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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健康科技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6年8月14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评审他人工作(8 C.F.R. § 204.5(h)(3)(iv))、艺术作品展览或展示(8 C.F.R. § 204.5(h)(3)(vii))、奖项(8 C.F.R. § 204.5(h)(3)(i))、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最终实质审查(杰出能力总体认定)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移民局原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移民局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的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已确立评审标准作为第三项初始证据标准,并推翻了拒绝申请的唯一所述理由;本次未解决的是最终实质审查,移民局须在发回后依据Kazarian框架权衡全部证据,判断申请人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发回重审不构成对申请的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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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support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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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医疗健康设备行业的企业家,担任一家开发消费医疗、健康及辅助技术设备的科技公司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其公司产品包括将口语转换为书面盲文的可穿戴设备,以及监测颈部姿势和呼吸的设备。申请人主张在医疗健康技术与消费电子领域具有杰出能力,并计划在美国设立公司推进医疗健康技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in the healthcare device industry,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Petitioner is the founder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of a technology company that develops consumer medical, healthcare, and adaptive technology de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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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认定申请人仅满足第(iii)项(专业或主要媒体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和第(vi)项(学术文章作者身份)两项初始证据标准,未达到至少三项,据此拒绝申请,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only criterion (iii), relating to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the Petitioner in major media, and criterion (vi), relating to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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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on that basis without conducting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移民局未讨论其关于艺术作品展览或展示的第(vii)项标准,对评审标准附加了额外要求,未充分分析奖项标准和原创贡献标准,并首次在上诉中主张满足第(viii)项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id not discuss one of the Petitioner's claimed criteria, specifically that he displayed his work in the field at artistic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also asserts, for the first time on appeal, that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establishes a seventh criterion, that he has performed in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at an organization with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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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认定,申请人已充分证明其作为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审参与,满足第(iv)项标准,从而确立了第三项初始证据标准,并推翻了拒绝申请的唯一所述理由;但认定记录不支持批准,需发回由移民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review,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d that he has participated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in the field as described at 8 C.F.R. § 204.5(h)(3)(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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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has therefore established three of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and has overcome the only stated ground for denial of 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4. 发回重审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原决定,将案件发回,要求移民局按照Kazarian框架作出新的决定,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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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评审他人工作(8 C.F.R. § 204.5(h)(3)(iv))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v):作为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审参与。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担任2026年某奖项的评审,满足评审标准。

原审意见

移民局承认记录显示申请人担任2026年某奖项的评审,但认为其未提交进一步文件,例如证明其“给出评分或行使判断以评估个人”的证据,因此不满足该标准。

担任2026年某奖项评审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参与评审领域内他人工作,满足第(iv)项标准。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证据足以显示申请人完成了对奖项提交作品的评审,满足法规平文要求;移民局此前认为缺少评分或行使判断的进一步文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未包含关于评审提交作品所用标准的充分细节;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该细节缺失不影响标准满足,评审范围或复杂性留待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users acknowledrd that the record demonstrated the Petitioner's participation as a judge for the D Awards for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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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ideration of the extent or complexity of the Petitioner's judging activities is more appropriate fo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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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同意记录未包含关于评审提交作品所用标准的充分细节,但认为与移民局结论相反,证据足以显示申请人完成了对奖项提交作品的评审,因此法规的平文要求已满足。评审活动的范围或复杂性更适合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we agree with users that the record does not contain substantial detail regarding the criteria used in evaluating submissions, contrary to users' conclusion, the evidence is sufficient to show that the Petitioner completed reviews of submissions in for consideration for the awards, and that the plain language of the regulation is therefore satis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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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展览或展示(8 C.F.R. § 204.5(h)(3)(v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领域内工作。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已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工作,满足第(vii)项标准。

