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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医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8月12日)

类别 NIW · 领域 医疗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新签名证据是否构成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关于I-140被拒对未来移民记录造成不利影响的主张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新签名证据是否构成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关于I-140被拒对未来移民记录造成不利影响的主张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这两项动议,未重新对EB-2分类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要件作出认定;动议被驳回不构成对 原申请 的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the motion will be dismissed. 8 C.F.R. § 103.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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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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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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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牙医,通过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移民分类(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以免除职位邀请要求;本次程序为针对AAO先前决定提出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dentist,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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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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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本人签署了I-140表格,因此不符合8 C.F.R. § 103.2(a)(2)关于申请人须签署其福利请求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personally signed their Form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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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随后驳回上诉,认定申请人以电子签名提交福利请求不符合监管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we determined that becaus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n electronic signature with their benefit request, it did not confonn to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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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重申上诉时的签名主张,并提交一份新的个人宣誓书及一张截图,称该截图准确复制了其通常签名方式。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new personal affidavit including a screenshot that they argue is an accurate replication of how they normally sign their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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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在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再次提交据称是I-140表格摘录的图片,并重申这些图片表明其I-140已妥善签署。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re-submits images in their motion brief purportedly of an excerpt of Form I-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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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裁决

    AAO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决定,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和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AUG. 1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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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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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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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新签名证据是否构成可改变结果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限于审查AAO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潜力,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I-140包含有效签名,并提交新的个人宣誓书及截图,称截图准确复制了其通常签名方式,因此已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本人签署I-140,不符合8 C.F.R. § 103.2(a)(2)。

新的个人宣誓书及据称复制申请人通常签名的截图

证明目的
证明I-140上的签名与申请人通常签名一致,从而属于有效签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截图与记录中I-140上的签名在大小、间距和整体外观上显著不同,不能克服先前决定指出的缺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截图与记录中I-140签名在大小、间距和整体外观上存在显著差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new personal affidavit including a screenshot that they argue is an accurate replication of how they normally sign their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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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ignature image submitted on motion is considerably different in size, spacing, and overall appearance tha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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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重新提交的I-140摘录图片

证明目的
证明I-140已妥善签署。
AAO 如何评价
AAO重申该签名与记录中I-140上的签名不一致;并指出这些图片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随I-140提交的表格不对应,且对申请人在本申请程序中陈述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存在未解决的疑问,新证据未能消除这些疑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图片与记录中表格不对应,签名不一致,且存在未解决的可靠性疑问。
核对原文依据
As explained in our previous decision, this signature is not consistent with the signature on the Form I-140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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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images did not correspond to the form the Petition submitted with their Form 1-140 on October 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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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将动议中提交的签名截图与记录中I-140上的签名进行比对,认为二者在大小、间距和整体外观上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不能克服先前决定指出的缺陷。申请人重新提交的I-140摘录图片也与记录中表格上的签名不一致,且未陈述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故重新开放动议未满足监管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We find that the submitted screenshot does not overcome the deficiencies as outlined in our decision dismissing the Petitioner'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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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the evidence submitted on motion does not state new facts that ar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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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AAO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限于审查AAO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援引USCIS政策手册对“有效签名”的解释,主张签名应与签署人通常签名方式一致,因此其I-140签名有效;并主张即使签名无效,USCIS也应拒绝受理而非作出决定。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本人签署I-140,不符合8 C.F.R. § 103.2(a)(2)。

USCIS政策手册关于“有效签名”的解释

证明目的
证明签名只要与签署人通常签名方式一致即为有效,从而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解释针对的是由“任何手写标记”构成的有效签名;申请人未主张也未证明底层I-140上的签名是手写的,且该表格并非电子提交,电子提交规定不适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签名系手写;表格非电子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explanation in the USCJS Policy Manual refers to a definition of valid signatures consisting of "any handwritten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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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即使签名无效USCIS也应拒绝受理而非作出决定的主张(援引政策手册第2章)

