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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846417 日期:2024年8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牙医,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本人签署了其表格 I-140,因此未满足8 C.F.R. § 103.2(a)(2)关于申请人须签署其福利请求的要求。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上诉中,我们认定,由于申请人在其福利请求中提交了电子签名,该签名不符合监管要求。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重申其在上诉中的论点,即其表格 I-140 已适当签署。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新的个人宣誓书,其中包括一张截图,其主张该截图准确复制了其通常签名的方式。申请人主张,由于表格 I-140 包含其有效签名,其已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
我们认定,所提交的截图未能克服我们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中所述的缺陷。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动议中提交的签名图像在大小、间距和整体外观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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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中表格 I-140 上的签名存在显著差异。申请人还在其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重新提交了据称是表格 I-140 摘录的图像,并重申这些图像反映其表格 I-140 已适当签署的论点。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述,该签名与记录中表格 I-140 上的签名不一致。1 由于动议中提交的证据未陈述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并依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对监管术语“有效签名”的解释,即签名“与签署人通常签署其姓名的方式一致”。见一般性 1 USCIS Policy Manual, B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解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表格上的签名外观必须与该人的通常签名以优势证据保持一致)。然而,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中的这一解释指的是由“任何手写标记”组成的有效签名定义。见一般性 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B(解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表格上的签名外观必须与该人的通常签名以优势证据保持一致)。申请人未主张,且未以优势证据证明,基础表格 I-140 上的签名是手写的。8 C.F.R. § 103.2(a)(2)的规定为:“[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交的福利请求上可接受的签名是手写签名,或者,对于按表格说明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福利请求,为电子格式。”由于申请人的表格 I-140 并非以电子方式提交,关于电子提交的规定在本案中不相关。因此,我们认定这些论点未能证明在申请人基础福利请求是否被适当签署并因此适当提交的问题上存在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申请人还重申其在上诉中提出的论点,即即使假定表格 I-140 上的签名无效,根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第2章,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也应拒绝受理该福利请求而非作出决定。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述,审理主任可以拒绝受理、否决或驳回不包含有效或适当签名的福利请求,且无需提供纠正或补正缺陷签名的机会。8 C.F.R. § 103.2(a)(7)(ii)(A)。
1 我们进一步指出我们的结论,即这些图像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随其表格 I-140 提交的表格不符,以及对于申请人在这些申请程序中所作任何陈述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存在未解决的疑问。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at 591(“对申请人证明任何方面的疑问可能导致对支持签证申请所提供的其余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进行重新评估”)。由于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的新证据未能克服这些疑问,我们将不推翻我们先前关于所提交签名有效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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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申请人主张 I-140 的否决对其移民记录产生了负面影响,并可能在未来的申请中导致不合理的偏见。然而,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也未援引特定权威支持该主张。
总之,尽管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支持重新开案动议,但其未证明资格。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