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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主、酿酒师兼主厨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6年8月17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特殊能力——官方学术记录、特殊能力——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特殊能力——执业许可或职业认证、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特殊能力——成就认可与重大贡献、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
不成立 特殊能力——官方学术记录、特殊能力——执业许可或职业认证、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不满足特殊能力所需至少三项监管标准,因而不具备EB-2分类资格;成就认可与重大贡献标准、最终实质审查以及国家利益豁免均未审理并明确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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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this issue is dispositive of 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likewis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remaining issue before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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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食品与葡萄酒行业的企业家,以特殊能力身份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其拟在佛罗里达州开设一家意大利巴西餐厅,并在商业计划中称将担任公司所有者、酿酒师和主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in the food and wine industry,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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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is to establish an Italian Brazilian restaurant in I IFlor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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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进而豁免劳工证要求会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and thus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would b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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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依据8 C.F.R. § 103.3提出上诉,主张USCIS错误认定拟议职位缺乏国家重要性,并错误认定豁免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总体上不会有利于美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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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users erred in finding that the proposed position lacks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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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进行重新审查,不同意USCIS关于申请人满足六项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认定,认为其不具备特殊能力资格,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our de novo review, we disagree with use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six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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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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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特殊能力——官方学术记录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A):须提交官方学术记录,显示申请人从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取得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最初主张其满足官方学术记录标准。

原审意见

USCIS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参加葡萄汁生产、葡萄栽培技术和侍酒师等培训课程及研讨班的证书副本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官方学术记录。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记录未显示这些证书由“学习机构”颁发,也未显示其属于“官方学术记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颁发机构属于学习机构以及证书属于官方学术记录的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how that they were received from an "institution of learning" or that they are "official academic rec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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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提交的是参加葡萄汁生产、葡萄栽培技术和侍酒师等培训课程及研讨班的证书副本;记录未显示这些证书由“学习机构”颁发,也未显示其属于“官方学术记录”。因此AAO撤回USCIS此前相反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ithout more, we cannot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meets this criterion, and we withdraw USCIS' determination to the cont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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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B):须提交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证明申请人在其被寻求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标准。

原审意见

USCIS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申请人巴西企业出具的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自1994年12月起以首席执行官、酿酒师和主厨身份全职工作,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接受该信函,认定其证明申请人在商业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信函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 letter from his business in Brazil stating that he has been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wine maker, and master chef since December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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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申请人提交其巴西企业出具的信函,称其自1994年12月起担任首席执行官、酿酒师和主厨,并全职工作(每周40小时),信函还列出其在餐厅的职责。AAO据此认定该信函证明申请人在商业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 establishes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at least ten years of foll-time experience in the occupation of business and, therefore, he has established that he meets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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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执业许可或职业认证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C):须提交从事某一职业的执业许可,或某一专业或职业的认证。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最初主张其满足执业许可或认证标准。

原审意见

USCIS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

巴西餐厅营业执照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持有执业许可或职业认证。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营业执照是经营企业的许可,而非从事某一职业的执业许可或职业认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材料性质与标准要求不匹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 business license for his restaurant in Braz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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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是其巴西餐厅的营业执照。AAO认为经营企业的执照不是从事某一职业的执业许可,也不是某一专业或职业的认证,因此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并撤回USCIS此前相反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 license to operate a business is not a license to practice a profession or a certification for a particular profession or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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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E):须提交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2)将“专业”定义为该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或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为入行最低要求的职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以其在美国烹饪联合会(ACF)、葡萄与葡萄酒生产者协会以及农业合作社Coopervinho的会员身份主张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USCIS对该标准的具体意见。

美国烹饪联合会(ACF)及葡萄与葡萄酒生产者协会的会员身份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属于专业协会会员。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记录未包含这些协会的会员资格要求,无法证明其属于法规意义上的专业协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协会会员资格要求,无法判断是否以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为入行最低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such as the membershih requirements to demonstrate that ACF and the Association ofG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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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Coopervinho主席的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该合作社的会员资格要求,以支持专业协会会员标准。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函虽包含会员资格要求,但未表明要求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为入会最低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 letter from the president of the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Coopervinho I Ithat includes the membership requirements, it does not indicate that a bachelor's degree or its equivalent is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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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记录未包含ACF和葡萄与葡萄酒生产者协会的会员资格要求等证据,无法证明二者属于法规意义上的专业协会;农业合作社主席的信函虽包含会员资格要求,但未表明要求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因此申请人未证明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it does not indicate that a bachelor's degree or its equivalent is required. As such,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he meets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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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成就认可与重大贡献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F):成就认可与重大贡献标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最初主张其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USCIS对该标准的具体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由于申请人仅满足8 C.F.R. § 204.5(k)(3)(ii)(B)一项标准,即使再满足该标准也无法达到至少三项,AAO认为无需就该标准作出认定,并明确保留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determine whether he satisfies the remaining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k)(3)(ii)(F) as he would still not me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six criteria as required and reserve our opinion on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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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满足至少三项监管标准本身并不当然确立特殊能力资格;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证据整体是否显示申请人被认可具有所需专业程度,并将实质性有利于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利。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具备特殊能力资格。

原审意见

USCIS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仅认定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标准后直接进入国家利益豁免裁量判断。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监管标准,因而不具备特殊能力资格,未进入最终实质审查,并明确保留该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reserve our opinion on this criterion, as well as any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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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oes not meet at least three of the regulatory criteria to establish exceptional ability and is consequently ineligible for EB-2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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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该法第203(b)(2)(B)(i)条及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须证明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位置,以及总体权衡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USCIS错误认定拟议职位缺乏国家重要性,并错误认定总体权衡豁免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不会有利于美国。