原审意见

移民局未讨论该项标准。

关于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工作的主张及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满足第(vii)项标准。
AAO 如何评价
移民局未讨论;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因已满足三项标准,无需评估该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作实质认定,原文未指出该项证据的具体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id not discuss one of the Petitioner's claimed criteria, specifically that he displayed his work in the field at artistic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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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移民局未评估申请人关于展示工作的主张即认定其未满足三项标准,属于程序错误;但由于申请人已通过评审标准确立第三项标准,无需再评估其他证据标准,故该项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we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 that users initially erred by failing to evaluate the Petitioner's claim that he meets the criterion related to the display of his work at artistic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 before determin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meet three of the criteria, evaluation of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a is not necess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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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8 C.F.R. § 204.5(h)(3)(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在领域内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认可的、表彰卓越的较小奖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在电子贸易展上获得认可,满足奖项标准。

原审意见

移民局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项标准(原文未记载具体理由)。

在电子贸易展上获得认可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获得领域内较小奖项或认可,满足第(i)项标准。
AAO 如何评价
移民局认定不满足;行政上诉办公室未作实质评估,因已满足三项标准而无需评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记载移民局的具体否定理由,亦未由行政上诉办公室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of receiving recognition at electronics trade sh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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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on of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a is not necess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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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申请人主张移民局未充分或适当分析奖项标准相关证据;行政上诉办公室因申请人已通过评审标准确立第三项标准,认定无需再评估其他证据标准,故未对该项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did not sufficiently or properly analyze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related to the award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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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on of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a is not necess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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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贡献(8 C.F.R. § 204.5(h)(3)(v))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开发的产品构成对领域的原创贡献,满足第(v)项标准。

原审意见

移民局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项标准(原文未记载具体理由)。

公司设备专利申请书及产品开发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原创贡献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AAO 如何评价
移民局认定不满足;行政上诉办公室未作实质评估,因已满足三项标准而无需评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记载移民局的具体否定理由,亦未由行政上诉办公室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of patent applications for some of his company's de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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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on of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a is not necess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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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申请人主张移民局未充分或适当分析原创贡献标准相关证据;行政上诉办公室因申请人已通过评审标准确立第三项标准,认定无需再评估其他证据标准,故未对该项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did not sufficiently or properly analyze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related to the awards criterion or the original contribution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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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on of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a is not necess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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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i):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首次在上诉中主张其作为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满足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

原审意见

移民局未审理该项(申请人在上诉中首次提出)。

申请人作为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其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作实质评估,因已满足三项标准而无需考虑新增标准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作实质认定,原文未指出该项证据的具体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asserts, for the first time on appeal, that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establishes a seventh criterion, that he has performed in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at an organization with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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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因申请人已通过评审标准确立第三项标准,无需考虑申请人在上诉中提出的新增证据标准主张,故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For the same reason, we also need not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new claim regarding an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on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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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杰出能力总体认定)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先计数证据标准,满足所需数量后再作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应进行有利的最终实质审查。

原审意见

移民局因认定未满足三项标准而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全部在案证据(产品开发、专利申请书、贸易展认可、媒体报道等)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属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作最终实质认定,仅认定记录不支持批准,需发回由移民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最终实质审查尚未进行,原文未对各项证据在总体权衡中的分量作出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upport approval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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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s must undertake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to analyze the Petitioner's accomplishments and weigh the totality ofth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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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确立三项初始证据标准并推翻拒绝的唯一所述理由,但指出获得第三项初始标准不足以确立EB-1资格;记录不支持批准,需由移民局在发回后依据Kazarian框架权衡全部证据,判断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申请人是否处于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

