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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维修技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3年8月1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EB-2特殊能力:学术记录标准、EB-2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标准、EB-2特殊能力:执照或职业认证标准、EB-2特殊能力:高薪标准、EB-2特殊能力:职业协会会员标准、EB-2特殊能力:同行、政府或专业组织认可的成就和重大贡献标准、EB-2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不成立 EB-2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标准、EB-2特殊能力:高薪标准、EB-2特殊能力:职业协会会员标准、EB-2特殊能力:同行、政府或专业组织认可的成就和重大贡献标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不满足EB-2特殊能力分类所需的至少三项监管标准,因此不具备基础资格;由于该门槛问题已足以处理上诉,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的Dhanasar三要素,也未批准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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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we decline to reach whether he meets the three prongs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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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飞机维修技师,通过I-140表格寻求EB-2特殊能力类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原审德州服务中心拒绝,理由为未证明基础EB-2资格及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aircraft mechanic,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in the sciences, arts, or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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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the underlying visa classification , or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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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特殊能力分类及国家利益豁免,主张作为飞机维修技师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aircraft mechanic,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in the sciences, arts, or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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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原审主任发出补件通知,其中曾表示薪资标准已满足;申请人提交补件回复,包括2022年9月2日一封关于自2022年8月8日起担任首席飞机维修技师的信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dicates that the Director issued a request for evidence stating, '-You provided a copy of your 2019 Certificate of Income Tax Withholdings on Work and Pensions Income. This criterion has been m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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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th the reply to the request for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letter dated September 2, 2022, froml Iexplaining that since August 8, 2022, the Petitioner has been working for its company as a lead aircraft maintenance technician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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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基础EB-2特殊能力分类,也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符合国家利益;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学术记录、执照和职业协会会员三项标准,但未认定其整体具备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the underlying visa classification , or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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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met three criteria,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possessed a degree of expertise significantly above that ordinarily encountered in the sciences, arts, or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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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原审存在法律和事实错误,并主张其提交的证据以优势证据证明特殊能力及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rgues that the Director's decision had "numerous enors in law and fact". He further argues that the evidence he submitted with the petition and in the reply to a request for evidence demonstrated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his exceptional ability and that he merit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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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至少三项监管标准,因此维持原审拒绝并驳回上诉;未审理Dhanasar三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a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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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refore, we decline to reach whether he meets the three prongs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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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特殊能力:学术记录标准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A):官方学术记录显示申请人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了飞机航线技师学术知识证书及哥伦比亚的学业成绩单,主张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飞机航线技师学术知识证书及哥伦比亚学业成绩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官方学术记录。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材料足以满足学术记录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copy of a certificate of academic knowledge as an airplane line technician and his academic transcripts from.___________. in Colom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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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学术知识证书和成绩单,确认其已证明满足该标准,未提出异议。

核对原文依据
Based on these documents,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at he meets the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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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B):现任或前任雇主信件显示申请人在其被寻求的职业中至少有十年全职工作经验。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前任和现任雇主信件,主张其具备该职业所需工作经验。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

前任及现任雇主信件(显示2016年2月22日至2020年10月23日、2013年7月16日至2015年1月15日)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飞机维修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核算后认定合计仅六年两个月,不满足十年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时间长度不足十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only demonstrate six years and two months of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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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证明(显示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2月17日担任四级技师)

证明目的
补充证明相关职业工作经验。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该证明未说明工作职责,无法判断是否属于该职业,也未说明是否全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工作职责和全职性质的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it does not indicate the Petitioner's work duties in order determine whether his work was in his occupation. Also, the letter does not indicate that his work was full-time, as required by the plain language of the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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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日雇主信件(说明自2022年8月8日起担任首席飞机维修技师)

