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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 · 俄勒冈州豪华酒店项目及后续加州双多户住宅项目:动议驳回(2026年8月13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新证据是否足以改变结果、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新证据是否足以改变结果、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程序仅处理这两项动议,未重新对I-526申请进行全面资格审理;发回重审及本次动议均未导致申请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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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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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EB-5第五优先类别(投资移民)申请身份,通过区域中心项目投资50万美元于新商业企业(NCE);该NCE拟汇集90名投资人的4500万美元,投资于创造就业实体(JCE),用于在俄勒冈州开发、建设并运营一家豪华酒店。本次程序为对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先前决定提出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pursuant to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Act) section 203(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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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he invested $500,000 into E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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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USCIS于2024年9月19日拒绝I-526申请,认定因建设时间表延迟及缺乏项目资金到位证据,商业计划不可信,不能支持创造10个全职合格雇员岗位;并认定申请人资金转投构成对申请的重大变更(material change)。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er's 1-526 petition on September 1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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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项目与区域中心变化

    记录显示JCE未能推进项目,2023年12月NCE启动合伙解散并向投资人提供将资金再投资于新NCE的选择;2024年3月NCE请求USCIS对JCE作出禁止(debarment);2024年5月申请人将资金再投资于另一项目;此后区域中心被终止。

    核对原文依据
    in December 2023 the NCE initiated dissolution ofthe partnership and offered investors the option to reinvest their funds into a new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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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May 2024 the Petitioner reinvested his funds into a different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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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与发回

    申请人就拒绝提出上诉,AAO将案件发回USCIS,要求其审查记录、补充缺失材料或在适当时发出补件通知(RFE),并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ppealed, and we remanded the matter for USCIS to review the record, supplement the record with any missing materials or issue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if appropriate, and enter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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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发回后新决定

    USCIS在新决定中聚焦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M)条“善意投资人”条款的资格主张,认定其申请在区域中心被终止之前已被拒绝,故不符合该保护条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y concluded that he is not eligible for those protections because his petition was denied prior to the regional center's 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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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二次上诉

    AAO驳回第二次上诉,认定USCIS驳回先前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并无错误,并同意申请人在区域中心终止前申请已被拒绝,不能主张第203(b)(5)(M)条善意投资人保护。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d that USCIS did not err in dismissing the Petitioner's previous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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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本次动议

    案件以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再次提交AAO;申请人提交USCIS于2025年11月25日就I-956F表修订作出的批准决定,以及USCIS于2025年9月26日发出的澄清请求邮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copy of USCIS' decision of November 25, 2025 regarding an amendment of Form I-956F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新证据是否足以改变结果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仅审查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I-956F表修订批准决定及USCIS澄清请求邮件,主张其符合第203(b)(5)(M)条善意投资人保护。

原审意见

USCIS认定申请人在区域中心终止前申请已被拒绝,不符合善意投资人保护条件。

USCIS 2025年11月25日关于I-956F表修订的决定(批准在加州两个多户住宅项目中增加52名投资人,其中部分为善意投资人)

证明目的
证明存在被USCIS认可的善意投资人安排,从而支持申请人依第203(b)(5)(M)条获得保护。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决定在涉案申请被拒一年多之后作出,不改变先前决定;且其脚注3的指示针对打算进行合格投资的投资人,不适用于已尝试投资的申请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决定未涉及申请人在区域中心终止时申请是否待审或已获批准这一关键时点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approves the amendment to add 52 investors to a project involving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two multifamily housing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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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this evidence does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the good faith investor prov1s1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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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2025年9月26日关于I-956申请的澄清请求邮件(列明两名NCE,其中包括EB5相关实体,并要求提供各善意投资人的身份与申请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与被认可的善意投资人群体相关,应享有同等保护。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邮件与修订批准均在涉案申请被拒一年多之后发出,不影响先前决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邮件仅要求提供信息,未确认申请人的资格或申请状态。
核对原文依据
A request for clarification email from USCIS regarding this 1-956 application, dated September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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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澄清请求与修订批准均在涉案申请被拒一年多之后才发出,既不改变也不影响先前决定及USCIS关于申请人在区域中心终止时申请并非待审或已获批准的认定。AAO还指出该I-956F决定脚注3针对的是“打算”作为善意投资人进行合格投资的人,而非已经尝试投资的人。因此新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符合善意投资人条款。

