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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EB-2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3年8月14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以新事实和文件证据证明真实职位邀请、重开动议:是否就虚假陈述认定提出新事实或文件、复议动议:是否证明AAO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真实职位邀请部分)、复议动议:将虚假陈述问题视为放弃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以新事实和文件证据证明真实职位邀请、重开动议:是否就虚假陈述认定提出新事实或文件、复议动议:是否证明AAO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真实职位邀请部分)、复议动议:将虚假陈述问题视为放弃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动议程序未重新审理初次资格,也未改变先前上诉决定中关于真实职位邀请和虚假陈述认定的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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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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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we should either reopen the proceedings or reconsider our appellat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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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Petitioner)为受益人(Beneficiary)提交I-140表格,寻求以第二优先职业移民类别中“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进行移民分类;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撤销了此前批准的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也未能证明存在真实的职位邀请,并对申请人和受益人作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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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ought classification of the Beneficiary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under the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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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revoked the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the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and that a bona fide job offer exi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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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撤销了此前批准的I-140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也未能证明存在真实的职位邀请,并对申请人和受益人作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revoked the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the continuing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and that a bona fide job offer exi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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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先前作出上诉决定:认定记录已证明申请人有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但未证明职位邀请真实;维持主任对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认定,理由是受益人未回应主任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the Beneficiary's appeal finding that although the record established the Petitioner's ability to pay the proffered wage, it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job offer was bona f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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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受益人提交合并的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8 C.F.R. § 103.5),并随动议提交材料:称为“至少自2007年起与工作项目相关的电子邮件往来”以及显示受益人2008年和2009年在申请人工资单上的工资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8 C.F.R. §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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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motion, the Beneficiary submits documentation described as email correspondence "related to work projects from at least 2007" and as pay records to show the Beneficiary was on the Petitioner's payroll in 2008 and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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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决定

    AAO驳回重开动议和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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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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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以新事实和文件证据证明真实职位邀请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重复此前已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已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动议审查限于审查AAO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受益人主张,随动议提交的电子邮件工作项目记录和工资记录是新事实,显示其与申请人存在雇佣关系,从而证明真实职位邀请并反驳虚假陈述认定。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存在真实职位邀请;AAO先前上诉决定维持该认定。

称为“至少自2007年起与工作项目相关的电子邮件往来”的约20页打印件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从而证明真实职位邀请。
AAO 如何评价
AAO评价:打印件大多无法辨认,许多看似电子邮件,另有几页显示衬衫和夹克尺码;难以阅读,无法确定邮件当事人、日期或邮件性质。其中一封涉及提交劳工证申请的邮件打印件也不完全清晰,虽似乎显示申请人的劳工证申请已提交处理,但无法确定邮件当事人并核实真实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无法辨认当事人、日期和性质,无法核实真实性;且该邮件未表明劳工证是为本申请准备的,未解决此前未决的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the documents described by the Beneficiary as email records of work projects are mostly illeg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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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does not indicate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application was prepared in support of this petition, which was an unresolved discrepancy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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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2008年W-2工资和税务报表

证明目的
显示受益人在申请人工资单上,证明雇佣关系和真实职位邀请。
AAO 如何评价
AAO评价:申请人此前已随撤销意向通知的回复提交过该2008年W-2,因此不是显示新事实的文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非新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eviously submitted the Beneficiary's 2008 W-2 with a reply to a 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 and therefore is not a document showing a new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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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08年和2009年开给受益人的五张支票

证明目的
描述为受益人从申请人处获得的工资,证明真实职位邀请。
AAO 如何评价
AAO评价:支票没有显示经银行处理的标记,不能证明已向受益人付款;即使支票显示申请人在2008年和2009年向受益人支付了工资,也不能克服记录中的矛盾并证明真实职位邀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无银行处理标记,不能证明实际付款;且不能解决记录中的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ecks do not show proof of payment to the Beneficiary since they do not have markings indicating they were processed through a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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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所称工作项目电子邮件大多无法辨认,无法确定邮件当事人、日期或性质,也无法核实真实性;其中涉及劳工证申请提交的邮件也未表明该劳工证是为本申请准备的,未解决此前未决的矛盾。工资记录方面,2008年W-2此前已随撤销意向通知的回复提交,不构成新事实;2008年和2009年的五张支票没有银行处理标记,不能证明已向受益人付款,即使能证明支付工资,也不能克服记录中的矛盾并证明真实职位邀请。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8 C.F.R. § 103.5(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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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submitted with the motion to reopen does not resolve the discrepancies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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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开动议:是否就虚假陈述认定提出新事实或文件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