证明目的
证明当前全职工作经历。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经历开始于提交申请一年多之后,不能证明提交时的资格。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时间在提交申请之后,不符合提交时资格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work experience started over a year after the Petitioner ti led this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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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逐项核算雇主信件所载工作时间:一封显示2016年2月22日至2020年10月23日,另一封显示2013年7月16日至2015年1月15日,合计仅六年两个月,低于十年要求;另一份就业证明未说明工作职责是否属于该职业,也未说明是否全职;补件中2022年9月2日信件所述自2022年8月8日起的工作经历发生在提交申请之后,不能用于证明提交时的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letters indicate the Petitioner's work duty experience was in his occupation, the letters only demonstrate six years and two months of experience, therefore is less than the at least ten years of experience required under the plain language of the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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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ever, this work experience started over a year after the Petitioner ti led this petition. Therefore, this experience does not establish his eligibility for this criterion at the time of filing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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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执照或职业认证标准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C):持有执业执照或特定职业或行业的认证。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哥伦比亚民用航空特别行政单位颁发的两份执照,主张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哥伦比亚民用航空特别行政单位颁发的两份执照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持有飞机维修技师和飞机航线技师的执业资格。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材料满足执照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irst license issued on October 7, 2020, states he qualifies to exercise the privileges as an aircraft maintenance technician; and the other license issued on December 16, 2014, states he qualifies to exercise the privileges as an airplane line technic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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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依据两份执照(2020年10月7日飞机维修技师执照和2014年12月16日飞机航线技师执照),确认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Based on these documents,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at he meets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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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高薪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D):证明申请人因服务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报酬。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2018年和2019年税务文件及雇主信件,主张其薪资体现特殊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最终决定未认定该标准满足(尽管补件通知曾表示已满足)。

2018年和2019年税务文件及雇主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薪资水平体现特殊能力。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记录仅显示收入,未证明该薪资体现特殊能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将薪资与特殊能力相关联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record shows his income as a line maintenance technician for the years 2018 and 2019,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evidence that his salary shows his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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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查后认为,记录虽显示申请人2018年和2019年作为航线维修技师的收入,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薪资体现其特殊能力,因此不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our de novo review,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s salary shows his exceptional ability, and therefore he has not satisfied the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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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职业协会会员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E):职业协会会员资格证据;8 C.F.R. § 204.5(k)(2)将“职业”定义为入职最低要求为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的职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与专业航空维修协会(PAPA)准会员资格相关的文件,主张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专业航空维修协会(PAPA)准会员资格相关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职业协会会员资格。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材料未证明PAPA要求会员具备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也未证明其属于法规意义上的职业协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PAPA入会学历要求及职业协会性质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provided does not show that PAPA requires at a minimum a United States bachelor's degree or its foreign equivalent for entry into the Petitioner's occupation, or that PAPA otherwise qualifies as a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as contemplated by 8 C.F.R. § 204.5(k)(3)(i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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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推翻原审认定,指出申请人未证明PAPA要求会员至少具备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也未证明PAPA符合法规所设想的职业协会定义,因此申请人未履行举证责任。

核对原文依据
Sinc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evidence indicating that PAPA requires its members be professionals as defined in the regulations, he did not meet his burden to establish that it qualifies as a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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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therefor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fin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met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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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同行、政府或专业组织认可的成就和重大贡献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F):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前雇主和同事推荐信及培训课程结业证书,主张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

前雇主和同事推荐信及培训课程结业证书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同行认可及其对领域的贡献。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材料显示培训经历、工作经验和雇主同事对其知识及敬业精神的肯定,但未达到对行业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对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from his former employers and co-workers confirm his work experience and praise the Petitioner's work ethic and knowledge of his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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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推荐信和培训证书显示申请人接受了相关培训、确认其工作经验和赞扬其职业道德与知识,但未证明申请人因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而获得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However, it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been recognized for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as required under the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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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2):特殊能力指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 encountered 的专业水平;Kazarian两步审查要求先计数标准,再综合裁量。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满足三项标准即应认定其特殊能力。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具备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能力。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因此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但仍说明已综合审查记录,认为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特殊能力分类所需的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Sinc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atisfy the initial evidence requirements, we need not conduct a final merits analysi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evidence in its totality shows that he is recognized as having a degree of expertise significantly above that ordinarily encountered in the sciences, arts, or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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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rgues that his meeting three criteria "must lead to considering [the Petitiner's] exceptional abi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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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框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推进拟议事业的有利位置;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Dhanasar三要素中的任何一项。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基础EB-2特殊能力分类,该门槛问题已足以处理上诉,因此明确拒绝审理Dhanasar三要素,未对三要素作出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we decline to reach whether he meets the three prongs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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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雇主信件所载起止日期与全职性质,以及就业证明是否说明工作职责;本案以提交申请时已存在的工作经验为计算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only demonstrate six years and two months of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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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is work experience started over a year after the Petitioner ti led this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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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PAPA的入会资格要求是否明确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以及该组织是否属于法规意义上的职业协会;本案行政上诉办公室推翻了原审对该标准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provided does not show that PAPA requires at a minimum a United States bachelor's degree or its foreign equivalent for entry into the Petitioner's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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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薪资税务文件是否包含将收入水平与特殊能力相关联的说明或比较口径;本案仅显示收入,未建立该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evidence that his salary shows his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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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推荐信和培训证书的内容是否涉及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而非仅确认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
    核对原文依据
    it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been recognized for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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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未审理Dhanasar三要素,不能据此推断三要素的实质结论;本次程序范围限于基础EB-2特殊能力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we decline to reach whether he meets the three prongs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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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6357077 日期:2023年8月1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飞机机械师,寻求以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本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酌情批准对所需工作邀请、从而对劳工证的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基础签证分类的资格,也未能证明对所需工作邀请、从而对劳工证的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理(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理,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特殊能力个人。由于该分类要求个人的服务须由美国雇主寻求,因此须另行证明对工作邀请要求的豁免符合国家利益。

