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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3387314 日期:2024年8月1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信息技术顾问和分析师,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进行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获得EB-2分类,也未能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是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该法第203(b)(2)(A)条。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如果这些标准不易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8 C.F.R. § 204.5(k)(3)(iii)。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2 如果申请人做到这一点,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在整体上是否显示其被认可为
1 如果这些类型的证据不易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2 USCIS此前已确认这一两部分裁决方法在特殊能力个人情形中的适用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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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所需专业程度,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祉。该法第203(b)(2)(A)条。
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工作邀请要求进行“符合国家利益”的酌定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
II. 分析
在其商业计划中,申请人表示他将设立一家总部位于佛罗里达州的计算机服务公司,为中小企业开发和实施以商业智能和分析管理方法为核心的企业资源规划系统。申请人表示他将担任该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
A. 特殊能力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8 C.F.R. § 204.5(k)(3)(ii)(A)-(F)中确立特殊能力的三项监管标准,但也认定申请人未能在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的情况下确立特殊能力。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有误,且其已确立资格。尽管审理主任对特殊能力的评估有误,如下文所述,对记录的重新审查显示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
- 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学术记录
该标准要求“显示外籍人士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来自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申请人提交了其来自巴西[已隐去]的文凭和成绩单副本,授予其电子技术员专业职称。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评估,结论是申请人的文凭等同于美国电子学职业高中文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本办公室同意。
- 该职业十年经验
该标准要求“以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形式提供的证据,显示外籍人士在其被寻求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理由是“没有证据可作为豁免或免除工作邀请要求、进而免除劳工证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依据。”在上诉中,申请人正确指出该标准不要求此类证明,审理主任的错误陈述特此撤回。
重新审查显示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因为他未提交所要求的现任或前任雇主信函。相反,他提交了其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副本,其中载明其雇主和就业日期,但未表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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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否为全职。他还提交了一份“实习承诺期限”,其中声明该实习“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一份国家社会信息登记社会保障声明,列明其雇主、就业日期和报酬,但未说明就业是否为全职;一份由申请人和其妻子拥有的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一份“服务提供信息技术咨询声明”,声明一家公司签约了申请人的公司,但未说明所执行的工作是否为全职。此外,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申请人曾担任CEO,即其所寻求的职业。
虽然该证据反映了申请人的就业情况,但其并非所要求的雇主信函形式,以显示其在所寻求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因此,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
- 执照或认证
该标准要求“从事该职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的证据。8 C.F.R. § 204.5(k)(3)(ii)(C)。申请人提交了其巴西职业身份证的证据,载明其职称为工业自动化电子技术员技术专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申请人未提供关于此类身份证在巴西如何签发的信息。他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身份证上所列的职称属于8 C.F.R. § 204.5(k)(2)所定义的“专业”,即“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申请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身份证构成从事某一职业的执照或对其职业的认证。因此,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特此撤回。
- 显示特殊能力的薪资
该标准要求证据显示个人“已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8 C.F.R. § 204.5(k)(3)(ii)(D)。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本办公室同意。
-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该标准要求“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EB-2法规将“专业”定义为“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8 C.F.R. § 204.5(k)(2)。申请人提交了由巴西Conselho Federal de Engenharia e Agronomia和CREA签发的其职业身份证副本以及关于CREA的信息。审理主任未处理申请人在该标准下的资格。
申请人提供的关于CREA的信息未表明进入CREA所监管的职业需要学士学位。因此,其未证明C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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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8 C.F.R. § 204.5(k)(2)和(3)(ii)(E)法规含义内的专业协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
- 对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该标准要求“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的证据。8 C.F.R. § 204.5(k)(3)(ii)(F)。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因为证据描述了申请人的工作职责,但未确立其对IT领域作出了重大贡献。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具体处理该标准。
申请人提交了“服务提供信息技术咨询声明”,显示其受约向另一家公司提供IT服务,IT课程结业证书,以及在 就读IT课程的注册声明。这些文件显示其在IT领域的工作和教育经历,但并未证明其因对IT行业或领域作出的任何重大贡献而获得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的认可。因此,申请人不符合该标准。
B. 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未满足确立特殊能力所需的至少三项法规标准,因此不具备EB-2分类资格。由于该问题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对其是否符合国家利益项下职位offer豁免资格的裁定。See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所得结果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see also Matter of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满足确立特殊能力所需的至少三项法规标准,因此不具备EB-2分类资格。
裁定: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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