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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者(云计算与微服务架构)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6年8月11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原审决定说理缺陷与工作领域错误描述、杰出能力初次证据标准(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最终实质审查(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USCIS的拒绝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依据两步分析审查完整记录后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USCIS可要求其认为与新决定相关的额外证据。AAO明确对发回后案件的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因此本次决定并未批准申请,也未重新认定申请人是否满足三项标准或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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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s may request any additional evidence considered pertinent to the new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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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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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软件开发者,拟继续在云计算与微服务架构领域工作,通过I-140申请杰出能力移民分类。原审认定其不满足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十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并进一步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定其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处于领域顶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software develop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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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plans to continue to work in the field ofcloud computing and microservice archite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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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ba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nor did it demonstrate that he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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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USCIS拒绝该I-140杰出能力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有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x)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但决定同时记载USCIS认定申请人满足其主张四项标准中的三项,并进入最终实质审查后认定其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处于领域顶端。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ba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nor did it demonstrate that he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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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CIS determined he satisfied three of the four criteria and proceeded to do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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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USCIS错误描述其工作,并反复依据其并未主张的因素来拒绝申请,认为这些根本性错误影响了整体审理方向和最终决定,且证据足以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的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USCIS mischaracterized his work and repeatedly relied on factors he did not claim to deny his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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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AAO进行重新审查,指出USCIS错误记载申请人拟从事微生物学、土壤和水资源保护领域的科学研究员工作,错误称其为统计编程/研究人员,并错误称其提交了学术文章证据,而申请人并未提交该证据也未主张学术文章标准;AAO据此同意存在足以发回重审的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incorrectly stated that the Petitioner "intends to work as a Scientific Researcher in the field of microbiology,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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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such evidence and did not claim the criterion relating to scholarly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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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决定

    AAO认为上述错误剥夺了申请人公平上诉拒绝决定的机会,并妨碍其有意义地审查该拒绝决定,因此撤回原决定并发回,要求依据两步分析审查完整记录并作出新决定;AAO对发回后的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users' errors deprived the Petitioner of a fair opportunity to appeal the denial and inhibit our ability to meaningfully review the denial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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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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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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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原审决定说理缺陷与工作领域错误描述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官员必须充分说明拒绝签证申请的理由,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质疑决定,并使AAO能够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参见8 C.F.R. § 103.3(a)(i)及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AAO对问题进行重新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USCIS错误描述其工作,并反复依据其并未主张的因素拒绝申请,这些根本性错误影响了整体审理方向和最终决定。

原审意见

原审将申请人描述为微生物学、土壤和水资源保护领域的科学研究员,称其为统计编程/研究人员,并称其提交了学术文章证据;但申请人实际为软件开发者,拟继续从事云计算与微服务架构工作,且未提交学术文章证据、未主张学术文章标准。

原审决定中对申请人工作领域的描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USCIS错误理解其职业领域,从而错误适用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确认原审错误称申请人拟从事微生物学、土壤和水资源保护领域的科学研究员工作,并错误称其为统计编程/研究人员。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描述与申请人实际从事的云计算和微服务架构领域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incorrectly stated that the Petitioner "intends to work as a Scientific Researcher in the field of microbiology,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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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决定中关于学术文章证据的表述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USCIS依据其并未主张的标准进行审理。
AAO 如何评价
AAO确认申请人未提交学术文章证据,也未主张学术文章标准,原审的相关表述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将未主张、未提交的学术文章标准纳入考量。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such evidence and did not claim the criterion relating to scholarly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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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核对记录后确认原审对申请人的工作领域和所主张标准存在多处错误描述。这些错误使申请人无法针对真实的拒绝理由进行上诉,也使AAO无法有意义地审查原审的最终实质审查。因此AAO认定原审说理缺陷足以撤回决定并发回重新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USCIS' decision contains sufficient errors to warrant a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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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officer must folly explain the reasons for denying a visa petition to allow the Petitioner a fair opportunity to contest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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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初次证据标准(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规定,申请人如无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须提交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文件;8 C.F.R. § 204.5(h)(4)允许在标准不适用时提交可比材料。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证据足以证明符合所请求的杰出能力分类。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其主张四项标准中的三项,并据此进入最终实质审查;但原审决定开头又称其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AAO指出该决定存在错误。