高等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1 8 C.F.R. § 204.5(k)(2)。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

1 专业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师、外科医生,以及小学或中学、学院、学术机构或神学院的教师。本法第101(a)(32)条。

原文第 2 页

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积累的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类别的文件:

(A) 官方学术记录,显示该[非公民]拥有来自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的、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B) 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形式的证据,显示该[非公民]在其被寻求的 occupation 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C) 从事该专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

(D) 证据显示该[非公民]曾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水或其他服务报酬;

(E)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或

(F) 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

8 C.F.R. § 204.5(k)(3)(ii)。2

8 C.F.R. § 204.5(k)(3)(iii) 的法规规定:“如果上述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受益人的资格。”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3 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申请人被认可为在该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4 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计算文件,然后,如果

2 在根据本法第203(b)(2)(A)条确定个人是否具有特殊能力时,拥有来自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或从事特定专业或职业的执照或认证,本身不得被视为此类特殊能力的充分证据。本法第203(b)(2)(C)条。 3 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4 USCIS 此前已确认这一两部分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个人情形中的适用性。一般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F.5(B)(2)。

原文第 3 页

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这一两步分析与本办公室的裁定一致,即“真相不能仅凭证据数量而应凭其质量来确定”,也与以下原则一致:本办公室“对每一件证据的关联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单独还是在全部证据的背景下,进行审查,以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可能为真。”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

一旦申请人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其随后必须确立对工作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的资格。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如果申请人证明以下各项,USCIS 可作为酌情事项5批准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申请人拟在美国从事飞机机械师工作。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基础EB-2分类资格。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记录未显示申请人满足 Dhanasar 框架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因此他不应获得对工作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存在“大量法律和事实错误”。他进一步主张,其在申请时及在对证据请求的答复中提交的证据以优势证据证明了其特殊能力,且其应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A. 特殊能力个人

关于基础EB-2分类,申请人提交了证据以符合 8 C.F.R. § 204.5(k)(3)(ii) 下全部六项证据标准。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满足三项标准,但记录未能证明其拥有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 8 C.F.R. § 204.5(k)(3)(ii)(A) 的学术记录标准、8 C.F.R. § 204.5(k)(3)(ii)(C) 的从事该职业的执照标准,以及 8 C.F.R. § 204.5(k)(3)(ii)(E) 的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标准。然而,如下文所述,本办公室认定记录不支持申请人满足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标准的结论,且在其他方面未满足六项标准中的三项。

5 另参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批准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酌情性质)。

原文第 4 页

在上诉中,申请人概括主张,随申请及随对证据请求的答复提交的支持性文件以优势证据证明申请人是特殊能力个人。申请人主张其满足三项标准“必须导致考虑[申请人]的特殊能力……”。申请人未提供任何与审理主任认定其未满足的标准相关的具体论点,也未提供与审理主任关于记录未能证明其拥有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的最终实质审查认定相关的具体论点。

在审查记录中的证据后,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被归类为特殊能力个人所需的至少三项法规标准。

显示该个人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授予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

