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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工程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3年8月16日)

类别 NIW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国家重要性标准)、Dhanasar第二要素(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国家重要性标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复议动议,维持先前结论:申请人未证明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或值得该裁量利益。本次程序仅审查复议动议是否满足8 C.F.R. § 103.5(a)(3)的要求,未重新全面审理初次资格;第二要素等其他问题未予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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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ffirm our prior conclu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for, or otherwise merit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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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钻井工程师,自行提交I-140申请,寻求EB-2第二优先职业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及劳工证。原审主任认定其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但未认定国家利益豁免;上诉被驳回后,申请人提出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drilling engineer, seeks second preference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well as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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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established the Petitioner qualified for the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but had not established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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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

    申请人于2020年5月提交I-140申请及支持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previously filed in May 2020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补件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回应德州服务中心主任的补件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his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in Novembe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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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但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4. 上诉

    申请人于2022年5月提交上诉;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决定,维持原审结论,认定记录未证明其具体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a copy of his appeal filed in May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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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ur previous decision in this matter was TD# 23114323 (AAO DEC.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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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复议动议

    申请人提出复议动议,重新提交此前已在记录中的I-140申请、补件回应和上诉材料,主张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3年8月16日驳回该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submits on motion a copy of the Petitioner's Form I-140 Petition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previously fi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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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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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国家重要性标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3)、(a)(1)(ii)。国家利益豁免适用Dhanasar三要素框架,第一要素要求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先前决定错误提高了国家重要性标准的难度,并援引Dhanasar及已被撤销的NYSDOT,认为Dhanasar标准比NYSDOT的“全国范围”标准更容易满足,且其事业可与NYSDOT中的桥梁工程师相比。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但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此前提交的I-140申请及支持文件(2020年5月)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及资格,支持国家利益豁免主张。
AAO 如何评价
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重新提交,但该材料已在原审记录中;AAO未据此改变先前关于国家重要性的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一般聚焦申请人过去作为钻井工程师的成就,未显示未来事业直接带来就业创造或税收等重大经济效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submits on motion a copy of the Petitioner's Form I-140 Petition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previously filed in May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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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generally focuses on the Petitioner's past accomplishments in the field as a drilling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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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任补件要求的回应(2021年11月)

证明目的
补充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该回应已在原审记录中,复议阶段重新提交;AAO认定其不足以证明国家重要性,且未证明先前决定依据当时记录有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拟议事业具有超越个别组织或企业的全国或全球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his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in Novembe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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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ending beyond the individual organizations or businesses that would employ his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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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提交的上诉材料

证明目的
对原审拒绝提出上诉,主张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已在记录中,复议阶段重新提交;AAO未据此认定先前决定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a copy of his appeal filed in May 2022, already on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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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援引Dhanasar及NYSDOT的论证

证明目的
证明Dhanasar的国家重要性标准低于NYSDOT的“全国范围”标准,且其事业可与NYSDOT中的桥梁工程师相比。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误引Dhanasar:Dhanasar关于第二要素的讨论并非承认国家重要性标准很低;NYSDOT已被撤销,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引用Dhanasar中任何表明降低标准的语言;NYSDOT已失效。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misquotes from Dhana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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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issuing Dhanasar, we vacated NYSD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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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Dhanasar不再强调地理范围,但指出申请人未引用任何Dhanasar语言表明该变化意在降低标准;Dhanasar旨在提供更大清晰度、更灵活适用并更好推进广泛裁量豁免的目的。AAO强调NYSDOT已被Dhanasar撤销,申请人在Dhanasar之后提交申请,必须依Dhanasar框架证明资格,援引NYSDOT缺乏法律依据。AAO重申先前决定已识别并评估申请人继续从事钻井与油井工程的具体事业,认定记录未显示该事业会产生超越个别雇主或企业的全国或全球影响,也未支持其关于未来事业直接带来就业或税收等重大经济效应的主张。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也未证明依据当时记录该决定不正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ite to any language in Dhanasar that such de-emphasis on geographical scope somehow intended to lower the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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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reliance on the vacated NYSDOT framework lacks legal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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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on record does not sufficiently show that the proposed endeavor activities would create national or global implication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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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we misapplied law or USCIS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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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二要素(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Dhanasar第二要素要求外国人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就第二要素提出主张。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原审主任对第二要素的具体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表示,基于国家重要性这一独立问题已足以决定动议结果,不再处理申请人关于第二要素等其他驳回理由的主张,因为处理它无法改变动议结果。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not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remaining assertions on motion regarding other grounds to dismiss the Petitioner's appeal, such as his eligibility under the second prong outlined in Dhana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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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的审查范围限于最新决定及决定时记录,8 C.F.R. § 103.5(a)(3)、(a)(1)(ii);本案未重新审理EB-2分类资格或Dhanasar第二、三要素。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核对Dhanasar与NYSDOT的关系;Dhanasar明确撤销NYSDOT,申请人在Dhanasar之后提交申请,应依Dhanasar框架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when issuing Dhanasar, we vacated NYSDO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国家重要性分析针对具体拟议事业的前瞻性影响及更广泛影响,而非仅过去成就;本案记录被认为聚焦过去成就。
    核对原文依据
    evaluate the evidence in documenting the "potential prospective impact" of the endeav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record generally focuses on the Petitioner's past accomplish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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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6926691 日期:2023年8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钻井工程师,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证明申请人符合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未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而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但我们在先例决定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中提出了裁决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制度框架。1 Dhanasar 指出,在申请人已确立EB-2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行使裁量权2,在申请人证明以下事项时批准国家利益豁免:(1) 该外籍人士拟从事的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2) 该外籍

