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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882042 日期:2024年8月14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历史建筑师,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及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其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不符合先例决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所述分析框架第一项要件。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予以驳回,因为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要求。申请人还提交了两份连续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予以驳回,维持我们先前的决定,并解释其为何未能确立所寻求福利的资格。申请人随后提交了一份重新开案动议,并附有供我们审查的支持文件。我们驳回了该动议,指出缺乏可证明重新开案正当性的新事实。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为支持其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重新提交了先前提供的文件以及一份更新的书面论证意见。在该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对审理主任否决其申请的决定表示异议,并强调其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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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未提出任何新事实,也未提交任何新证据。申请人而是讨论其拟从事事业,并重申其主张,即所提交证据确立了其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尽管我们认可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但申请人未确立与我们上诉决定相关、可证明重新开案程序正当性的新事实。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解释我们如何错误地驳回了其上诉。申请人仅讨论其拟从事事业,而未针对我们最后决定中作出的具体认定。申请人也未解释我们的上诉决定如何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以及根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我们的决定如何是错误的。
尽管申请人提交了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但申请人未在动议中提供新证据或事实以克服我们上诉决定中所述的驳回理由。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