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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031831 日期:2024年8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签证分类资格、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或豁免工作要求将有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主张我们误解了关于高级学位的法规明文,且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个人资格。
申请人未提供充分依据供我们重新考虑其决定。他主张其高中文凭加上该领域30年工作经验使其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复议动议必须附有任何相关先例决定作为支持。8 C.F.R. § 103.5(a)(3)。申请人在此未如此做。该动议未引用任何判例法支持此主张。他依赖其对法规的解释以及对其教育和工作经验的评估来支持该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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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其高中文凭和工作经验使其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的观点是错误的。政策手册规定,个人“如未至少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则不符合[高级学位]分类资格。”6 USCIS Policy Manual F.5(A)(2), www.uscis.gov/policy-manual。此外,法规不允许基于教育和经验组合的学士学位等同。见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s, 56 Fed. Reg. 60897-01 (Nov. 29, 1991)(指出“该法及其立法历史均明确表明,为了……在第二[优先类别]下具有等同于高级学位的经验,[非公民]必须至少拥有学士学位”)(强调为原文所加)。学士学位通常被认定需要四年教育。Matter of Shah, 17 I&N Dec. 244, 245 (Comm'r. 1977)。
我们还认定申请人所依赖的评估既无证明力也不可信,因为评估人错误地将其结论基于一项不适用于当前所寻求福利的规则。该评估未经分析即认定“高中文凭加上在工商管理领域超过五年的全职工作经验等同于美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为支持该结论,评估引用了我们的“三换一”规则,据评估人称,该规则“规定三年相关工作经验等于一年教育。”作为裁量事项,我们可以将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用作参考。Matter of Caron Int'l, Inc., 19 I&N Dec. 791, 795 (Comm'r 1988)。然而,如意见与记录中其他信息不一致或在任何方面存疑,我们将拒绝该意见或给予较低权重。Id. 我们最终负责就个人是否符合所寻求福利资格作出最终裁定;提交专家意见信并非资格的推定证据。Id. 在此,该参考意见证明价值甚微,因为其与上述先例及USCIS政策手册中的机构指导相冲突。此外,评估人对“三换一”规则的依赖属错误。“三换一”规则并未包含在关于移民就业申请的法规中。见 8 C.F.R. § 214.2(h)(4)(iii)(D)(将“三换一”规则仅限于H签证的教育和专业培训要求)。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基于高中文凭和工作经验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该动议还主张申请人属于特殊能力个人。申请人最初并未主张特殊能力个人资格,且直至本动议前,未说明其认为符合哪些标准或何种证据表明其拥有高于该领域通常遇到的专业水平。在随初始申请提交的信函中,他写道,其“符合EB-2分类资格,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因为其是首席执行官兼企业家,在该领域拥有超过11年工作经验。”后来在回应证据请求时,申请人声称其符合高级学位分类资格,并补充称“申请人至少满足了8 CFR 204.5(k)(3)(ii)中六项监管标准中的三项,并已达到特殊能力分类所需的专业水平。”然而,他未进一步指明或论证其如何符合特殊能力个人分类资格。
在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也未指明其声称符合哪些标准或何种证据证明申请人拥有高于该领域通常遇到的专业水平。相反,他主张由于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反对其分类,其认为审理主任已认定其符合该分类。这不准确。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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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动议中,申请人才指明其声称已满足的特殊能力标准。由于申请人未在上诉中充分提出该问题,我们认定先前决定无错误。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拒绝处理书面论证意见中对某一论点的“附带提及”,该提及未提供法律支持)。
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