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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1635145 日期:2022年8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即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根据先例决定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所述分析框架的第二项要件,处于良好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1 本事项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系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与复议动议。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合并动议。
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因此,我们审查任何新的事实和论点,但仅限于其与我们先前驳回申请人上诉相关者。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须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重新提交先前已提供的证据或重述先前已陈述的事实,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新的事实还必须与不利决定的理由相关。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
1 Dhanasar 指出,在申请人已确立EB-2分类资格后,USCIS可行使裁量权,在申请人证明以下事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1) 该外国国民的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2) 该外国国民处于良好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以及(3)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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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且该决定基于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申请人最初描述的拟议事业是作为专注于医学研究的医学科学家。然而,申请人作为一名医生,未能证明其在该领域有任何经验,因此未能证明其处于良好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虽然我们确认申请人针对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改变了其拟议事业,但正如我们所解释的:
拟议事业的第二版本并非初始提交材料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在提交时满足资格要求。8 C.F.R. § 103.2(b)(1)。此外,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作出重大变更,以使表面上存在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要求。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 (Comm'r 1998)。在此,申请人拟议事业的替换并非仅为增加清晰度或细节的轻微修订。相反,它代表了一项重大实质性变更,从一种职业(医学研究员)变为另一种职业(医生)。
我们还指出,申请人未对此变更提供任何解释。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处理上述问题或提供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而仅提出一般性主张,例如“该局”2在审查RFE答复时适用了错误的“证明标准”,并重述其已证明符合 Dhanasar 分析的第二项要件。除此之外,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103.5(a)(2)规定的重新开案动议要求。
同样,除了“该局否决本申请违反法律或政策”这一一般性陈述外,申请人未提供有证明力的理由以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驳回上诉)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提出动议的一方必须具体指明在决定中被错误裁决或遗漏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或必须表明法律变更如何实质影响先前的决定。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60 (BIA 2006)。因此,该提交材料不符合8 C.F.R. § 103.5(a)(3)规定的复议动议要求。
鉴于上述,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也未证明符合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2 尚不清楚申请人是指审理主任的决定还是我们对其上诉的驳回。如前所述,根据8 C.F.R. § 103.5(a)(1)(i),本动议的范围限于我们先前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