原审意见

USCIS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会符合国家利益。

AAO 认定与理由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特殊能力所需的三项监管标准,该问题对上诉结果具有决定性,AAO未就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问题作出认定,并明确保留该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we likewis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remaining issue before us of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a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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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培训课程及研讨班证书的颁发机构性质及是否属于官方学术记录,对应AAO对8 C.F.R. § 204.5(k)(3)(ii)(A)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In suppor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copies of certificates for attending training courses and workshop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巴西企业信函中关于自1994年12月起担任首席执行官、酿酒师和主厨并每周全职40小时的表述,这是本案唯一被认定满足的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he has been the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wine maker, and master chef since December 1994 and that he worked foll-time (40 hours per w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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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巴西餐厅营业执照的性质,区分经营企业许可与职业执业许可或职业认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 business license for his restaurant in Brazi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ACF、葡萄与葡萄酒生产者协会的会员资格要求材料,以及Coopervinho信函是否载明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it does not indicate that a bachelor's degree or its equivalent is requir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本案未审理成就认可与重大贡献标准、最终实质审查及国家利益豁免,不得将保留事项视为已失败或已获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determine whether he satisfies the remaining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k)(3)(i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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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3863372 日期:2026年8月17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食品和葡萄酒行业的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USCI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该法第203(b)(2)(A)条。

特殊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如果申请人做到这一点,本办公室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其被认可具有所需程度的专业能力,并将实质性惠及美国国家经济、文化或教育利益或福祉。该法第203(b)(2)(A)条。

1 如果此类证据不 readily 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原文第 2 页

如果申请人确立了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职位offer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USCIS可酌情2 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惠及美国。

同上。

II. 分析

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是在佛罗里达州建立一家意大利巴西餐厅。在其商业计划中,他声明将担任公司的所有者、酿酒师和主厨。

申请人声称其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如上所述,申请人必须满足至少三项关于特殊能力个人分类的监管标准。参见8 C.F.R. § 204.5(k)(3)(ii)(A)-(F)。申请人最初声称其满足以下监管标准:官方学术记录、在該职业中至少十年全职经验、执业执照或专业认证、专业协会会员资格,以及根据8 C.F.R. § 204.5(k)(3)(ii)(A)-(C)、(E)-(F)的成就和重大贡献认可。

USCIS认定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k)(3)(ii)中六项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具体而言,USCIS认定申请人满足官方学术记录、在該职业中至少十年全职经验以及根据8 C.F.R. § 204.5(k)(3)(ii)(A)-(C)的执业执照或专业认证标准。然而,USCIS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而是直接进入决定申请人是否值得对职位offer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3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USCIS错误地认定拟议职位缺乏国家重要性,以及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和劳工证要求不会惠及美国。

经本办公室重新审查,本办公室不同意USCIS关于申请人满足六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认定,因此本办公室认定其不符合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4

2 参见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与第三、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一致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酌情性质)。 3 在决定中的最终实质分析部分,USCIS仅声明:“经审查,USCIS认定自申请人已满足六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4 尽管本办公室未逐一讨论每项证据,但本办公室已审查并考虑了全部记录。

原文第 3 页

A. 官方学术记录

该标准要求“[a]显示外籍人士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来自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

为支持申请,申请人提交了参加培训课程和研讨会的证书副本,包括葡萄汁生产、葡萄栽培技术和侍酒师。然而,记录未显示这些证书是从“学习机构”获得的,或属于“官方学术记录”。在没有更多证据的情况下,本办公室无法认定申请人满足该标准,并撤销USCIS的相反认定。

B. 十年全职经验

该标准要求“[e]来自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形式的证据,显示外籍人士在为其寻求分类的职业中具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申请人提供了其巴西企业的信函,声明其自1994年12月起担任首席执行官、酿酒师和主厨,并全职工作(每周40小时)。该信函还包括其在餐厅的职责清单。在此,该信函确立申请人在商业职业中具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因此,其已确立满足该标准。

C. 执照

该标准要求“[a]执业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8 C.F.R. § 204.5(k)(3)(ii)(C)。

申请人提供了其巴西餐厅的商业执照。经营企业的执照不是执业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因此,申请人未确立满足该标准,本办公室撤销USCIS的相反认定。

D. 会员资格

该标准要求“[e]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8 C.F.R. § 204.5(k)(2)将专业定义为“该法第101(a)(32)条所列职业之一,以及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5 申请人基于其在美国烹饪联合会(ACF)、[已隐去]葡萄与葡萄酒生产者协会以及农业合作社Coopervinho [已隐去]的会员资格声称符合该标准。然而,记录未包括

5 该条所列职业为小学或中学、学院、专科学校或神学院的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生、外科医生和教师。

原文第 4 页

诸如会员资格要求等证据,以证明ACF和[已隐去]葡萄与葡萄酒生产者协会是8 C.F.R. § 204.5(k)(2)和(3)(ii)(E)规定意义上的专业协会。此外,尽管申请人提供了农业合作社Coopervinho [已隐去]主席的信函,其中包含会员资格要求,但未表明要求学士学位或其同等学历。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III. 结论

申请人声称满足8 C.F.R. § 204.5(k)(3)(ii)(A)-(F)项下六项标准中的五项。然而,我们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五项标准中的三项。由于申请人仅满足8 C.F.R. § 204.5(k)(3)(ii)(B)项下的一项标准,我们无需判定其是否满足8 C.F.R. § 204.5(k)(3)(ii)(F)项下剩余的一项标准,因为其仍将无法满足所要求的六项标准中至少三项,故我们对该项标准以及任何最终实质审查保留意见。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行政机关无需对不影响其所得结论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具备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由于该问题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同样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我们面前关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资格的剩余问题。

申请人不满足确立特殊能力所需的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因此不具备EB-2分类资格。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原本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丧失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8-1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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