促进经济增长。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Pub. L. No. 102-395, § 610, 106 Stat. 1828 (1992),经修订。

外勤业务局(FOD)驳回了申请,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见 In Re: 30130390 (AAO Dec. 9, 2024)。最近,我们以其不及时为由驳回了他的重新开案动议。1

本事项因申请人的重新开案与复议合并动议返回我们处。他请求我们宽恕其先前重新开案动议的延迟提交,称冰雪风暴阻止了其及时提交。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宽恕其先前重新开案动议的延迟提交。但是,由于该动议未能确立其作为移民投资者的资格,我们将驳回其当前的动议。

I. 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由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的记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经动议,我们的审查范围

1 我们驳回了该不及时的动议。见 8 C.F.R. § 103.5(a)(4)(要求我们“驳回”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强调为原文所加)。我们将视本动议如同我们已适当驳回了先前的动议。

原文第 2 页

仅限于我们先前的决定。见 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II. 分析

A. 申请人先前的迟延动议

申请人必须在邮寄的不利决定作出之日起33天内提交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见 8 C.F.R. §§ 103.5(a)(1)(i), 103.8(b)。但是,我们拥有自由裁量权,在“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控制范围”的情况下,宽恕不及时的重新开案动议。8 C.F.R. § 103.5(a)(1)(i)。

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提交了其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该提交发生在我们于2024年12月9日向其邮寄上诉决定后的第36天。由于USCIS未在规定的33天内收到该动议,我们以不及时为由驳回了该提交。见 8 C.F.R. § 103.5(a)(4)。

依据 8 C.F.R. § 103.5(a)(1)(i),申请人请求我们宽恕其先前重新开案动议提交的延迟。同上。他提交证据表明——在2025年1月10日星期五,即我们邮寄上诉决定后的第32天——其律师打算通过隔夜商业快递服务将先前的动议寄送至USCIS。然而,当日遭遇冰雪风暴,律师称风暴迫使佐治亚州其办公室周边的商业快递服务取消。律师能够在次日早晨,即33天提交期限的最后一天,将动议交付给商业快递。由于该日恰逢星期六,提交期限延长至2025年1月13日星期一结束,即下一个非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的日子。见 8 C.F.R. § 1.2(定义“日”一词)。但快递记录显示,我们直到2025年1月14日星期二才收到申请人的提交文件。大量报道证实了该风暴及由此导致的商业快递延误。

在此特定情况下,我们将宽恕申请人先前重新开案动议的不及时提交。他已充分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见 8 C.F.R. § 103.5(a)(1)(i)。

因此,我们将审理申请人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

B. 申请人资金的合法性

我们的上诉决定维持了FOD的结论,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投资资金来源于合法渠道。就EB-5而言,“直接或间接通过非法手段(如犯罪活动)获得的资产不得被视为资本。”8 C.F.R. § 204.6(e)。申请人必须通过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其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投资资金,例如:外国商业登记记录;公司、合伙和个人纳税申报表;以及识别其他资本来源的证据。8 C.F.R. § 204.6(j)(3)。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声称,他和最多九名其他外国投资者各出资500,000美元以建立一家美国酒店。一个区域中心汇集了他们的投资,将资金提供给一个新商业企业(NCE),该企业将资金借给一个创造就业实体(JCE),由后者建造和运营该酒店。

申请人于2018年3月提交了其移民投资者申请。在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中,当被问及“您的投资资本来源”时,申请人表示其资金来源于“收入”、“赠与”和“有形资产”。他提交证据表明,其于2017年12月投资于NCE的100,000美元现金是其叔叔的赠与。然而,申请人未证明其向NCE提供了剩余的400,000美元投资。他也未确立剩余资金的来源或路径。见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164-65 (Assoc. Comm'r 1998)(指出当“[资金]来源……未……得到充分记录”时,无法确定“资金是否合法获得”)。

在回应FOD的补充证据请求时,申请人首次声称其叔叔给了他全部500,000美元投资金额。他提交了一份2017年12月的期票,载明其叔叔承诺在随后两年内向NCE支付剩余的400,000美元。该期票载明申请人的叔叔以其在美国拥有的土地作为其承诺的担保。