核对原文依据
Granting a third initial criterion does not suffice to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e EB-I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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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mand this matter so that users can rende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keeping with the Kazarian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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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移民局原决定是否仅以未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为由拒绝,以及是否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本案上诉审查的范围限于该拒绝理由及评审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on that basis without conducting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申请人担任2026年某奖项评审的证据内容;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缺少评审标准细节不影响标准满足,但评审范围或复杂性属于最终实质审查的考量因素。
    核对原文依据
    Consideration of the extent or complexity of the Petitioner's judging activities is more appropriate for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移民局原决定是否未讨论第(vii)项展示标准;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程序错误存在,但因已满足三项标准而未要求评估该项,发回后移民局无需考虑其他证据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users need not consider whether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a are established but should consider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申请人在上诉中首次提出的第(viii)项领导或关键角色主张;行政上诉办公室明确未予考虑,该主张未获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also need not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new claim regarding an additional evidentiary criterion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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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43785741 日期:2026年8月14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特殊能力)

申请人系医疗保健设备行业的企业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USCI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所要求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现本事项依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条件为: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原文第 2 页

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持续赞誉及其成就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先清点文件,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再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申请人是一家开发消费类医疗、保健和辅助技术设备的科技公司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申请人提供了开发产品的证据,例如一种为视障人士将口语转换为书面盲文的可穿戴设备,以及一种监测颈部姿势和呼吸、声称可改善姿势和呼吸健康的设备。申请人提交了其公司部分设备的专利申请证据、在电子贸易展上获得认可的证据,以及其公司发明受到媒体关注的证据。他声称在医疗保健技术和消费电子领域具有杰出能力。他表示打算成立一家推进医疗保健技术的美国公司。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证据标准。申请人最初声称已确立其中六项标准:

  • (i),在该领域内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较低知名度卓越奖或奖项;
  • (iii),专业或主要媒体上关于该个人的已发表材料;
  • (iv),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人参与评判;
  • (v),对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 (vi),在该领域的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以及
  • (vii),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该领域的工作。

USCIS认定申请人仅确立了标准(iii)(涉及主要媒体上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和标准(vi)(涉及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由于USCIS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USCIS据此否决了该申请,而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然而,正如申请人在上诉中所称,USCIS未讨论申请人所主张的其中一项标准,具体即其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了其领域内的工作。申请人还主张,USCIS就评判

原文第 3 页

标准不当施加了额外要求,且未充分或适当分析记录中与奖项标准或原创贡献标准相关的证据。申请人还首次在上诉中主张,记录中的证据确立了第七项标准,即其曾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参见8 C.F.R. § 204.5(h)(3)(viii)。申请人主张其满足所要求的至少三项初步证据标准,且本应有利地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经审查,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充分证明其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人参与了该领域的评判,如8 C.F.R. § 204.5(h)(3)(iv)所述。USCIS承认记录证明了申请人作为2026年[已隐去]奖评判人的参与。然而,USCIS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因为其未提交进一步文件,例如证明其“在评估个人时给予评分或行使判断”的证据。虽然本办公室同意USCIS关于记录未包含关于评估提交作品所用标准的实质性细节的意见,但与USCIS的结论相反,该证据足以表明申请人完成了对提交作品的评审以供奖项考虑,因此该条例的平实语言已得到满足。对申请人评判活动范围或复杂程度的考虑更适合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进行,在该审查中考虑证据是否表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申请人是否属于已上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

因此,申请人已确立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并已克服否决申请的唯一所述理由。尽管如此,记录并不支持批准该申请。授予第三项初步标准并不足以确立EB-1类别的资格。USCIS必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证据的总体情况,以确定其是否确立了申请人在其从事领域中的杰出能力。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1 因此,虽然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关于USCIS最初在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三项标准之前未评估其关于满足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其工作相关标准的主张存在错误的意见,但评估额外证据标准并无必要。发回重审时,USCIS无需考虑是否确立了额外证据标准,而应考虑记录中证据的总体情况,以确定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申请人属于该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基于同样理由,本办公室也无需考虑申请人在上诉中关于额外证据标准的新主张。

由于申请人已克服否决申请的唯一所述理由,本办公室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便USCIS按照Kazarian框架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命令:撤销该决定。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另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8-1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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