申请人最初主张的奖项、评审、原创贡献及领导或关键角色四项标准相关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满足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AAO 如何评价
原审认定其中三项满足并进入最终实质审查;AAO未在本次决定中重新逐项评价这些证据,仅因原审说理错误发回。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决定对是否满足三项标准的表述存在不一致,且对工作领域描述错误,需在发回后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itially claimed four criteria relating to awards,judging, original contributions, and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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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并未在本次上诉中重新逐项认定申请人是否满足三项标准,而是因原审说理缺陷撤回决定并发回。发回后应由USCIS依据两步分析审查完整记录并作出新决定,AAO对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termined he satisfied three of the four criteria and proceeded to do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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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users should review the entire record and determine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under the two-step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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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端)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在满足初次证据要求后,须综合全部材料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证明申请人属于领域顶端的小比例人群;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原审的最终拒绝建立在错误描述其工作和依据未主张因素之上,证据足以证明其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在认定申请人满足三项标准后进行最终实质审查,结论为申请人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处于领域顶端。

原审最终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整体记录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领域顶端。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在本次决定中重新评价整体记录,仅指出原审的最终审查因错误描述工作领域和依据未主张标准而存在缺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的最终实质审查建立在错误的事实前提上,需在发回后重新进行。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cision contains sufficient errors to warrant a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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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原审的最终实质审查受到工作领域错误描述和未主张标准的影响,未能公平进行。AAO撤回原决定并发回,要求依据两步分析重新审查完整记录,未对申请人是否最终满足杰出能力分类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has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and is among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very top of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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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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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原审决定中关于申请人工作领域的表述,确认其是否与申请人实际从事的云计算和微服务架构领域一致;该错误是AAO发回的直接原因之一。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incorrectly stated that the Petitioner "intends to work as a Scientific Researcher in the field of microbiology,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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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原审决定是否将学术文章标准纳入审理,以及申请人是否实际主张或提交该标准相关证据;AAO已确认申请人未提交也未主张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such evidence and did not claim the criterion relating to scholarly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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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次决定仅处理原审说理缺陷和发回,未对十项标准中的三项或最终实质审查作出新认定;发回后USCIS将依据两步分析重新审查完整记录,并可要求额外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users should review the entire record and determine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under the two-step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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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582844 日期:2026年8月11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软件开发人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USCI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获得过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也未能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法规标准中的三项。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USCIS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条件为: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细则8 C.F.R. § 204.5(h)(3)规定了满足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的两项选择。第一,申请人可以证明一次性成就(即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类别中至少三项的文件(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8 C.F.R. § 204.5(h)(4)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在能够证明8 C.F.R. § 204.5(h)(3)(i)-(x)的标准不易适用于该个人职业时提交可比材料。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这一两步分析与本办公室的裁定一致,即“真相不能仅凭证据数量确定,而应凭其质量确定”,也与以下原则一致:本办公室“对每一份证据的关联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单独还是在证据整体背景下,进行审查,以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很可能为真。”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

申请人计划继续在云计算和微服务架构领域工作。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法规标准。申请人最初主张了与奖项、评审、原创贡献以及领导或关键角色有关的四项标准。USCIS认定其满足四项标准中的三项,并进而进行最终实质审查。USCIS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且属于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USCIS错误描述了他的工作,并反复依据其并未主张的因素来否决其申请。他声称这些根本性错误“影响了审理的整体方向以及最终作出的决定”。他还坚持认为证据足以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类别的资格。

经审查,本办公室注意到USCIS错误地陈述申请人“打算在微生物学、土壤和水资源保护领域担任科学研究员”,并且他“作为统计编程/研究人员而卓有成就”。此外,USCIS陈述申请人“提交了其发表学术文章的证据”,但申请人并未提供此类证据,也未主张与学术文章有关的标准。因此,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USCIS的决定包含足以发回重审的错误。

原文第 3 页

在此,审理人员的错误剥夺了申请人对否决决定提出上诉的公平机会,并妨碍了本办公室在上诉中有意义地审查该否决决定的能力。审理人员必须充分解释否决签证申请的理由,以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本办公室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参见8 C.F.R. § 103.3(a)(i);另参见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答辩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因此,本办公室将基于这一缺陷撤回该决定。发回重审时,审理人员应审查整个记录,并根据两步分析确定申请人的资格。审理人员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裁定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因此,本办公室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裁定: 该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8-1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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