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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事项:A-S- 公司 日期:2018年8月16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信息技术(IT)咨询服务的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高级软件程序员分析师。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中持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员成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拥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加五年经验的外籍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代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代理主任将美国劳工部(DOL)随附的认证解释为允许低于高级学位,从而认定劳工认证不支持所请求的分类。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代理主任误解了劳工认证。申请人主张硕士学位是所提供职位的最低学历要求。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代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职位并聘用外籍劳工,雇主必须首先获得DOL认证。见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DOL批准表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劳工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来填补该职位,并且聘用外籍人士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劳工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DOL批准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认证连同移民签证申请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D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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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的职位要求以及所请求分类的监管要求。如果USCIS批准申请,外籍人士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二、劳工认证的有效性
除非附有Schedule A指定的申请或受益人对短缺职业资格的证明文件,高级学位专业人员的申请必须包括有效的个人劳工认证。8 C.F.R. § 204.5(k)(4)(i)。对于EB-2分类,劳工认证“必须证明该职位要求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员。”同上。
“高级学位”一词指:
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专业或学术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至少五年在专业领域内逐步负责的经验,应被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
8 C.F.R. § 204.5(k)(2)。
为确定所提供职位的最低工作要求,USCIS必须审查随附劳工认证中的职位提供部分。USCIS既不得忽视认证条款,也不得施加额外要求。见,例如,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5 (D.C. Cir. 1983)(认定“DOL拥有设定劳工认证内容的权力”)(原文强调)。
在此,劳工认证将所提供的高级软件程序员分析师职位的学历要求表述为美国计算机科学、信息系统、“软件工程[学]”、IT领域“或同等”的硕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此外,劳工认证第H.14部分(“特定技能或其他要求”)规定:“同等学历指雇主将接受合格评估机构仅基于外国教育文凭对外国教育所作的评估。”
记录证明受益人拥有等同于美国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硕士学位的国外学位。然而,代理主任将劳工认证第H.14部分解释为表明申请人接受低于高级学位作为所提供职位的最低学历要求。代理主任因此认定劳工认证不支持所请求的高级学位专业人员分类。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劳工认证第H.14部分仅澄清其接受由可靠的外国学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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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所确定的外国学位同等学历。申请人表示,如劳工认证所示,其不会接受低于硕士学位的学历用于所提供职位。
第H.14部分的字面语言支持申请人的陈述。第H.14部分描述的是可接受的外国教育同等学历,而非所提供职位的最低学历要求。与法规一致,第H.14部分表明申请人接受“仅基于[外国]教育文凭”的评估。见8 C.F.R. § 204.5(k)(2)(要求高级学位专业人员,而非学士学位加五年经验,须拥有高于学士学位的单一美国或外国学位)。第H.14部分并未表明申请人接受低于硕士学位的学历,也未表明接受基于较低学位组合或教育与就业经验组合的硕士同等学历。
因此,与代理主任的认定相反,劳工认证的字面语言表明高级学位是所提供职位的最低学历要求。我们将因此撤销代理主任的决定。
三、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尽管申请人已克服否决理由,但记录并未证明该申请的可批准性。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的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8 C.F.R. § 204.5(g)(2)。1 支付能力的证据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在此,劳工认证将所提供的高级软件程序员分析师职位的所提供工资表述为每年94,827美元。截至申请的提交和决定时,2017年(即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度)所需的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证据尚不可用。因此,记录并未证明申请人从申请优先日期起具备支付能力。
此外,USCIS记录表明申请人提交了其他移民申请,这些申请在申请优先日期时处于待决或已批准状态,或在此后提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其提交的每份申请的所提供工资,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8 C.F.R. § 204.5(g)(2)。因此,本案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从2017年6月21日起支付本申请及其他适用申请的合并所提供工资,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见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确认我们撤销申请批准,因为在申请获批时,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多份申请的合并所提供工资)。2
1 本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17年6月21日,即DOL接受随附劳工认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2 申请人无需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已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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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需要额外证据来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我们将此事项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代理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交2017年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申请人还必须提供其在2017年6月21日之后待决或已批准、或此后提交的其他申请的所提供工资和优先日期。
申请人还可提交其支付能力的额外证据,包括以下证据:其在2017年向其他适用受益人支付的任何工资;任何适用申请的否决、撤回或撤销;适用受益人获得的任何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及支持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中所述因素的证据。在收到申请人的及时答复后,代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决定。
四、结论
随附的劳工认证表明所提供职位要求高级学位专业人员。然而,需要额外证据来证明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命令:代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A-S- Inc., ID# 1567098 (AAO Aug. 16, 2018)
撤回或撤销,且无待决上诉或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