申请人提交了一份飞机航线技师学术知识证书的副本及其在哥伦比亚___________的学业成绩单。基于这些文件,申请人已证明其符合该标准。

由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证明信形式的证据,显示该个人在其被寻求的 occupation 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申请人提交了其前任和现任雇主的信函,以显示其在 occupation 中的工作经验。然而,正如审理主任决定中所解释的,这些信函并未证明申请人在其 occupation 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__________的信函,表明其自2016年2月22日至2020年10月23日担任技师的全职工作经验。他还提交了一封来自l II I的信函,表明其自2013年7月16日至2015年1月15日担任技师的全职工作经验。尽管这些信函表明申请人的工作职责经验属于其 occupation,但信函仅证明六年零两个月的经验,因此少于该标准平文所要求的至少十年经验。 尽管申请人提供了一份来自l I的就业证明,表明其自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2月17日担任过渡期第四技师,但该证明未表明申请人的工作职责,因而无法确定其工作是否属于其 occupation。此外,该信函未表明其工作为全职,而这是法规平文所要求的。

在补充证据请求的回复中,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日期为2022年9月2日的信函,来自l I,解释称自2022年8月8日起,申请人一直在其公司担任首席飞机维修技师员工。然而,这一工作经验始于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一年多之后。因此,该经验不能证明其在提交申请时符合该标准的资格。8 C.F.R. § 103.2(b)(I)。

原文第 5 页

因此,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相关 occupation 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从事该专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 occupation 的认证。8 C.F.R. § 204.5(k)(3)(ii)(C)。

申请人提交了由哥伦比亚共和国民用航空特别行政单位向其颁发的两份执照。第一份执照于2020年10月7日颁发,载明其有资格行使飞机维修技师的特权;另一份执照于2014年12月16日颁发,载明其有资格行使飞机航线技师的特权。

基于这些文件,申请人已证明其符合该标准。

证明此外国人已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证据。8 C.F.R. § 204.5(k)(3)(ii)(D)。

申请人提交了其2018年和2019年的税务文件,表明其在 D的薪资。记录还包括一封来自___________的信函,表明申请人I I自2016年2月至2020年10月担任该公司的航线维修技师。然而,尽管记录显示其2018年和2019年作为航线维修技师的收入,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表明其薪资显示其特殊能力。6

经我们重新审查,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的薪资显示其特殊能力,因此其未满足该标准。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该标准要求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2)的法规将“profession”定义为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作为进入该 occupation 最低要求的 occupation。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提交了与其在专业航空维修协会(PAPA)的准会员资格相关的文件。所提供的证据未表明PAPA要求至少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作为进入申请人 occupation 的最低要求,也未表明PAPA在其他方面符合8 C.F.R. § 204.5(k)(3)(ii)(E)所设想的专业协会资格。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表明PAPA要求其会员为法规所定义的专业人员,其未履行证明该协会符合专业协会资格的举证责任。

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据以证明该标准。我们因此撤回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已满足该标准的认定。

6 就该标准而言,记录表明审理主任签发了一份证据请求,其中称:“您提供了2019年工作和养老金收入所得税预扣证明的副本。该标准已满足。”然而,审理主任在最终决定中并未批准该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提出具体关切或论点质疑审理主任未批准该标准的最终决定。

原文第 6 页

由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8 C.F.R. § 204.5(k)(3)(ii)(F)。

为满足该标准,申请人提交了其前任雇主和同事的推荐信,以及其完成培训课程的证书。推荐信和培训证书表明申请人接受了与其领域相关的培训和经验。其前任雇主和同事的信函确认了其工作经验,并赞扬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和对工作的了解。记录表明申请人继续在其领域接受培训,且其雇主和同事重视其知识及其对工作、雇主和领域的奉献。然而,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已因其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而获得认可,而这是该标准所要求的。

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该标准。

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k)(3)(ii)(A)至(F)中至少三项证据标准。由于申请人未满足初始证据要求,我们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确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其被认可为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遇到的专业知识水平。8 C.F.R. § 204.5(k)(2)。尽管如此,我们告知,我们已整体审查记录并认定其不支持申请人已证明作为特殊能力个人分类所需的认可的认定。

B. 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如上文法律框架所述,为证明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的高等学位专业人员或特殊能力个人。由于申请人未证明这一门槛问题,申请人其余论点无需处理。当另一独立理由已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时,无需分析任何其余独立理由。因此,我们拒绝审理其是否符合Dhanasar框架下的三项要件。See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认定当另一独立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时,无需分析额外理由);see also Matter of L-A-C-, 26 l&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否则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问题)。

  • 结论

由于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 underlying EB-2 分类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我们认定申请人无资格或经裁量不应获得国家利益豁免。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8-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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