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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104362 日期:2024年8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人力资源总监,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附加于该EB-2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符合豁免所需工作邀请的资格,因此也未能证明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基于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在驳回上诉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满足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第一项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方面。具体而言,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表明其事业将如何在该领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或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效应。
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须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须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证明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未能考虑证据的整体”,并指出其个人陈述、商业计划、专家意见书和证明性研究。申请人引用了我们的认定、其个人陈述、商业计划、专家意见书和证明性研究的部分内容,并不同意我们的结论,但未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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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一般性地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采纳并确认了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分析和决定,但我们也解释了为何她声称我们未考虑的证据未能满足第一项要件的国家重要性方面。再次强调,仅仅不同意我们的结论,而未表明我们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指出与我们对证据的分析相矛盾的政策,不足以复议我们的决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我们“适用了更严格的证明标准”。然而,申请人未指出我们要求“更严格标准”的具体情形,也未解释我们如何适用了优势证据以外的不同证明标准。优势证据是管辖移民福利请求的证明标准。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另见 Matter of Martinez, 21 I&N Dec. 1035, 1036 (BIA 1997);Matter of Sao Hoo, 11 I&N Dec. 151, 152 (BIA 1965)。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动议满足 8 C.F.R. § 103.5(a)(3) 下复议动议的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