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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582844 日期:2026年8月11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软件开发人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USCI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获得过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法规标准中的三项。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USCIS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条件为: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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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细则8 C.F.R. § 204.5(h)(3)规定了满足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的两项选择。第一,申请人可以证明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类别中至少三项的文件(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8 C.F.R. § 204.5(h)(4)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在能够证明8 C.F.R. § 204.5(h)(3)(i)-(x)的标准不易适用于该个人职业时提交可比材料。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这一两步分析与本办公室的裁定一致,即“真相不能仅凭证据数量确定,而应凭其质量确定”,也与以下原则一致:本办公室“对每一份证据的关联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单独还是在证据整体背景下,进行审查,以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很可能为真。”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
申请人计划继续在云计算和微服务架构领域工作。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法规标准。申请人最初主张了与奖项、评审、原创贡献以及领导或关键角色有关的四项标准。USCIS认定其满足四项标准中的三项,并进而进行最终实质审查。USCIS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且属于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USCIS错误描述了他的工作,并反复依据其并未主张的因素来否决其申请。他声称这些根本性错误“影响了审理的整体方向以及最终作出的决定”。他还坚持认为证据足以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类别的资格。
经审查,本办公室注意到USCIS错误地陈述申请人“打算在微生物学、土壤和水资源保护领域担任科学研究员”,并且他“作为统计编程/研究人员而卓有成就”。此外,USCIS陈述申请人“提交了其发表学术文章的证据”,但申请人并未提供此类证据,也未主张与学术文章有关的标准。因此,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USCIS的决定包含足以发回重审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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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审理人员的错误剥夺了申请人对否决决定提出上诉的公平机会,并妨碍了本办公室在上诉中有意义地审查该否决决定的能力。审理人员必须充分解释否决签证申请的理由,以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本办公室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参见8 C.F.R. § 103.3(a)(i);另参见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答辩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因此,本办公室将基于这一缺陷撤回该决定。发回重审时,审理人员应审查整个记录,并根据两步分析确定申请人的资格。审理人员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裁定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因此,本办公室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裁定: 该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