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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2263096 日期:2021年8月1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的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1 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其未能证明对所需工作要求、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此外,审理主任在否决该申请时就申请人是否有资格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获得分类提出了相互矛盾的认定。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审理主任在否决该申请时存在错误。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查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必须充分解释否决的理由,以使申请人有公平的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为AAO提供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的机会。参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否决动议的理由必须清晰,以使受影响的当事方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对裁定提出质疑)。8 C.F.R. § 103.3(a)(1)(i)的规定指出,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应以书面形式解释否决的具体理由。
在此,我们认定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解释否决该申请的依据。具体而言,审理主任就是否申请人有资格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获得EB-2分类——这是国家利益豁免案件中的门槛性认定——作出了相互矛盾的陈述。
1 申请人寻求仅基于其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的资格来确立其EB-2签证分类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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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外国物理学理学士学位是基于五个学期的课程而获得的三年制学位,而记录显示申请人有八个学期的课程。随后,审理主任指出,教育资历评估和申请人的美国专业硕士学位均是在提交申请之日之后获得的,并认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并未至少拥有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然而,审理主任随后又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的分类资格”(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在上诉中,申请人强调了审理主任认定中的不一致之处,指出“[虽]然I-140签证申请的否决在决定附件第2页认定[申请人]持有高等学位,但后续内容与该结论相矛盾。”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截至提交申请之日,申请人“持有四年制学位……拥有超过十年逐步承担更多责任的工作经验……[并且]还完成了1.5年的[硕士]水平教育……”申请人还提及记录中的教育资历评估,其结论为申请人基于“其在提交签证申请之前所获得的全部教育、培训和工作经验”持有高等学位。
审理主任应清楚解释为何申请人不符合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的资格,包括为何记录中的文件未能证明其资格。因此,我们将案件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审查,并就本案特定案件中的证据提供准确且充分的否决理由说明,以使申请人更充分地理解审理主任的关切。
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裁定及任何其他问题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因此,我们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