证明目的
证明先前程序处理方式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援引8 C.F.R. § 103.2(a)(7)(ii)(A)指出,主任可拒绝、否决或驳回不含有效或适当签名的福利请求,且无须提供补正或治愈缺陷签名的机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监管条款存在例外或相反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may reject, deny, or dismiss a benefit request that does not contain a valid or a proper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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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政策手册中关于签名须与通常签名一致的解释针对的是“任何手写标记”构成的有效签名,而申请人未主张也未证明底层I-140上的签名是手写的。由于该I-140并非电子提交,电子提交格式的规定不适用。关于应拒绝受理而非作出决定的主张,AAO援引8 C.F.R. § 103.2(a)(7)(ii)(A)指出主任可拒绝、否决或驳回签名无效的福利请求,且无须给予补正机会。故未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rgue, and has not established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the signature on the underlying Form 1-140 was handwrit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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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may reject, deny, or dismiss a benefit request that does not contain a valid or a proper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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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140被拒对未来移民记录造成不利影响的主张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原文未记载本项主张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或政策标准;AAO仅指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也未援引具体权威依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I-140被拒对其移民记录造成负面影响,并可能在未来申请中导致不合理偏见。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对该主张的意见。

关于未来申请可能受不合理偏见影响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拒绝I-140会对申请人移民记录造成不利影响。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主张缺乏证据和具体权威依据支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证据,未援引具体权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evidence nor cite a particular authority in support of this asser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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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也未援引具体权威依据支持该主张,因此该论点不能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evidence nor cite a particular authority in support of this asser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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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记录中I-140上的签名与动议提交截图在大小、间距和整体外观上的差异,这是AAO否定重新开放动议的核心比较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considerably different in size, spacing, and overall appeara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核对I-140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以及签名是否为手写;这决定8 C.F.R. § 103.2(a)(2)中电子格式条款与政策手册手写签名解释是否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s Form 1-140 was not electronically filed, the provisions governing electronic filings are not relevant in the instant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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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动议提交的I-140摘录图片是否与2022年10月24日随I-140提交的表格对应;AAO以此作为可靠性疑问的一部分。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images did not correspond to the form the Petition submitted with their Form 1-140 on October 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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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846417 日期:2024年8月1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牙医,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本人签署了其表格 I-140,因此未满足8 C.F.R. § 103.2(a)(2)关于申请人须签署其福利请求的要求。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上诉中,我们认定,由于申请人在其福利请求中提交了电子签名,该签名不符合监管要求。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重申其在上诉中的论点,即其表格 I-140 已适当签署。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新的个人宣誓书,其中包括一张截图,其主张该截图准确复制了其通常签名的方式。申请人主张,由于表格 I-140 包含其有效签名,其已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

我们认定,所提交的截图未能克服我们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中所述的缺陷。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动议中提交的签名图像在大小、间距和整体外观上与

原文第 2 页

记录中表格 I-140 上的签名存在显著差异。申请人还在其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重新提交了据称是表格 I-140 摘录的图像,并重申这些图像反映其表格 I-140 已适当签署的论点。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述,该签名与记录中表格 I-140 上的签名不一致。1 由于动议中提交的证据未陈述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并依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对监管术语“有效签名”的解释,即签名“与签署人通常签署其姓名的方式一致”。见一般性 1 USCIS Policy Manual, B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解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表格上的签名外观必须与该人的通常签名以优势证据保持一致)。然而,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中的这一解释指的是由“任何手写标记”组成的有效签名定义。见一般性 1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B(解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表格上的签名外观必须与该人的通常签名以优势证据保持一致)。申请人未主张,且未以优势证据证明,基础表格 I-140 上的签名是手写的。8 C.F.R. § 103.2(a)(2)的规定为:“[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交的福利请求上可接受的签名是手写签名,或者,对于按表格说明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福利请求,为电子格式。”由于申请人的表格 I-140 并非以电子方式提交,关于电子提交的规定在本案中不相关。因此,我们认定这些论点未能证明在申请人基础福利请求是否被适当签署并因此适当提交的问题上存在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申请人还重申其在上诉中提出的论点,即即使假定表格 I-140 上的签名无效,根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第2章,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也应拒绝受理该福利请求而非作出决定。如我们先前决定中所述,审理主任可以拒绝受理、否决或驳回不包含有效或适当签名的福利请求,且无需提供纠正或补正缺陷签名的机会。8 C.F.R. § 103.2(a)(7)(ii)(A)。

1 我们进一步指出我们的结论,即这些图像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随其表格 I-140 提交的表格不符,以及对于申请人在这些申请程序中所作任何陈述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存在未解决的疑问。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at 591(“对申请人证明任何方面的疑问可能导致对支持签证申请所提供的其余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进行重新评估”)。由于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的新证据未能克服这些疑问,我们将不推翻我们先前关于所提交签名有效性的认定。

原文第 3 页

最后,申请人主张 I-140 的否决对其移民记录产生了负面影响,并可能在未来的申请中导致不合理的偏见。然而,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也未援引特定权威支持该主张。

总之,尽管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支持重新开案动议,但其未证明资格。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8-1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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