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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C-A-T-A- 日期:2017年8月1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¹是一家人才代理机构,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在电影或电视制作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O)(i)条,8 U.S.C. § 1101(a)(15)(O)(i)。此O-1分类使非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在该行业的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获得认可的外国人。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满足六项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了一项标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受益人满足另外两项标准且具有特殊才能的记录。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101(a)(15)(O)(i)条规定,对于在电影和电视制作方面具有经证明的特殊才能记录、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获得认可、并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特殊才能领域工作的合格受益人,可予以分类。8 C.F.R. § 214.2(o)(3)(ii)的法规在相关部分阐明:
电影和电视制作方面的特殊才能,按行业通常定义,是指在电影或电视行业中非常高的成就水平,由一定程度的技能和认可所证明,
¹ 尽管申请人在申请书上将其名称列为 且该名称出现在其信笺上,其法定名称似乎为 。参见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商业查询,https://businesssearch.sos.ca.gov/CBS/Detail(于2017年8月1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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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高于通常所遇到的水平,以致该人在电影或电视领域被认可为杰出、显著或领先。
8 C.F.R. § 214.2(o)(3)(v)的法规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明受益人已被提名或获得特定领域内重要的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赏(如奥斯卡奖、艾美奖、格莱美奖或导演工会奖)的文件来证明受益人在该领域的认可。8 C.F.R. § 214.2(o)(3)(v)(A)。如果申请人未提供此信息,则必须满足8 C.F.R. § 214.2(o)(3)(v)(B)(1)-(6)所列六类证据中的至少三类。
提交与至少三项标准相关的文件本身并不确立O-1分类的资格。参见59 Fed. Reg. 41818, 41820(1994年8月15日)。此外,我们已裁定,“真相不能仅凭证据的数量而应凭其质量来确定”: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该决定解释称,根据优势证据标准,我们“必须审查每项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审查还是在全部证据的背景下审查,以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可能为真。”同上。因此,当申请人在至少三项标准下提供合格证据时,我们将确定全部记录是否显示符合该法第101(a)(15)(O)(i)条和8 C.F.R. § 214.2(o)(1)(ii)的资格。
二、分析
受益人是演员,申请人作为寻求代理他的代理人提交了申请。申请人并未主张,记录也未反映,他已被提名或获得其特定领域内重要的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赏。8 C.F.R. § 214.2(o)(3)(v)(A)。因此,申请人必须满足8 C.F.R. § 214.2(o)(3)(v)(B)(1)-(6)所列六项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已获得其所从事领域内组织、评论家、政府机构或其他公认专家对其成就的重要认可,因此他满足8 C.F.R. § 214.2(o)(3)(v)(B)(5)下的标准。记录中包含支持该认定的有利推荐信。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由于受益人已获得对成就的认可,因此他必然满足与其角色性质相关的两项标准。8 C.F.R. § 214.2(o)(3)(v)(B)(1)、(3)。虽然证据可能涉及不止一项标准,但每项标准各有其要求,我们不会推定满足一项标准必然表明受益人满足另一项标准。我们下文讨论申请人已提出或已提交相关材料的标准,并认定其未履行其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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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外籍人士已作为主要或主演参与者,在具有杰出声誉(由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代言证明)的制作或活动中履行并将履行服务的证据。8 C.F.R. § 214.2(o)(3)(v)(B)(1)。
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此前已在具有必要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以合格角色演出。然而,她认定申请人未提供法规所指定的那类证据,以表明受益人将作为主要或主演参与者履行服务的制作或活动享有杰出声誉。在上诉中,申请人指出其此前提交了若干即将进行的制作的“交易备忘录”,受益人在其中将作为主演演员演出,但重点放在一份在申请提交之后日期的交易备忘录上。我们将在下文考虑所有即将进行的制作。
关于 和 ' '(后改为 ' ')的初始交易备忘录并不佐证受益人将为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履行服务。 的首席执行官是第一部影片的创作者和制片人。记录中不包含关于 或
正在制作第二部电影,将由 执导。记录中确实包含 · 的宣传材料。虽然文件确认受益人将在该电影中作为主要或主演参与者演出,但它们不包含表明该影片具有或预期具有杰出声誉的信息。例如,它们未评论导演、制作公司或演员过去的成功,也未以其他方式评论该影片上映前的预期。 是'· 的导演,该片在 获得 ,以及 在 获得 。他的 页面列出了其他电影节荣誉。然而,记录中不包含关于这些活动声望或其一般认可度的证据,以支持认定其未来项目被期待达到如此水平以致可称享有杰出声誉。
申请人后续提交的材料也未确认 · 的声誉。首先,该项目的交易备忘录日期在申请提交之后。申请人必须证明移民福利的所有资格要求自提交申请之时起并持续至裁决期间均已满足。8 C.F.R. § 103.2(b)(1)。无论如何,记录缺乏关于该影片或其相关人员声誉的证据。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来自 的证书以及来自 的文件“显示该影片的杰出声誉”。然而,制作公司完成的 不包含表明从 获得签名制片人身份涉及该组织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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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完成必要文书工作之外的评估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该表格表明该项目尚无许可或发行协议。同样,虽然 为该材料签发了“注册文件”,但申请人未核实该注册涉及对剧本质量的评估,而非为保护原创作品免受未经授权使用而进行的登记。基于上述所有理由,其未证明受益人将以主要或主演角色参与的制作和活动享有杰出声誉。
证明该外籍人士已经并将为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和机构担任主导、主演或关键角色的证据,该卓越声誉由报纸、行业期刊、出版物中的文章或推荐证明。8 C.F.R. § 214.2(o)(3)(v)(B)(3)。
记录支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充分记录或解释受益人将如何为某一组织或机构担任主导、主演或关键角色。上诉的重点是其参与制作和活动。然而,该标准与先前讨论的要求提供其作为制作或活动中主导或主演参与者履行服务证据的标准是分开的。8 C.F.R. § 214.2(o)(3)(v)(B)(1)。因此,以所需水平参与制作或活动不一定等同于为某一组织或机构担任符合条件角色进行表演。即使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声誉印证了……将是一部具有卓越声誉的制作,记录也未核实受益人在电影中的主导或主演参与构成对制作公司的主导、主演或关键角色。例如,申请人未说明其将在大量……影片中演出,或该公司已在其宣传活动中或为获得资金而突出展示与其的关联。同样,申请人也未充分证明受益人为其广告产品的企业担任了主导、主演或关键角色。其也未充分证明在其出演或为其协调特技的电影的制作公司中担任符合条件角色。基于上述所有理由,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满足六项法规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以显示在电影或电视制作中的杰出成就。因此,其未提交所寻求分类所需的初始证据。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l~(C-A-T-A-,ID# 478483(AAO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