核对原文依据
Both the RFC and the approval of the amendment were issued more than a year after the petition at issue in this matter wa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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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 those who have already attempted to do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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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仅审查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第203(b)(5)(M)条仅将善意投资人保护延伸至区域中心终止或禁止时申请待审或已获批准的投资人。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先前决定违反《行政程序法》属“任意且反复无常”,与第203(b)(5)(M)条保护善意投资人免受区域中心失败后果的立法目的相悖,并因施加“法外时间规则”而属越权。

原审意见

USCIS认定申请人在区域中心终止前申请已被拒绝,不符合善意投资人保护条件。

申请人就第203(b)(5)(M)条立法目的及衡平提出的政策与法律论证及相关书面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拒绝其保护资格违背立法目的,且所加时间限制属法外规则。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申请人提出多项政策与衡平主张并提交了支持其主张的书面证据,但认定条文平义要求申请在区域中心终止时处于待审或已获批准状态,申请人未满足该要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能指出条文或政策 guidance 中存在支持“申请已被拒后仍可主张保护”的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advances several policy and equity contentions and has submitted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support his claim of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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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requirement is reflected in USCIS' policy 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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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依据条文标题“following program noncompliance”及正文,认定保护仅适用于区域中心终止或禁止时申请待审或已获批准的投资人;本案区域中心在申请被拒之后才被终止,申请人不属该类别。AAO认为申请人虽提出政策与衡平主张,但未依条文平义确立资格的法律依据,故先前决定并无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Section 203(b)(5)(M) extends good faith investor protections only to those investors with a pending or approved petition at the time of the Regional Center's termination or debar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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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has not established a legal basis for eligibility under the plain language of the sta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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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I-526申请被拒日期与区域中心终止日期的先后顺序,这是第203(b)(5)(M)条保护适用的关键时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gional Center was terminated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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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I-956F修订批准决定脚注3的原文表述,区分“打算投资”的投资人与“已经尝试投资”的申请人。
    核对原文依据
    footnote 3 of the I-956F decision provides instruction to inves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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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适用RIA颁布前的法律,因申请在2022年3月15日之前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filed their petition prior to the enactment of RIA, the relevant law then in existence governs this appellate adju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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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662330 日期:2026年8月1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这第五类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的外国人获得。外国人可以投资与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参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第610条,经修订。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NCE将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USCIS随后驳回了此后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申请人提出上诉,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由USCIS审查记录、以任何缺失材料补充记录或在适当情况下发出补证请求(RFE),并作出新决定。在其新决定中,USCIS聚焦于申请人依据该法第203(b)(5)(M)条“善意投资者”条款、基于USCIS终止该区域中心指定而在另一NCE中作出合格投资的主张。他们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这些保护的条件,因为其申请在区域中心终止之前已被否决。我们随后驳回了本事项中的第二次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RIA)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计划编纂于INA 203(b)(5),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参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 (2022)。由于申请人在RIA颁布之前提交了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原文第 2 页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我们将仅审查这些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外国人如果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于NCE,可被分类为EB-5移民投资者。投资者必须证明其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外国人可以将所需资金直接投资于NCE,或通过区域中心投资,如申请人在本案中所为。按照8 C.F.R. § 204.6(j)(4)(i)的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在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资本将在两年内创造必要的岗位。就I-526表格裁决和岗位创造要求而言,8 C.F.R. § 204.6(j)(4)(i)(B)所述的两年期间被视为自申请裁决后六个月起算。

根据8 C.F.R. § 204.6(j)(i),为证明NCE将在两年内为合格雇员创造10个全职岗位,申请必须附有:

A) 由十(10)名合格雇员的相关税务记录、I-9表格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组成的文件,如果此类雇员已在新商业企业设立后被雇用;或

B) 一份全面商业计划的副本,显示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将在未来两年内产生不少于十(10)名合格雇员的需求,包括大致日期,以及此类雇员将被雇用的时间。

当区域中心、NCE或JCE成为EB-5计划终止或禁止的对象时,拥有待决或已批准申请(包括在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颁布之前提交的申请)的投资者可以保留资格。参见该法第203(b)(5)(M)条;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G.3(E),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具体而言,一项题为“计划不合规后善意投资者的处理”的修正案允许“在其他方面合格的申请”在特定情况下保持

