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676882 日期:2024年8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社会工作者,并拟任某非营利组织的项目主任,其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及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EB-2分类资格,但未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机会、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之后又驳回了复议动议。现该事项作为第二次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援引Matter of Chawathe,主张我们在认定记录不能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时,不恰当地审查了全部证据。申请人特别聚焦于我们对记录中个人陈述、商业计划、专家意见信及行业研究的分析。然而,我们已在先前的复议动议中解释,该证据在驳回上诉时已得到适当处理。申请人未指出任何具体的法律或政策错误适用,而是基于已经审查和处理的证据再次试图证明国家重要性。
原文第 2 页
例如,申请人强调其个人陈述及其在美国各地扩展其非营利组织的意图。然而,在我们先前驳回动议的决定中,我们特别指出,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拟议事业”“足以超越其自身公司及其寻求帮助的青年和家庭,对教育学和社会工作领域或更广泛的美国经济产生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影响。”我们进一步指出,“申请人未阐明该结论如何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在本动议中,申请人同样未主张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而是提出已经处理过的论点。因此,这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
申请人请求我们审查的下一项证据是商业计划。申请人在动议中称,我们“未评估商业计划中所含信息,该信息支持[已隐去]女士的拟议事业如何超越其组织,达到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水平。”如上所述,上诉驳回和先前复议动议的驳回均讨论了商业计划。本动议未指出我们分析商业计划时任何具体的法律或政策错误适用,而是称我们未予评估。记录表明,商业计划已根据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得到充分审查和评估。
此外,申请人聚焦于记录中的两封专家意见信,称我们“在评估中未考虑专家的资质,这大大支持了我们关于[已隐去]女士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主张。”在我们的分析中,专家的资质并未受到质疑。受到质疑的是信件本身的实质内容,我们通过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的视角,审查其作为相关、有证明力和可信证据的权重。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申请人称其不同意我们的分析,因为“两位专家均提供了详细理由说明[已隐去]女士的事业为何具有国家重要性。”然而,申请人所提供的理由已在先前决定中得到审查、分析和处理。具体而言,在先前决定中,我们指出“他们未充分详细讨论申请人拟议的未来事业”;“相反,作者主要聚焦于社会工作的重要性。”申请人未主张所适用的法律或政策有任何错误,而是称其不同意我们的分析。这不符合复议动议的标准。
最后,申请人重申为支持其关于拟议事业国家重要性的主张而提交的研究的重要性。这一点也已在先前的复议动议中得到处理。我们指出,该证据涉及“少年司法与 delinquency,以及青年一般的社会、情感、行为和心理健康的照护需求”,但“该证据不涉及她组织工作坊以试图让年轻人参与社会的具体事业。”我们再次承认社会工作领域的重要性及申请人工作的价值,然而,聚焦于行业本身的重要性而非申请人的具体事业,并不能证明申请人的事业将在某一特定领域内产生国家甚至全球影响,或具有雇用美国工人的重大潜力,如Dhanasar所要求。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
原文第 3 页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是对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考虑过的事实和问题的重新争辩。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方实质上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并寻求复议、仅泛泛指控先前委员会决定有误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裁定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