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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0516105 日期:2022年8月1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安全和数字服务的IT公司,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分类(适用于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来美国工作的公司内部调派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为其“COO”。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担任经理或高管。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认定申请人未回应此前发出的撤销意向通知(NOIR)。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针对NOIR的回应已在允许的时间范围内提交,该时间范围符合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当前为应对COVID-19疫情而实施的提交灵活性政策。
记录显示,NOIR于2021年7月20日发出。审理主任给予申请人30天时间回应该通知,因此原定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2日。然而,由于COVID-19疫情,USCIS可考虑在回应截止日期后63个日历日内收到的NOIR回应。1 因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NOIR回应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24日。记录显示,USCIS于2021年9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回应,即在2021年10月截止日期之前。尽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事实上已回应NOIR,审理主任仍认定未提交回应,并据此撤销了申请的批准。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的NOIR回应已在允许的时间范围内收到。因此,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回应NOIR为由作出的撤销决定是错误的。据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考虑申请人的NOIR回应并作出新的决定。
1 见 https://www.uscis.gov/newsroom/alertsiuscis-extends-flexibility-for-responding-to-agency-request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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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的决定,该决定应认证至AAO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