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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号:32768073 日期:2024年8月1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金融领域的产品行政支持协调员,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现依据 8 C.F.R. § 103.3 该事项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A)条。
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行使自由裁量权,豁免工作邀请要求,以符合“国家利益”。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¹ 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各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1 参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行列,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在性质上属于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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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申请人提议为一家专门向信用合作社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和银行咨询公司开发业务并担任其总经理。申请人计划为其客户提供“金融、银行、管理和投资咨询及顾问服务”。申请人认为其在信用合作社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学位和实践经验使其具备从事该事业的能力。
Dhanasar 框架的第一项要件——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聚焦于该个人提议从事的具体事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本办公室考虑其潜在的前瞻性影响。同上。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未达到国家重要性的水平。审理主任认定记录中的证据不足以支持申请人商业计划中的财务和就业预测。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所产生的经济活动将达到对区域或国家经济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程度。最后,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将产生更广泛的影响,超出其自身公司和客户范围,并达到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水平。
在上诉中,申请人对审理主任对记录的分析提出异议,主张其案件适用了比适当的优势证据标准更严格的证明标准。申请人声称其满足了国家利益豁免的要求,并主张审理主任未对其提交的简历、商业计划、领域贡献证据、推荐信以及行业报告和文章给予应有重视。然而,申请人未在上诉中具体阐明审理主任如何未能适当权衡证据,而本办公室的审查反映审理主任系依据适当的优势证据标准考量了相关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依赖此前提交的证据,并主张其已证明其事业的更广泛影响及其重大积极经济影响,包括就业和经济活动,并因此确立了其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对 Dhanasar 框架第一项要件的决定和分析。参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参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做法“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Martinez-Lopez v. Barr, 943 F.3d 766, 769 (5th Cir. 2019)(加入每一个其他美国巡回上诉法院的行列,认定上诉审理者可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其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申请人不同意审理主任对其证据的评价,并主张其满足了 Dhanasar 的要求。然而,审理主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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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决定中考量了申请人的简历、商业计划、领域贡献证据、推荐信以及行业报告和文章;本办公室认为审理主任认定相关证据未能确立申请人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如 Dhanasar 框架第一项要件所设想)并无错误。
由于本办公室对该问题的认定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对其在 Dhanasar 框架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认定。在上诉中,申请人援引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主张审理主任同样拒绝审理 Dhanasar 框架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损害了对其贡献的全面评估并侵犯了其正当程序权利。然而,移民上诉委员会在 Matter of M-P- 中认定,在未提供决定理由的情况下,其无法对移民法官的动议否决进行有意义的审查。本案中,审理主任发布了否决决定并明确阐述了否决的依据。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审理主任拒绝审理 Dhanasar 的其他要件存在错误。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须对作出其所需结果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