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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6620741 日期:2025年8月15日
对实地行动局(FOD)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将惠及美国经济并至少为合格雇员创造10个全职职位的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非公民。
实地行动局(FOD)驳回了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1)所投资的资本已提供给最直接负责创造就业的企业,以及(2)新商业企业(NCE)I ILP,将可能至少为合格雇员创造10个全职职位。在驳回决定中,FOD拒绝遵从与该NCE相关的范本申请及与创造就业相关的有利认定,认定基础事实已发生重大变化。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FOD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外国人如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分类为移民投资者。8 C.F.R. § 204.6(e)(界定“商业企业”)。申请人可将所需资金直接投资于NCE,或通过区域中心投资。区域中心可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就业的合格项目汇集移民(及其他)投资者资金。8 C.F.R. § 204.6(i)(4)(iii)。寻求EB-5分类的外国投资者必须证明其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计划编纂于该法第203(b)(5)条,并新增了重要的诚信条款。见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8年提交其申请,该日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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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将惠及美国经济,并在两年内至少为合格雇员创造10个全职职位。8 C.F.R. § 204.6(j)(4)。就I-526表裁决及创造就业要求而言,8 C.F.R. § 204.6(j)(4)(i)(B)所述两年期被视为自I-526表裁决后六个月起算。一般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G.2(D)(5),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根据8 C.F.R. § 204.6(j)(4)(i),为证明新商业企业将在两年内至少为10名合格雇员创造全职职位,申请必须附有:
(A) 由相关税务记录、I-9表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组成的文件,针对十(10)名合格雇员,前提是该等雇员已在新商业企业设立后受雇;或
(B) 一份全面商业计划的副本,显示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未来两年内将产生少于十(10)名合格雇员的需求,包括大致日期,以及该等雇员将于何时受雇。
如果不利决定基于申请人并不知悉的、由USCIS考虑的贬损性信息,则必须在作出决定前告知申请人该事实,并给予其反驳该信息及提交有利于己方信息的机会。8 C.F.R. § 103.2(b)(16)(i)。
II. 分析
申请人主张其基于2018年9月14日向NCE投资500,000美元而具备EB-5分类资格。NCE拟从46名移民投资者及其他资金来源汇集2300万美元,为在I I密西西比州建设一家酒店和赌场提供融资。此后,NCE项目变更为在I I密西西比州拟建酒店、赌场和游乐园。
FOD于2021年2月向申请人发出驳回意向通知(NOID),告知申请人其意图驳回申请,因为“公开可获取的资源[未能核实]该项目已按商业计划中的预测在竣工方面取得进展。”该NOID包含一个脚注,附有Google街景搜索结果(于2020年5月进行)的URL,据FOD称该结果显示创造就业地点所在位置没有项目进展。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后,FOD驳回了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商业计划符合Matter of Ho,或申请人的投资将至少为合格雇员创造10个全职职位。FOD依据上述公开可获取的资源,进一步指出原始和更新商业计划中的拟议建设时间表均未实现,并认定“没有证据表明酒店/赌场的建设已经开始。”FOD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用于证明间接就业创造的经济方法合理,因为经济模型所依据的信息来自FOD认定既不全面也不可信的商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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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FOD未遵从先前机构认定,违反了USCIS政策,并坚持认为尽管自2016年3月初始商业计划提交给USCIS以来项目的地点、结构和时间表发生了一些变化,但事实并未发生重大变化。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以显示项目已取得充分进展,指出自2023年以来已建成并运营一个I I(根据密西西比州行政法规建设赌场的条件)。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尽管原计划的酒店和赌场尚未建成,但该I I已创造就业。最后,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修订商业计划(日期为2025年1月)和一份预测酒店及赌场建设的市场分析,以及建设贷款文件。
经审查,本办公室认定FOD未适当通知申请人其决定中所考虑的贬损性信息,即她未投资于创造就业实体,以及商业计划不可信因而不能作为预测创造就业的依据。见8 C.F.R. § 103.2(b)(16)(i)。该NOID未充分指明“公开可获取的资源”,也未提供有关建设项目的具体贬损性信息。FOD未提供对所依赖信息的进一步说明或分析,仅提供一个URL是不够的,因为未向申请人提供Google街景信息的打印件,也未将其纳入审理记录。因此,该NOID未提供关于贬损性信息的充分通知,也未给予申请人有意义的答复机会。见8 C.F.R. § 103.2(b)(16)(i)。根据8 C.F.R. § 103.2(b)(16)(ii),“法定不合格的认定应仅基于审理记录中所含的”已向申请人披露的信息。在此,“公开可获取的资源”既未纳入记录,也未充分向申请人披露。
FOD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所需金额的资本已提供给最直接负责创造就业的企业,援引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9 (Assoc. Comm'r 1998)。Matter of Izummi规定,投资者为证明其已将投资资金置于风险中以产生回报,“[EB-5]资金的全部金额必须提供给最直接负责创造申请所依据就业的企业。”然而,在作出此认定时,FOD再次依赖未指明的“公开来源”,且未向申请人提供关于贬损性信息的充分通知。
基于上述理由,本办公室撤销FOD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进行进一步审查、发出通知给予申请人机会反驳审理记录之外的任何贬损性信息,并作出新决定。
命令:决定被撤销。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