申请人主张

受益人主张随动议提交的材料可反驳虚假陈述认定。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对申请人和受益人作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AAO先前上诉决定维持。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受益人没有就虚假陈述认定提供新事实或文件;因此重开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Also, the Beneficiary has not offered new facts or documentation relating to the misrepresentation fin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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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AAO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真实职位邀请部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AAO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申请人主张

受益人在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未主张AAO关于真实职位邀请的认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未证明真实职位邀请;AAO先前上诉决定维持。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受益人在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没有主张AAO关于记录未证明真实职位邀请的认定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因此不符合复议动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In his motion brief, the Beneficiary does not argue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in our determination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a bona fide job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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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将虚假陈述问题视为放弃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AAO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故意”指明知且有意,区别于意外、疏忽或真诚相信事实并非如此;Matter of Tijam, 22 I&N Dec. 408, 425 (BIA 1998);Matter of Healy and Goodchild, 17 I&N Dec. 22, 28 (BIA 1979)。

申请人主张

受益人主张AAO错误地将针对申请人和受益人的重大事实虚假陈述问题视为放弃;其称上诉已通过真实职位邀请的论证处理了虚假陈述问题,因为二者相关;并重申申请人的所有者必定误解了与USCIS电话通话的性质,没有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意图。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作出多项虚假陈述认定;AAO先前上诉决定以受益人未回应主任提出的其他问题为由视为放弃并维持。

受益人关于电话面谈的论证(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重申上诉论点)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所有者误解了与USCIS电话通话的性质,没有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意图。
AAO 如何评价
AAO评价:该论证仅涉及申请人在电话面谈中的陈述,未处理主任的其他虚假陈述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处理2014年面谈中的虚假陈述、劳工证招聘过程中的虚假陈述、雇员总数虚假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Beneficiary addresses the Petitioner's statements made to USCIS during a phone interview, he did not address on appeal or in this motion the Director's other findings for misre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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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故意”指明知且有意,但指出受益人仅处理了申请人在电话面谈中对USCIS的陈述,未在上诉或本动议中处理主任的其他虚假陈述认定:受益人在2014年USCIS面谈中声称申请人近期表达了继续雇用受益人的意图,这与申请人业务自2010年起已解散相矛盾;劳工证招聘过程中的虚假陈述;以及关于申请人雇员总数的虚假陈述。由于受益人在上诉中未处理这些认定,AAO认为将其视为放弃是适当的;受益人在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也没有就视为放弃提供法律或政策错误适用的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while the Beneficiary addresses the Petitioner's statements made to USCIS during a phone interview, he did not address on appeal or in this motion the Director's other findings for misre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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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ote that in the motion brief, the Beneficiary does not provide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for our deeming the issues for the misrepresentations as wa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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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开动议所附电子邮件打印件是否可辨认、能否确定当事人、日期和性质,以及是否表明劳工证是为本申请准备;这是AAO认定其未解决矛盾的具体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intouts are difficult to read, and we are unable to determine the parties to the emails, their dates, or the nature of the em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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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2008年W-2是否确已随撤销意向通知的回复提交,以判断其是否属于重开动议意义上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eviously submitted the Beneficiary's 2008 W-2 with a reply to a 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五张支票是否有银行处理标记;AAO以此说明其不能证明实际付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ecks do not show proof of payment to the Beneficiary since they do not have markings indicating they were processed through a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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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上诉阶段和本次动议是否处理了主任除电话面谈外的其他虚假陈述认定;AAO仅以未处理这些认定为由维持放弃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he did not address on appeal or in this motion the Director's other findings for misre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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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6638179 日期:2023年8月1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级学位)

申请人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此基于就业的“EB-2”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具有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且不存在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审理主任还对申请人和受益人作出了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我们驳回了受益人的上诉,认定尽管记录证明了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但未能证明职位邀请是真实善意的。1 此外,我们维持了审理主任对申请人和受益人作出的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因为受益人未回应审理主任提出的问题,视为其放弃。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5。

受益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合并动议。

在我们此前的决定中(此处并入以供参考),我们认定受益人未能证明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我们处理了记录中的若干不一致之处,以及记录中和上诉时提交的证据如何未能解决或克服这些不一致以证明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我们描述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与申请人所有者兼总裁I______I进行的一次电话面谈,其中I______I表示他不认识受益人,也未代表其提交移民文件。尽管受益人在上诉时主张I______I不记得该电话面谈且存在误解,但我们的决定指出,受益人的主张未能克服记录中表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面谈时核实了

1 如我们的上诉决定所述,根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备忘录 PM-602-0152《关于在 Matter of V-S-G-Inc. 之后向 AC21 受益人发出 I-140 批准被撤销通知及出庭资格指导》(2017年11月11日),http://www.uscis.gov/laws/policy-memoranda,受益人被视为受影响方。

