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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专家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8月13日)

类别 NIW · 领域 教育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件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件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决定仅处理第五次动议即复议动议是否满足8 C.F.R. § 103.5(a)(3)的要件,未重新审理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或虚假陈述认定的实质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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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教育专家,寻求EB-2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类别(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以及与该类别相关的职位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此前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批准了I-140申请,随后撤销该批准,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认定其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s an education specialist who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irector approved the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petition), but then revoked that approval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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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批准了I-140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irector approved the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撤销批准

    主任随后撤销该批准,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认定其故意虚假陈述重要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but then revoked that approval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The Director also found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willfully misrepresented material fac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上诉

    AAO驳回了后续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and four ensuing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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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AAO随后驳回了四次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and four ensuing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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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本次为第五次动议,即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 fifth motion; a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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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法定要件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AAO先前决定在作出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当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限于审查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复议动议基于新证据,包括前法律顾问关于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证明信,并包含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就第二份I-140申请发出的补件通知中的语言,请求基于新证据重新审理初始申请。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

前法律顾问关于申请人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证明信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作为复议动议的新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对该证明信的实质内容作认定,仅指出申请人以此试图处理最新决定之前的问题并要求重新审理初始申请,而非主张最新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证据针对的是先前决定涉及的资格问题,而非最新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复议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based on new evidence, including a certification letter from the previous legal counsel regarding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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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就第二份I-140申请发出的补件通知中的语言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其复议动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第二份申请目前不在审理范围内,与当前事项无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第二份申请与本次复议动议所针对的初始申请无关,不属于本次审查范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second petition is not before us at this time and is unrelated to the matter before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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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再次试图处理与最新决定之前各项决定相关的问题,并要求基于新证据重新审理初始申请,但未主张AAO最新决定在作出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复议动议的法定基础应是先前决定的错误适用,而非提交新证据重新审理。因此AAO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复议动议要件,驳回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establish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nd that the decis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s at the time of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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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does not contend that our most recent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ofour decision, which should be the basis for a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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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8 C.F.R. § 103.5(a)(3)关于复议动议须指出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的要求,以及8 C.F.R. § 103.5(a)(1)(ii)关于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的范围规定;本案未对证明信或补件通知的实质内容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8 C.F.R. § 103.5(a)(l)(ii).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AAO在第四次动议决定中关于审查范围限于最新决定的说明,该说明被并入本次决定;本案未重新认定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或虚假陈述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with her fourth motion was limited to the issues discussed in our most recen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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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130059 日期:2024年8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教育专家,寻求以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批准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但随后撤销了该批准,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参见该法第212(a)(6)(C)条,8 U.S.C. § 1182(a)(6)(C)。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以及其后的四项动议。现该事项因第五项动议——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关于第四项动议的最新决定中(该决定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我们认可了申请人关于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与其先前上诉和动议提交相关的陈述;然而,我们指出,根据8 C.F.R. § 103.5(a)(1)-(3)的规定,我们对第四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我们最新决定中所讨论的问题。由于她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非我们关于第三项动议决定中的要素,我们认定不会在关于第四项动议的决定中考虑该方面。因此,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第四项动议,并进一步告知她关于基于原始申请多次提交动议的相关判例法。

原文第 2 页

在此,在其第五项动议即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其中表示“复议动议基于新证据,包括前任法律顾问关于申请人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证明信”,并进一步纳入了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就其提交第二份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而签发的补证通知(RFE)中的语言。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再次试图处理与我们最新决定之前所作决定相关的问题,并要求我们根据所提供的新证据重新裁定初始申请;然而,她并未主张我们最新的决定在作出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而这本应是复议动议的依据。关于审理主任补证通知中所包含的语言,申请人的第二份申请目前不在我们面前,且与当前事项无关。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8-1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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