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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130059 日期:2024年8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教育专家,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批准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但随后撤销了该批准,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参见该法第212(a)(6)(C)条,8 U.S.C. § 1182(a)(6)(C)。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以及其后的四项动议。现该事项因第五项动议——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关于第四项动议的最新决定中(该决定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我们认可了申请人关于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与其先前上诉和动议提交相关的陈述;然而,我们指出,根据8 C.F.R. § 103.5(a)(1)-(3)的规定,我们对第四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我们最新决定中所讨论的问题。由于她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非我们关于第三项动议决定中的要素,我们认定不会在关于第四项动议的决定中考虑该方面。因此,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第四项动议,并进一步告知她关于基于原始申请多次提交动议的相关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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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在其第五项动议即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其中表示“复议动议基于新证据,包括前任法律顾问关于申请人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证明信”,并进一步纳入了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就其提交第二份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而签发的补证通知(RFE)中的语言。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再次试图处理与我们最新决定之前所作决定相关的问题,并要求我们根据所提供的新证据重新裁定初始申请;然而,她并未主张我们最新的决定在作出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而这本应是复议动议的依据。关于审理主任补证通知中所包含的语言,申请人的第二份申请目前不在我们面前,且与当前事项无关。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