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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8月12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文件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指出最新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文件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指出最新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针对最新决定即简易驳回上诉的动议,未就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或原审主任的实质认定作出重新认定;驳回动议不等于对 原申请 的实体批准或否决。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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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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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instant decision will not make a determination on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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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项目经理,以专业成员且持有高级学位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原审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后续上诉被行政上诉办公室简易驳回;本次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project manag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dvanced degree,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attached to this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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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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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也未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且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对美国有利。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r proposed endeavor was of national importance, nor had she established that she was well-positioned to advance the proposed endeavor, and that she had also not established that it would be beneficial to the United States to waive job offer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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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行政上诉办公室对后续上诉作出简易驳回;上诉中申请人仅主张其案件符合Dhanasar框架要求并认为案件具体细节被忽视,但未具体说明主任决定中的任何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We summarily dismissed the appeal because it did not specifically identify any erroneous conclusion of law or statement of fact in the unfavorable decision by the Direct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However,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laborate these claims, nor did she indicate any erroneous conclusion of law or statement of fact in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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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主张此前已提供支持国家利益豁免三项资格要求的证据,主任错误拒绝申请;提交一封描述拟议事业活动及其拟解决问题的新信函,以及来自一名律师和一名投资风险顾问的支持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new letter describing activities in her proposed endeavor and the problems they seek to address. She also submits letters of support from a lawyer with the andl Ian investment risk ad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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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文件证据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限于审查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此前已提供支持国家利益豁免三项要求的证据,并提交新信函及支持信,认为这些额外证据改变案件结果,应批准申请。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未证明处于有利地位推进事业、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对美国有利。

描述拟议事业活动及其拟解决问题的新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为国家利益豁免目的下的战略性人工智能技术整合入健康管理系统。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函所述事业为将人工智能技术战略性整合入健康管理系统,但未据此认定满足重新开放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第三方支持信所述内容不一致:支持信改称申请人将创建一款应用,且对处理COVID-19合规的公司使用了与下级程序不同的名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letter on motion states that her endeavor is the strategic integration of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ies into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 However, the third-party support letters instead refer to an app the Petitioner would purportedly cre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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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一名律师和一名投资风险顾问的支持信

证明目的
支持申请人拟议事业及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与申请人信函对比,指出支持信改称申请人将创建一款应用,且对处理COVID-19合规的公司使用了不同名称,构成不一致。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支持信所述事业形态与申请人信函不一致,且公司名称与下级程序所用名称不同。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letters also use a different name for a company addressing COVID-19 compliance used by the Petitioner be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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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中提交的关于资格的新事实文件证据(一般)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满足资格要求;提交日期之后的新事实不能证明优先日期的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新事实发生在提交日期之后,不能用于证明提交时的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New facts after the filing date can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as ofthe priority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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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首先指出重新开放动议未包含证明简易驳回上诉有误的新事实文件证据。即使假定满足该程序要求,AAO认为动议中关于拟议事业实质性质的材料不足且不一致,因而不能推翻主任关于国家利益豁免不合格的认定。但AAO明确本次不就此作出认定,因为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非最新决定(简易驳回上诉)的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As a threshold matter,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does not contain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new facts establishing that our decision to summarily dismiss her appeal was in error, as required for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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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etheless, because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was not an element in our most recent decision, our instant decision will not make a determination on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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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指出最新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限于审查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Dhanasar三项要求,主任错误拒绝申请。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未证明处于有利地位推进事业、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对美国有利。