1 在宣布这一新框架时,我们撤销了此前的先例决定 Matter of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22 I&N Dec. 215 (Act. Assoc. Comm'r 1998)(NYSDOT)。 2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No. 17-16579, 2019 WL 4051593 (Aug. 28, 2019)(认定USCIS批准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裁量性质)。

原文第 2 页

人士处于有利于推进拟从事事业的良好地位;以及(3) 总体而言,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3

在我们先前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中(该决定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4 我们维持了审理主任的决定,认定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具体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而这正是Dhanasar分析第一项要件所要求的。

基于以下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在动议中证明,我们先前决定中关于申请人拟从事事业国家重要性的认定 1) 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且 2) 基于作出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

申请人在动议中重新提交了此前于2020年5月提交的I-140申请表及支持文件的副本,以及其于2021年11月对审理主任补充证据请求(RFE)的答复,还有其于2022年5月提交的上诉副本(已在记录中)。申请人主张,记录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且我们先前的决定“不当且错误地提高了满足‘国家重要性’标准的难度”,并援引Dhanasar及此前已被撤销的NYSDOT决定。

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依据Dhanasar的“国家重要性”标准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比依据NYSDOT的“全国范围”标准更容易,因此我们必须批准申请人的国家利益豁免。虽然我们同意Dhanasar在评估拟从事事业的“国家”影响时不再强调地理范围,但申请人未援引Dhanasar中任何表明此种对地理范围的淡化意在降低标准、使申请人更容易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表述。5 事实上,Dhanasar旨在“提供更大的明确性、更灵活地适用于提出申请的雇主和自行申请的个人两种情况,并更好地推进这一广泛的裁量性豁免条款造福美国的目的。”同上,第888-89页。

申请人进一步将其事业与NYSDOT案中的申请人相比较,并主张,如果一名在纽约从事桥梁项目的工程师满足了NYSDOT中的“全国范围”标准,那么申请人也应满足Dhanasar中的国家重要性标准。然而,在发布Dhanasar时,我们撤销了NYSDOT。同上,第888页。由于本申请是在Dhanasar之后提交的,申请人必须依据该先例决定所确立的框架来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对已被撤销的NYSDOT框架的依赖缺乏法律依据,且不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3 关于这三项要件的详细阐述,见 Dhanasar, 26 I&N Dec. 第888-91页。 4 我们在此事项中的先前决定为 TD# 23114323 (AAO DEC. 22, 2022)。 5 申请人错误引用Dhanasar,称NYSDOT的“全国范围”标准“在裁决中造成的问题相对较少”,并将其解释为我们承认Dhanasar的国家重要性要素是“一个非常低的标准”或“比NYSDOT的‘全国范围’标准更容易满足”。然而,从上下文看,Dhanasar是在论述第二项要件(处于有利于开展拟从事事业的良好地位)如何未造成主观评价的问题。同上,第887页。

原文第 3 页

Dhanasar的第一项要件——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聚焦于外籍人士拟从事的具体事业,并评估记录该事业“潜在未来影响”的证据。同上,第889页。在确定拟从事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Dhanasar规定我们应评估具体拟从事事业的“更广泛影响”,并指出“[某]项事业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例如,因为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国家甚至全球影响。”同上,第890页。我们先前的决定确定并评估了申请人继续其在钻井和油井工程领域职业生涯的具体拟从事事业,并认定记录中的证据不足以表明拟从事事业活动将在该领域产生超出将雇用其服务的个别组织或企业的国家或全球影响。

Dhanasar进一步指出,“一项具有雇用美国工人显著潜力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的事业,例如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很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同上。我们先前认定,记录总体上侧重于申请人在钻井工程师领域过去的成就,并不支持申请人关于通过直接归因于其未来事业的创造就业或税收收入而对美国区域或国家经济产生重大经济效应的主张。因此,我们先前的决定遵循了Dhanasar设定的框架,既未提高也未降低该先例决定所设定的标准水平,并解释了申请人为何未证明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虽然申请人不同意我们先前关于记录未显示申请人拟从事事业国家重要性的结论,但在复议动议中,其未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也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基于上述讨论,我们将不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关于驳回其上诉的其他理由的其余主张,例如其在Dhanasar所述第二项要件下的资格。处理该问题没有建设性目的,因为它不能改变动议的结果。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认定当另一独立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时,无需分析额外理由);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我们维持先前的结论,即申请人未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该豁免的条件。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8-1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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