原文第 3 页

有效,即使“基于对已终止区域中心的投资”。该法第203(b)(5)(M)(i)(I)条。

二、分析

申请人主张其向EB-5 [已隐去]投资了500,000美元,该NCE隶属于[已隐去]当时指定的区域中心。该NCE提议从90名移民投资者处汇集4500万美元,以投资于[已隐去]创造就业实体(JCE)的股权权益,该JCE打算在[已隐去]俄勒冈州开发、建设和运营一家豪华酒店。然而,记录显示JCE未能推进项目,2023年12月NCE启动合伙解散并向投资者提供将其资金再投资于新NCE的选择。

2024年3月,NCE请求USCIS禁止JCE,2024年5月申请人将其资金再投资于另一个项目。USCIS于2024年9月19日否决了申请人的I-526申请,认定由于建设时间表延迟和缺乏显示项目资本化的证据,商业计划不可信,因此不支持为合格雇员创造10个全职岗位。USCIS还认定申请人资金的转移构成对申请的不允许的实质性变更。在[已隐去],USCIS终止了该区域中心。

如上所述,在我们将该事项发回USCIS重审后,他们发布了一项新决定,其中认定由于申请人的申请在区域中心终止之前已被否决,申请人不符合善意投资者保护的条件。在我们最近的决定中,我们认定USCIS驳回申请人先前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并无错误,并同意由于申请人的申请在[已隐去]区域中心终止之前被否决,其不符合主张该法第203(b)(5)(M)条善意投资者保护的条件。

A.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随其动议提交了USCIS 2025年11月25日关于[已隐去]的I-956F表格(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修正案的决定副本。该决定批准修正案,将52名投资者加入一个涉及在[已隐去]加利福尼亚州开发和建设两个多户住宅项目的项目,其中一部分由善意投资者组成。USCIS关于该I-956申请、日期为2025年9月26日的澄清请求电子邮件确定了这些善意投资者将从中抽取的两个NCE,其中之一是EB5[已隐去],并寻求有关每名善意投资者身份和提交信息的信息。

该澄清请求和修正案的批准均在本事项所涉申请被否决一年多之后发出。两者均不改变或影响我们先前和USCIS的决定,即申请人不符合该法第203(b)(5)(M)条善意投资者保护的条件,因为其申请在区域中心终止时并非待决或已批准。此外,I-956F决定的脚注3向“打算作为善意投资者在NCE中作出

原文第 4 页

合格投资”的投资者提供指示,而非向那些已经尝试这样做的投资者提供指示。因此,该证据不能确立申请人符合善意投资者条款的资格。

B. 复议动议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先前的决定根据《行政程序法》是“任意和反复无常的”,与该法第203(b)(5)(M)条保护善意投资者免受区域中心失败后果影响的宗旨相矛盾,并且是越权的,因为它施加了“法外时间规则”。

我们不同意。如上文及我们先前的决定所指出的,即使该法第203(b)(5)(M)条的标题也明确表明,其涉及的是善意投资者在“项目不合规之后”的行为。当区域中心、NCE或JCE被终止或禁止参与EB-5项目时,拥有待决或已批准申请(包括在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颁布之前提交的申请)的投资者可以保留资格。参见该法第203(b)(5)(M)条;一般参见6 USCIS政策手册G.3(E),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尽管申请人提出了若干政策和公平方面的主张,并提交了证明文件以支持其符合该法第203(b)(5)(M)(i)(I)条所述保护资格的主张,但区域中心是在申请被拒之后于~--------~被终止的。第203(b)(5)(M)条仅将善意投资者保护扩展至在区域中心被终止或禁止参与时拥有待决或已批准申请的投资者。申请人不属于该类个人,因此无权主张善意投资者保护。

尽管申请人提出,尽管USCIS在其申请被拒!Iprior于区域中心被终止之前驳回了其申请,他仍有权获得同样的保护,但他未能根据该法条的明文规定确立资格的法律依据。该法条明确要求,寻求这些保护的善意投资者须拥有待决的“其他方面合格的申请”或已批准的申请,方可使该申请根据该法第203(b)(M)(i)(I)条“继续有效”,且该要求已反映在USCIS的政策指南中。一般参见6 USCIS政策手册,前引,G.3(E)。

III. 结论

尽管申请人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提交了额外证据,但他未能确立资格。就复议动议而言,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我们在作出该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裁定: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

原文第 5 页

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驱逐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失去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8-1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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