申请人关于符合Dhanasar三项要求的动议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从而原审拒绝有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主张未针对最新决定(简易驳回上诉)所依据的理由,即上诉未具体指出法律或事实错误;也未引用权威材料。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简易驳回上诉决定中的任何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ite to any authorities to demonstrate that our decision to summarily dismiss her appeal was in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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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回应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未识别法律或事实错误的结论,而是仅主张符合Dhanasar三项要求。申请人未引用任何权威材料证明简易驳回上诉的决定不正确,因此未满足复议动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our conclusion that she failed to identify an error in law or fact within the appeal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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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ite to any authorities to demonstrate that our decision to summarily dismiss her appeal was incorrect. She has therefore not met the requirements for a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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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附有指向简易驳回上诉决定本身的新事实文件证据,而非仅重复国家利益豁免实体主张;这是8 C.F.R. § 103.5(a)(2)的程序门槛。
    核对原文依据
    does not contain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new facts establishing that our decision to summarily dismiss her appeal was in err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动议信函与第三方支持信对拟议事业的描述是否一致,包括事业是人工智能整合还是创建应用,以及处理COVID-19合规的公司名称是否与下级程序一致;AAO以此说明材料不足且不一致,但明确未就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作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insufficient and inconsistent evidence regarding the substantive nature ofher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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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新提交材料所涉事实的发生时间与申请提交日期的关系;依8 C.F.R. § 103.2(b)(1)及Matter of Katigbak,提交日后的新事实不能证明优先日期时的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New facts after the filing date can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as ofthe priority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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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复议动议的审查边界是申请人是否指出最新决定中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仅重述符合Dhanasar三项要求而未针对简易驳回理由,不能替代对最新决定的异议。
    核对原文依据
    She has therefore not met the requirements for a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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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844812 日期:2024年8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项目经理,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也未能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且未能证明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我们随后对上诉作出了简易驳回。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申请人以本动议提出异议的最新决定,是我们对其上诉作出的简易驳回。我们简易驳回上诉,是因为上诉未具体指出审理主任不利决定中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8 C.F.R. § 103.3(a)(1)(v)。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案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所需的 Dhanasar

原文第 2 页

框架,并认为其案件的特定细节被忽视了。然而,申请人未详细阐述上述主张,也未指出审理主任决定中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此前已提供证据支持国家利益豁免的三项资格要求,并认为审理主任错误地否决了其申请。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新信函,描述其拟从事事业中的活动及其寻求解决的问题。她还提交了来自[已隐去]的一名律师以及[已隐去]的一名投资风险顾问的支持信。申请人主张该额外证据改变了其案件的结果,因此其申请应予批准。

申请人在本动议中必须首先克服的事项,限于我们最新决定中讨论的问题,即上诉的简易驳回。动议必须首先克服最新决定的一般支持依据见于 8 C.F.R. § 103.5(a)(1)-(3) 的规定,其中反复提及所涉决定或最新决定,限制了在最新决定之后提出动议的时限,并提及管辖权属于作出最新决定的实体。这表明任何动议必须首先针对并克服最新的不利决定,然后提出动议一方的主张才能进入先前申请、上诉或动议提交中产生的任何问题。

作为门槛事项,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未包含证明我们简易驳回其上诉的决定有误的新事实书面证据,而这是重新开案动议所要求的。尽管如此,即使假定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满足了上述监管要求,该动议似乎也未能克服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认定。具体而言,申请人的动议包含关于其拟从事事业实质性质的不充分且不一致的证据。申请人在动议中信函称其事业是将人工智能技术战略整合到健康管理系统中。然而,第三方支持信反而提及申请人据称将创建的一款应用程序。这些信函还使用了与申请人在下级程序中使用的应对 COVID-19 合规的公司不同的名称。尽管如此,由于申请人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非我们最新决定的要素,我们当前的决定不会就此事项作出认定。一般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能以其他方式满足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此外,若申请人的动议就其所请求福利的资格提出了新事实的书面证据,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满足资格要求。见 8 C.F.R. § 103.2(b)(1)。提交日期之后的新事实不能证明截至优先日期的资格。见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

关于申请人的复议动议,申请人未针对我们关于其未在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指出法律或事实错误的结论作出回应。相反,她主张其符合所有

原文第 3 页

三项 Dhanasar 要求。申请人未援引任何权威依据证明我们简易驳回其上诉的决定有误。因此,她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额外证据,但申请人未确立与我们上诉决定相关、足以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在复议动议方面,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8-1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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