原文第 2 页

______I身份的证据。此外,受益人未在上诉时提交额外证据以克服I______I在电话面谈中所作的陈述。

我们还指出了记录中需要解决以证明真实善意职位邀请的进一步差异。受益人提交了申请人前任律师的声明,表明申请人为劳工证申请聘请了律师。受益人主张,申请人律师准备劳工证申请证明了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然而,我们解释称,律师的声明仅涉及劳工证申请流程,“并未说明劳工证是为代表受益人的 I-140 申请而准备的”。我们还解释称,受益人在2014年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面谈中所作的陈述,声称申请人近期表达了继续雇用受益人的意向,这与申请人企业自2010年以来已解散的事实相矛盾。此外,上诉决定指出了招聘材料中的差异,受益人未在上诉时予以处理。我们认定受益人未提供解释或证据以解决这些不一致之处,因此未能证明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

我们的上诉决定还维持了审理主任对申请人和受益人作出的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我们指出,受益人的上诉仅聚焦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与申请人所有者I______I之间的电话通话,而未处理审理主任在其认定中提出的其他问题。具体而言,受益人未处理受益人在2014年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面谈中所作的虚假陈述、劳工证招聘过程中的虚假陈述,以及关于申请人雇用人员总数的虚假陈述。因此,我们视为受益人已放弃这些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并维持了审理主任的认定。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重申先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先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福利的动议。

在动议中,受益人提交了被描述为“至少自2007年起与工作项目相关的”电子邮件通信文件,以及显示受益人于2008年和2009年在申请人工资单上的工资记录。受益人主张这些文件是新事实,表明其与申请人的雇佣关系,从而证明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并反驳虚假陈述认定。

然而,受益人描述为工作项目电子邮件记录的文件大多无法辨认。受益人提交了约20页打印件,其中许多似乎是电子邮件,少数几页显示衬衫和夹克尺码。打印件难以阅读,我们无法确定电子邮件的当事方、日期或电子邮件性质。还有一份与提交劳工证申请相关的电子邮件打印件,但该打印件也并非完全可辨认。虽然该电子邮件打印件似乎表明申请人的劳工证申请已提交处理,但我们无法确定电子邮件的当事方并核实

原文第 3 页

其真实性。尽管如此,虽然该电子邮件提及申请人前任律师提交劳工证申请,但并未表明劳工证申请是为支持本申请而准备的,这是记录中未解决的不一致之处。

提交的工资记录是受益人2008年表格 W-2 工资和税务报表,以及申请人在2008年和2009年向受益人开具的五张支票。申请人此前在回复撤销意向通知时已提交受益人的2008年 W-2,因此并非显示新事实的文件。2008年和2009年的支票被描述为受益人从申请人处获得的工资,以证明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然而,这些支票不能证明向受益人付款,因为它们没有表明经过银行处理的标记。此外,即使支票显示申请人于2008年和2009年向受益人支付了工资,也不能克服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并证明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

随重新开案动议提交的证据未能解决记录中的差异。因此,受益人未能证明真实善意的职位邀请。此外,受益人未提供与虚假陈述认定相关的新事实或文件。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福利的动议。

在其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受益人未主张我们认定记录未证明真实善意职位邀请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受益人在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主张,我们错误地将针对申请人和受益人的重大事实虚假陈述问题视为放弃。受益人辩称,上诉在书面论证意见中通过真实善意论点处理了虚假陈述问题,因为这些是相关问题。在本动议中,受益人重申上诉时提出的论点,即申请人所有者必定误解了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电话通话的性质,且无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受益人主张,虚假陈述认定“要求某人明知地作出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意图欺骗另一方”,引用了 Matter of Tijam, 22 I&N Dec. 408, 424 (BIA 1998) 和 8 USCIS Policy Manual J,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我们承认,“willfully”(故意地)一词是指明知且有意,区别于意外、疏忽或真诚相信事实并非如此。见 Matter of Tijam, 22 l&N Dec. at 425;Matter of Healy and Goodchild, 17 l&N Dec. 22, 28(BIA 1979)。然而,尽管受益人针对申请人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电话面谈中所作的陈述提出了主张,但其在上诉中或本动议中均未针对审理主任关于虚假陈述的其他认定提出主张,即受益人在其2014年与USCIS的面谈中声称申请人表达了持续雇用受益人的意图,而该声称与申请人自2010年以来已解散的业务相矛盾;劳工证招聘过程中的虚假陈述;以及关于申请人所雇用人员总数的虚假陈述。

原文第 4 页

由于受益人在上诉中未针对这些虚假陈述认定提出主张,我们适当地将该等认定视为已放弃。

我们注意到,在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受益人并未就我们将虚假陈述问题视为已放弃提供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的依据。

受益人未能证明我们在先决定中错误适用了任何法律或政策,因此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3)。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受益人未能证明我们应当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的上诉决定。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8-1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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