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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总监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8月13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重新审议的法定要求(是否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重新审议的法定要求(是否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复议动议。本次程序仅审查该动议是否满足8 C.F.R. § 103.5(a)(3)的要求,并未重新对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作初次全面审理;驳回动议不改变此前上诉裁决及原审拒绝的效力。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本人为人力资源总监,寻求EB-2职业移民分类(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并请求豁免EB-2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human resources directo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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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AAO随后驳回上诉;在上诉裁决中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拟议事业满足Dhanasar第一项标准中的国家重要性方面。

    核对原文依据
    In dismissing the appeal, we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her proposed endeavor satisfied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aspect of the first prong under Matter ofDhanasa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复议动议,主张AAO“未考虑全部证据”,并称AAO适用了更严格的标准;AAO审查后驳回该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we "failed to consider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满足重新审议的法定要求(是否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说明重新审议的理由,并以相关先例支持证明原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须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证明原决定错误;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举证标准为优势证据,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未考虑全部证据”,并称AAO适用了更严格的标准;其援引个人陈述、商业计划、专家意见书及有证明力的研究,但不同意AAO结论。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原文未记载更具体的原审分析。

个人陈述、商业计划、专家意见书及有证明力的研究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AAO未考虑全部证据,并主张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说明其在先上诉裁决已解释这些证据为何不满足第一项标准的国家重要性方面;本次动议中申请人仅重复援引并不同意结论,未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AAO在适用法律或政策上的具体错误,也未指出适用“更严格标准”的具体实例。
核对原文依据
points to her personal statement, business plan, expert opinion letter, and probative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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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lso explained why the evidence she claims we did not consider did not satisfy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asp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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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严格标准”的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AAO未按优势证据标准审查。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未指出任何要求“更严格标准”的具体情形,也未说明AAO适用了优势证据之外的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具体实例或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oint to specific instances where we required a "stricter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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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其在先上诉裁决已采纳并确认主任关于国家重要性的分析,并另行解释了申请人所称未被考虑的证据为何仍不满足第一项标准的国家重要性方面。申请人仅重复援引相同材料并泛称错误,未说明AAO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也未指出任何具体适用“更严格标准”的实例。因此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3)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In our appellate decision, we adopted and affirmed the Director's analysis and decision regarding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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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oint to specific instances where we required a "stricter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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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r motion satisfies the requirements for a motion to reconsider under 8 C.F.R. § 103.5(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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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动议审查范围限于AAO最新决定,不重新审理原申请的全部资格;核对时应区分原审拒绝、上诉裁决与本次动议各自的认定范围。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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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复议动议要求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而非重复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核对材料时应关注申请人是否具体指出错误,而非仅不同意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not a process by which the party may submit in essence, the same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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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104362 日期:2024年8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人力资源总监,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附加于该EB-2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符合豁免所需工作邀请的资格,因此也未能证明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基于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在驳回上诉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满足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第一项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方面。具体而言,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表明其事业将如何在该领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或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或其他实质性积极经济效应。

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须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须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证明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未能考虑证据的整体”,并指出其个人陈述、商业计划、专家意见书和证明性研究。申请人引用了我们的认定、其个人陈述、商业计划、专家意见书和证明性研究的部分内容,并不同意我们的结论,但未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

原文第 2 页

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一般性地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采纳并确认了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事业国家重要性的分析和决定,但我们也解释了为何她声称我们未考虑的证据未能满足第一项要件的国家重要性方面。再次强调,仅仅不同意我们的结论,而未表明我们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指出与我们对证据的分析相矛盾的政策,不足以复议我们的决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我们“适用了更严格的证明标准”。然而,申请人未指出我们要求“更严格标准”的具体情形,也未解释我们如何适用了优势证据以外的不同证明标准。优势证据是管辖移民福利请求的证明标准。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另见 Matter of Martinez, 21 I&N Dec. 1035, 1036 (BIA 1997);Matter of Sao Hoo, 11 I&N Dec. 151, 152 (BIA 1965)。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动议满足 8 C.F.R. § 103.5(a)(3) 下复议动议的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8-1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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