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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G-P-C- 日期:2019年8月12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教会,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其教育部门主任。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中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这一基于就业的“EB-2”分类允许美国组织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加五年工作经验的工作。
在申请最初获批后,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要求聘用受益人到所提供职位的必要意图。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其活动的额外证据。申请人主张,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前,其无需聘用受益人,且审理主任未给其机会对支持撤销的信息作出回应。
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以下分析作出新决定。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
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职位并聘用外国工人,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参见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DOL认证表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且聘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DOL批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劳工证与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参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确定受益人是否符合DOL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分类。如果USCIS批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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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外国国民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调整身份。参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然而,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之前的“任何时候”,USCIS可以因“良好且充分的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如果有记录支持,申请批准的错误性质可证明撤销正当。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0 (BIA 1988)。
如果未经解释且未被反驳的记录本应导致申请被拒,USCIS可以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451 (BIA 1987)。如果申请人对NOIR的回应未能克服所指称的撤销理由,该局可以撤销申请的批准。同上,第452页。
二、聘用至所提供职位的意图
如果某一组织“希望并打算在美国境内聘用[外国国民]”,该组织可以提交移民申请。该法第204(a)(1)(F)条。申请人必须打算按照随附劳工证的条款和条件聘用受益人。Matter of Izdebska, 12 I&N Dec. 54, 55 (Reg'l Comm'r 1966)(确认申请被拒,因为与随附劳工证相反,申请人不打算以全职住家方式聘用受益人作为家庭工人)。
在此,申请和劳工证表明申请人打算全职永久聘用受益人担任教育部门主任。但审理主任的NOIR对该意图提出质疑。NOIR称,一名USCIS官员访问了申请人的场所,并与一位牧师交谈。据称,该牧师告诉该官员,受益人参加该教会并免费提供教育服务。NOIR还称,该教会似乎不在工作日举办活动,且USCIS的实地访问“明确证明受益人不在该教会工作”。
然而,这些指称的事实本不应导致申请被拒。申请代表的是未来就业的邀约。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之前,申请人无需将其聘用到所提供职位。事实上,如前所述,申请的受益人可以在获得移民签证之前一直留在美国境外。参见该法第221(a)条,8 U.S.C. § 1201(a)(授权领事官员签发移民签证)。因此,受益人在申请人处的志愿者身份不足以证明该教会缺乏日后将其聘用到所提供职位的意图。
NOIR也未解释为何在单次实地访问期间申请人场所据称缺乏工作日活动本应证明申请被拒正当。看来审理主任可能是在质疑该教会全职聘用受益人到所提供职位的能力,但审理主任未讨论其推理。
申请人对NOIR中提出的关切作出了回应,但审理主任随后基于NOIR中未包含的事实指称发布了撤销决定。该决定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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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在该教会的志愿工作性质为“兼职”。该决定还称,该牧师告诉USCIS官员,“受益人在周末协助青年教育,没有固定日程,甚至不被要求到场。”然而,撤销只能源于NOIR的事实指称,申请人也只需对NOIR的事实指称作出回应。Matter of Arias, 19 I&N Dec. 568, 570 (BIA 1988)。在此,USCIS未向申请人提供机会,对支持撤销决定的额外指称作回应。参见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at 451-52(裁定“在申请人不知情且未被告知不利证据的情况下,签证申请的撤销不能维持”)。
基于上述理由,NOIR不支持申请人所称缺乏聘用受益人到所提供职位的意图。此外,撤销决定基于NOIR中未包含的事实指称。由于NOIR存在缺陷,撤销决定不能维持。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
三、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尽管撤销将被撤回,记录表明USCIS错误地批准了该申请。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所提供工资的必要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优先日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必须包括年度报表、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在此,劳工证表明所提供职位教育部门主任的所提供工资为每年43,160美元。申请的优先日为2012年8月6日,即DOL接受劳工证申请处理的日期。参见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USCIS于2014年4月17日批准了该申请。截至该日,2014年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所需证据尚不可得。因此,申请人需要证明其在2012年和2013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尽管非营利组织免缴联邦所得税,申请人提交了2012年联邦申报表的副本。参见美国国税局(IRS),Instructions to IRS Form 990, Return of Organization Exempt From Income Tax, https://www.irs.gov/instructions/i990#idm140359635205792(解释非营利组织根据其总收入及总资产金额,必须提交年度信息申报表或电子通知)(最后访问于2019年8月6日)。申请人2012年纳税申报表反映的超额收入足以支付所提供工资。申请人还提交了2013年的损益表。然而,该报表未表明独立审计师审查了该报表并证明其公允列报了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参见8 C.F.R. § 204.5(g)(2)(规定“经审计财务报表”为可接受的所需证据形式)(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因此,记录缺乏申请人2013年支付能力的所需证据。截至申请获批时,申请人因此未能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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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审理主任未就这一潜在的撤销理由通知申请人,我们将本案发回重审。¹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签发一份新的撤销意向通知(NOIR),说明申请人证据中的不足之处。该NOIR应指示申请人提交2013年的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并给予该教会合理的答复期限。申请人还可提交其2012年或2013年支付能力的补充证据,包括其在该等年度向受益人支付报酬的证据,或支持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Reg'l Comm'r 1967)一案所述各项因素的证明文件。
TV. 结论
NOIR中的事实主张不支持撤销该申请。然而,记录并未证明该申请具有可批准性。新的NOIR可包含额外的潜在撤销理由。若有充分的事实主张支持,新的NOIR还可再次主张申请人未证明其有意在所提供职位上雇用受益人。在收到对新的NOIR的及时答复后,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予以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的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G-P-C-, ID# 4582202 (AAO Aug. 12, 2019)
¹ 审理主任的NOIR主张申请人未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但该NOIR声称,该教会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本申请及其提交的其他移民申请所提供工资的合计金额。参见 Patel v. Johnson, 2 F.Supp.3d 108, 124 (D. Mass. 2014)(维持撤销申请,理由是在申请获批之时,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多份申请所提供工资的合计金额)。USCIS记录显示,在本申请的优先日之前,申请人其他申请的大部分受益人均已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且USCIS驳回了针对其余受益人的申请。因此,申请人仅需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本申请所提供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