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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8892081 日期:2025年8月12日
对实地行动局(FOD)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根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获得移民投资者分类。1 这第五类优先(EB-5)分类使符合条件的移民可获得移民签证,条件是其将规定金额的合格资本投资于一家新的商业企业(NCE),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于与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参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Pub. L. No. 102-395,§ 610,106 Stat. 1828(1992),经修订。
FOD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转入NCE的资金合法来源。FOD认定,申请人未能建立一条不间断的路径,以证明申请人转给第三方兑换人的资金与兑换人转给NCE的资金是同一笔资金。
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FOD驳回了该动议,认定其不符合两类动议中任一类的监管要求。申请人对该动议的驳回提出上诉。此事现根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其已证明符合EB-5分类的资格。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375-76(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RIA)于2022年3月15日颁布,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项目编纂于该法第203(b)(5)条,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参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由于申请人于2021年6月提交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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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证明所投资的资本并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非法手段。8 C.F.R. § 204.6(e)。为证明资金合法来源,投资者必须提交证据,例如外国商业和税务记录,或指明资本来源的文件。参见8 C.F.R. § 204.6(j)(3)。仅证明资金存入的银行信函或对账单本身不足以证明其合法来源。Matter of Ho,22 I&N Dec. 206,210-11(Assoc. Comm'r 1998);Matter of Izummi,22 I&N Dec. 169,195(Assoc. Comm'r 1998)。记录必须追溯资金路径至合法来源。Matter of Ho,22 I&N Dec. at 210-11;Matter of Izummi,22 I&N Dec. at 195。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由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本办公室审理的事项是申请人动议被驳回,而非此前对基础申请的拒绝。
FOD驳回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因为动议中提交的证据未提供新事实。相反,动议中提交的大多数文件是申请人此前应证据请求提交的文件的副本,例外是一封包含货币转账一般信息的银行信函。本办公室同意FOD的意见,即这些材料未确立本会改变申请结果的新事实。因此,本办公室维持对重新开案动议的驳回。
但在驳回申请人的复议动议时,FOD引用了法规并称:“复议动议未能确立复议的理由。”FOD未提供任何细节来解释这一概括性结论。因此,申请人无法在上诉中针对任何具体缺陷作出回应。
对动议有管辖权的官员是在程序中作出最新决定的官员。8 C.F.R. § 103.5(a)(1)(ii)。在本案中,申请人针对FOD的一项决定提交了动议。因此,本办公室对动议本身没有管辖权,适当的做法是将此事项发回FOD重审。
FOD必须作出新决定,处理申请人复议动议中的具体主张和论点。如果FOD认定证据和主张在复议动议要求方面存在缺陷,则FOD必须具体指明这些缺陷,并解释为何申请人的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
命令:FOD的决定被撤回。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