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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786082 日期:2026年8月17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其身份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附加于该分类的职位offer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USCI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职位offer、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以下分析作出新的决定。
为符合作为基础的EB-2签证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该法第203(b)(2)(A)条。如果申请人确立了作为基础的EB-2分类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行使自由裁量权,豁免职位offer要求,即符合“国家利益”。该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Dhanasar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1 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内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1) 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以及(3)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同上。
申请人称其拟从事的事业是“继续研究、改进并在美国实施一个名为I______I的AI赋能预防保健平台,该平台旨在
1 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及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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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早期风险识别、慢性病预防和以患者为中心的护理提供,支持基于价值的医疗。”
在否决该申请时,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认定,尽管申请人已证明其拟从事事业的实质价值,但其未能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其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该事业,以及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SCOPS错误适用了Dhanasar法律框架,且未适当评估证据。经审查,本办公室同意,基于下述理由,本事项值得发回重审。
正如申请人在上诉中所指出的,SCOPS的决定似乎错误适用了Matter of Dhanasar所确立的标准,并要求提供证明资格所不需要的证据。例如,关于第一项要件,SCOPS的决定引用了Dhanasar,并称“为满足该要件,受益人本需要提供在多个州大规模采用的证据、联邦机构背书、资助,或融入CMS或HHS倡议、全国性实施合同、显示预计全国医疗成本影响的数据建模,以及证明该平台对特定私营机构以外的医疗保健提供产生实质影响的证据。”尽管此类证据可能有助于判断某项事业是否达到国家重要性水平,但它们并非证明资格所必需。2
此外,该决定称“记录中不包含具有约束力的全国性实施协议、联邦机构背书、超出试点规模的多州卫生系统采用,或证明宏观层面医疗节约的量化全国经济建模。”该决定还称“关于该模式可在[联邦合格卫生中心(FQHC)]范围内部署的主张,在没有系统性采用文件的情况下仍属推测。”然而,正如申请人所提出的,根据Dhanasar,在判断拟从事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本办公室考虑其潜在的前瞻性影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因此,尽管此类证据可能有助于证明某项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但缺乏此类证据并不会使该模式在各医疗机构潜在部署成为“在没有系统性采用文件的情况下仍属推测”。
同样,关于第二项要件,SCOPS的决定再次似乎暗示必须提供某些证据才能满足该要件。例如,该决定称“为满足该要件,受益人本需要提供联邦或多州拨款资助、具有已证明全国采用情况的专有专利、影响临床指南的同行评审出版物、指明受益人个人的具有约束力的长期合同,以及解释为何受益人的专业知识无法轻易替代的独立专家信函。”该决定还错误地称“AAO先例要求的不只是泛泛的支持信函;它要求持续依赖或资助的证据。”3 同样,尽管资助、专利、
2 一般见6 USCIS政策手册F.5(D)(3),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讨论第一项要件)。 3 但一般见6 USCIS政策手册,同上,F.5(D)(3)(“当信函来自该人所在领域、对该人的成就具有第一手知识的专家,描述了这些成就,提供了该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事业的具体例子,并得到其他独立证据支持时,信函可能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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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或合同等证据可能有助于表明申请人满足该要件,但并非证明资格所必需。在履行其举证责任时,申请人可从多种证据中选择以证明其符合资格要求。
关于第三项要件,SCOPS的决定似乎也错误陈述了法律标准,并指出“为满足该要件,受益人本需要证明如果要求劳工证将造成明显的国家损害,以及给美国带来的利益大幅超过劳工证程序所提供的保护。”然而,在Dhanasar中,在讨论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新法律框架时,本办公室指出,“不同于[Matter of New York State Dep't of Transp.(“NYSDOT”),22 I&N Dec. 215 (Acting Assoc. Comm'r 1998)]的第三项要件,[该要件]不要求证明对国家利益的损害,也不要求与申请人所在领域的美国工人进行比较。”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91。相反,在Dhanasar的新框架下,第三项要件要求申请人证明,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同上,第890-91页。在进行该分析时,Dhanasar指出,USCIS可评估如下因素:鉴于该个人资格的性质或拟从事事业的性质,其获得职位offer或取得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即使假设其他合格的美国工人可用,美国是否仍将从其贡献中受益;以及其贡献的国家利益是否足够紧迫,值得放弃劳工证程序。同上。Dhanasar进一步解释,在每一案件中,所考虑的因素必须综合起来确立,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同上,第891页。Dhanasar不要求证明“如果要求劳工证将造成明显的国家损害”。
基于上述理由,本办公室认定本案发回重审是适当的。尽管记录中的证据最终可能足以或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SCOPS应使用Matter of Dhanasar下的正确法律框架重新审理该申请。在发回重审时,SCOPS应审查记录,并遵循Dhanasar框架,考虑申请人是否在Dhanasar三项要件中的每一项下均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如果SCOPS认定申请人的证据不满足某一具体资格要求,该决定应讨论证据的不足之处,并充分解释不符合资格的理由。如有必要,SCOPS可在作出新决定之前要求提供其认为与裁定相关的任何补充证据。在发回重审时,本办公室对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 撤销该决定。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