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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项目经理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18年8月14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自优先日期起持续支付拟付工资的能力、受益人学历或专业人员资格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一家外包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为受益人申请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拟聘职位为技术项目经理。劳工证载明拟付年薪为142,688美元,优先日期为2017年3月16日。受益人自2015年12月起已为申请人工作,但2017年3月至12月的工资记录显示其年度“regular”工资合计95,500美元,比拟付工资低51,188美元。

程序经过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自优先日期起有能力支付拟付工资为由拒绝申请。申请人随后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主任批准重新开案,但认定申请人未克服拒绝理由,并维持原拒绝决定。申请人就此向AAO提出上诉,本次审理范围是该上诉。

争议标准

核心问题是申请人是否依据8 C.F.R. § 204.5(g)(2)证明其自优先日期起持续具备支付劳工证所列拟付工资的能力。审查顺序为:先看受益人是否在优先日期后受雇并实际领取不低于拟付工资的薪酬;若未达到,则审查申请人联邦报税表、年度报告或审计财务报表中的净收入与净流动资产,是否达到拟付工资,或达到拟付工资与实际支付额之间的差额。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劳工证,载明职位、拟付工资及优先日期;2017年3月至12月的月度工资单,显示受益人年度“regular”工资合计95,500美元;申请人2016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Form 1120S。记录中缺少2017年联邦报税表、2017年年度报告或2017年审计财务报表,因此无法评估优先日期之后年度的支付能力。

AAO 认定

AAO认定,受益人实际领取的工资低于拟付工资,差额为51,188美元,因此不能仅凭雇佣与工资记录证明支付能力。记录中最新税务资料为2016年Form 1120S,缺少2017年度的规定证据,故无法评估申请人自2017年3月16日优先日期起支付拟付工资的能力。AAO未对申请人最终是否具备支付能力作出实体结论,仅指出需补充规定证据后再作判断。

裁决结果

AAO撤销主任的决定,将案件发回主任,要求其依据8 C.F.R. § 204.5(g)(2)要求申请人提交关于2017年支付能力的证据,并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该申请。

适用边界

本案仅涉及普通EB-2申请中雇主支付拟付工资能力的证明问题,不涉及受益人学历资格、劳工证实质内容或国家利益豁免。AAO未讨论受益人是否满足高等学位专业人员分类的其他要件,也未讨论任何杰出人才标准。该决定为非先例决定,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约束性规则。

阅读提示

核对时应重点查看:劳工证所载优先日期与拟付工资;2017年3月至12月工资单与年度工资合计;2016年Form 1120S中的净收入与净流动资产;发回后是否补充2017年联邦报税表、年度报告或审计财务报表,以及主任新决定对支付能力的认定。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自优先日期起持续支付拟付工资的能力

证据:劳工证载明拟付工资142,688美元、优先日期2017年3月16日;2017年3月至12月工资单显示年度“regular”工资合计95,500美元,差额51,188美元;2016年Form 1120S;缺少2017年联邦报税表、年度报告或审计财务报表。

认定理由:AAO认定现有工资记录低于拟付工资,且缺少2017年度规定财务证据,无法评估优先日期后的支付能力,故将案件发回主任补充证据并重新决定,未对支付能力作出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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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学历或专业人员资格

证据:输入原文未载明受益人学历或专业资格的具体证据。

认定理由:AAO本次分析仅围绕雇主支付拟付工资的能力,未对受益人是否属于高等学位专业人员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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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K-P- INC 日期:2018年8月14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外包服务企业,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技术项目经理。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起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为由驳回了申请。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批准了重新开案动议,但认定申请人未能克服驳回理由,并维持其先前驳回申请的决定。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先前提交的证据已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议并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见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填补所提供的职位,并且雇用一名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类似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该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该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在美国境内申请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原文第 2 页

案由 K-P- Inc

为使其为受益人请求的分类符合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劳工证中所述的所提供的工资。如8 C.F.R. § 204.5(g)(2)规定所述:

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确立时证明该能力,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该能力的证据应以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副本形式提供。在预期美国雇主雇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情况下,审理主任可以接受该组织财务官出具的声明,该声明证明预期雇主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在适当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交额外证据,例如损益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人事记录,或[USCIS]可以要求提供此类证据。

二、分析

如上述规定所示,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的优先日1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本案的优先日为2017年3月16日。劳工证载明,项目技术经理职位提供的工资为每年142,688美元。

在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时,USCIS首先审查受益人在优先日之后的期间是否受雇于申请人并由申请人支付工资。如果申请人通过书面证据证明其在相关时间段内以等于或高于所提供的工资的薪金雇用受益人,并附有8 C.F.R. § 204.5(g)(2)规定所要求的一种证据形式,则可被视为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证明。

在本案中,劳工证载明受益人于2015年12月开始为申请人工作,即在优先日之前。申请人提交了其于2017年3月至12月向受益人出具的月度工资单副本,其中最后一份显示受益人当年收到的“常规”工资总额为95,500美元。该数字比所提供的工资低51,188美元。

如果申请人未雇用受益人并自优先日起向其支付等于或高于所提供的工资的薪金,USCIS将审查申请人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报告或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记录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数字。如果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中的任一数字等于或超过所提供的工资,或等于或超过所提供的工资与在特定年度支付给受益人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1 申请的“优先日”是基础劳工证提交给劳工部的日期。见8 C.F.R. § 204.5(d)。

原文第 3 页

案由 K-P- Inc

则申请人将被视为有能力在该年度支付所提供的工资。

在本案中,记录包括申请人2016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即表格1120S,S型公司美国所得税申报表,该申报表是审理主任作出决定及后续上诉时申请人最近提交的申报表。然而,在没有申请人2017年联邦纳税申报表(或2017年年度报告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评估申请人自2017年3月16日优先日起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此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要求其提供8 C.F.R. § 204.5(g)(2)规定的、证明申请人2017年支付所提供的工资能力的监管所需证据。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本案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审议申请人自优先日起支付所提供的工资的能力。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K-P- Inc, ID# 1604120 (AAO Aug. 14, 2018)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8-1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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