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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390690 日期:2024年8月1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律师,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EB-2分类资格。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要获得EB-2签证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A)条。
该法将“专业”一词定义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该法第101(a)(32)条。EB-2法规进一步将“专业”定义为“该法第101(a)(32)条所列的任何职业,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位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8 C.F.R. § 204.5(k)(2)。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k)(2)。仅拥有高级学位或其同等学位不足以确立受益人获得该分类的资格。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5(A)(3),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提供的指导指出,申请人必须证明该职位以及整个行业通常要求该职位由持有高级学位的人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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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其必须随后证明其值得以“国家利益”为由行使自由裁量权豁免职位要求。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但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
二、分析
在其商业计划中,申请人表示她将成立一家环境咨询公司,提供环境法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解决方案方面的服务,并担任该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申请人解释称,该公司将提供“关于环境问题的全面法律咨询”。
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证明其持有相当于美国法学硕士学位的学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分类资格,因为其学位是法学学位,与其拟担任公司CEO的拟议事业不一致。审理主任引用了《职业展望手册》中关于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料,其中指出“[高]层管理人员通常需要与其工作领域相关领域的学士或硕士学位”。审理主任得出结论,申请人拟担任的CEO职位不要求高级学位。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有资格获得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分类资格,因为她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且其拟议事业与环境服务及确保遵守地方和联邦法规相关,而她在此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经重新审查,审理主任错误地认定申请人不是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理由有三。第一,申请人是律师,因此是该法第101(a)(32)条和EB-2法规8 C.F.R. § 204.5(k)(2)所定义的专业成员。第二,她持有相当于美国法学硕士学位的学历,根据EB-2法规8 C.F.R. § 204.5(k)(2)中高级学位的定义,该学位符合高级学位。
第三,她拟担任一家提供环境法服务和关于环境问题全面法律咨询的公司的CEO。正如申请人的商业计划所示,其工作和职责的很大一部分涉及环境法。审理主任引用的《职业展望手册》部分指出,高层管理人员通常需要“与其工作领域相关领域”的学士或硕士学位。申请人作为环境咨询公司CEO的工作领域涉及环境法。我们行政认知到,在美国,律师职业要求高级学位,即法律博士或法学硕士。因此,申请人拟从事的职业要求法学高级学位,她有资格获得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EB-2分类。
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被撤回。由于审理主任未评估申请人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将本事项发回审理主任,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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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否符合Matter of Dhanasar分析框架的三项要件,从而确立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并值得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批准。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