我们同意FOD的意见,即在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实质性地改变了其投资资金的来源。见 8 C.F.R. § 103.2(b)(1)(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福利请求时”确立资格);另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 (Assoc. Comm'r 1998)(“[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作出实质性变更,以试图使明显有缺陷的申请符合[移民局]要求。”)。因此,我们忽略了其叔叔的2017年期票,并认定申请人未证明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其原指示投资资金的剩余部分。

在动议中,申请人否认其投资资金来源发生了变化。律师称:

申请人表示资金来源为收入、赠与和有形资产。全部500,000美元资本投资是其叔叔的赠与。由于叔叔使用其收入和资产赠与申请人,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已如此披露。

然而,律师关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所谓意图的未经证实的断言不构成证据。见,例如,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权重”)。

2017年期票表明,在2018年申请提交之前,申请人的叔叔承诺代表申请人捐赠全部500,000美元投资。但我们不认为该文件具有说服力。申请人未解释记录中表明其在申请提交后改变资金来源的其他证据。其初始申请包含“合法资金来源证据文件”,包括财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和财产

原文第 4 页

关于其自身财务和资产的估值文件。这些材料表明,剩余的400,000美元投资资金将来自其自身的收入和财产,而非其叔叔的资产。此外,尽管其叔叔据称于2017年12月承诺代表申请人捐赠全部投资金额,但2018年3月的初始提交遗漏了该承诺的证据。相反,申请人直到FOD通知其来源于自身收入和财产的资金在来源和路径上存在证据缺陷后,才声称其叔叔将剩余的投資资金赠与他。

我们的上诉决定详细说明了这些不一致之处。但申请人的动议未涉及这些问题。这些未解释的差异使人怀疑其声称自申请提交之前起即依赖其叔叔赠与其全部500,000美元投资金额的说法。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要求申请人以指向真相所在的独立、客观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即使他在提交申请时打算提供部分自有投资资金,他个人支付了各项与移民相关的费用,包括向区域中心支付的管理费以及申请费和法律费。律师称:“[申请人]仍然可以正确地表示其资金来源为个人资金,因为他在EB-5投资过程中使用个人资金支付了这些额外费用。”

然而,I-526表格要求申请人填写“您的投资资本来源”(着重号为原文所加)。此外,法规和判例法要求其证明投资于酒店项目的所需500,000美元金额的来源和路径。见8 C.F.R. § 204.6(j);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at 194-95。因此,申请人支付其他与移民相关的费用无关紧要。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提交申请时合法获得了其所指明的投资资金。

C. 所需资本的投入

即使申请人证明了其叔叔在提交申请时打算赠与其全部500,000美元投资金额,申请人仍无法证明其投入了必要的资本。移民投资者必须证明其“已经投入或正在积极投入所需金额的资本”。8 C.F.R. § 204.6(i)(2)。

申请人叔叔就剩余400,000美元投资资金出具的期票不符合法规对“资本”的定义。资本可以包括“债务”,如期票。见8 C.F.R. §§ 204.6(e), (j)(2)(v)。但该债务必须“由外籍投资者拥有的资产作为担保,前提是该外籍投资者承担个人主要责任”。8 C.F.R. § 204.6(e);另见Matter of Hsiung, 22 I&N Dec. 201, 202 (BIA 1998)(“如果期票由申请人拥有的资产作为担保,则根据8 C.F.R. § 204.6(e)可构成‘资本’。”)申请人叔叔的期票不符合资本的定义,因为申请人的资产并未为该债务提供担保,申请人也不承担个人主要责任。因此,就EB-5而言,该期票不构成资本。

原文第 5 页

基于这一额外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投入了最低金额以及资金的合法来源。

D. 其余问题

本庭关于申请人资金合法性的裁定已解决这些动议。因此,本庭将继续保留对申请其他拒绝理由的审查,包括申请人的投资是否会创造所需数量的就业岗位。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per curiam)(裁定:行政机关无需对其最终裁定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III. 结论

申请人的动议未能证明其作为移民投资者的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属于其他不可入境或可驱逐出境情形者,可能因签发I-862表格(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被启动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8-1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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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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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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