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821142 日期:2024年8月1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歌手,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该类别初始证据要求,无论是通过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还是通过满足法规所列十项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现该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符合以下条件的非公民: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并且其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法规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证明其成就在领域内获得国际认可。若无此类成就,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三项。
原文第 2 页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量);另见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Visinscaia v. Beers, 4 F.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在此,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她必须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三项替代法规标准。申请人声称她可满足十项标准中的七项,但审理主任认定她仅满足一项,即提供证据证明她已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其作品。见8 C.F.R. § 204.5(h)(3)(vii)。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适用了法规明文未规定的证据要求,并忽视了相关证据。申请人坚持认为,证据表明她满足以下标准:获得国家认可的奖项、加入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成员资格、在主要媒体上发表材料、评判他人工作、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以及在表演艺术方面的商业成功。见8 C.F.R. § 204.3(h)(i)-(iv)、(ix)和(x)。
基于下述理由,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另外两项标准,因此满足了所请求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
首先,为满足8 C.F.R. § 204.5(h)(3)(i)的奖项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她曾获得一项奖项,该奖项构成其努力领域中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的优秀奖或奖项。记录中包含证据表明她于2021年获得______________________颁发的最佳歌手奖。她获得该奖项的证据由颁奖实体的声明、有关该奖项目的和历史的资料,以及申请人和该组织其他奖项获得者所获媒体报道的证据支持,而审理主任的决定并未对其中全部内容予以权衡。经整体考量,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该奖项构成孟加拉国申请人领域内国家认可的优秀奖,并符合8 C.F.R. § 204.5(h)(3)(i)标准的明文规定。
此外,为满足8 C.F.R. § 204.5(h)(3)(iii)的标准,申请人必须提供关于她的、发表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材料。此类证据必须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在评估某一出版物是否为专业出版物、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时,相关因素包括预期受众以及相对发行量、读者群或收视/观看人数。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讨论根据8 C.F.R. § 204.5(h)(3)(i)-(x)标准对杰出能力初始证据的评估)。
原文第 3 页
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她及其歌手工作的已发表报纸文章,但她未提交足够证据支持其关于这些文章发表在主要媒体上的主张。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若干关于孟加拉国日报的资料来源,但认定每一来源均不充分,原因或是缺乏完全符合8 C.F.R. § 103.2(b)(3)规定的英文翻译,或是这些来源对出版物进行了排名但未提供具体发行量或读者数量。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由孟加拉国政府电影和出版物审计处发布的文件的翻译证明,该文件列明了截至2018年6月孟加拉语和英语日报的发行量数据。1 此外,她强调先前提交的翻译实质上符合8 C.F.R. § 103.2(b)(3),并指出她还提供了其他基于相对发行量的可信出版物排名,包括BBC发表的一篇文章以及一篇发表在知名学术期刊上的关于孟加拉国报纸的学术文章。
申请人已提供相关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其关于部分提交文章发表在构成孟加拉国主要媒体的日报上、并在其他方面符合8 C.F.R. § 204.5(h)(3)(i)标准明文规定的主张。她无需证明每一篇提交的文章均满足该标准。
在依据这两项附加标准确立资格后,申请人满足了Kazarian所述两步裁决程序的第一部分,并已克服否决其申请的唯一依据。因此,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由于申请人已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无需讨论与8 C.F.R. § 204.5(h)(3)(i)-(x)法规条款相关的任何其他资格主张。
然而,认定三项初始标准并不足以确立申请人所寻求类别的资格,也不足以确立记录支持批准该申请。USCIS现在必须确定记录是否确立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及公认成就,足以使申请人处于其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之中。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审理主任未作出该认定,本办公室拒绝在初审阶段作出最终实质审查。因此,本办公室将该事项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评估证据并整体考虑该申请,以作出最终实质审查。最终实质审查应权衡为支持8 C.F.R. § 204.5(h)(3)(i)-(x)所有主张的初始证据标准而提交的证据、记录中的任何其他相关证据,以及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张和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审理主任在决定中强调,本文件中的信息已过时,因此缺乏证明价值。然而,记录显示,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她的、于2018年发表的报纸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