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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动议驳回(2026年8月17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受文件支持的新事实并显示合理胜诉可能、复议动议:上诉决定是否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受文件支持的新事实并显示合理胜诉可能、复议动议:上诉决定是否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仅处理合并动议,未重新对I-526资格作全面审理,也未批准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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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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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EB-5第五优先类别提交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主张向新商业企业投资合格资本并创造至少10个合格全职岗位;本案为申请人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先前决定提出的合并复议与重新开放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pursuant to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Act) section 203(b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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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ion on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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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2016年9月提交I-526申请;外勤业务局先发出拒绝意向通知,指记录未证明投资资本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申请人虽及时回应,外勤业务局仍以未收到回应为由拒绝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ield Operations Directorate (FOD) issued a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 the Form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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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 the Petitioner filed this petition in September of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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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审后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出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外勤业务局最终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then filed a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which FOD ultimately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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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就外勤业务局决定提出上诉,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该决定认定申请人在上诉中放弃资金路径文件问题,并另以未按法规翻译的外文文件作为独立驳回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And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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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begin observing that the Petitioner abandoned the issue of properly documenting the path of her funds in her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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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at issue relates to the foreign language documents that were not trans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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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次合并动议

    案件现以合并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回到行政上诉办公室;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关于资金路径的补充支持文件,并主张上诉决定涉及程序公平问题。行政上诉办公室审查后驳回两项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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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now provides additional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regarding the path of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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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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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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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受文件支持的新事实并显示合理胜诉可能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仅审查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须显示在相关上诉中有“合理可能”胜诉并使USCIS批准其请求,Matter of M-K-, 29 I&N Dec. 556, 562, 568 (BIA 2026)(引Matter of L-O-G-, 21 I&N Dec. 413, 419 (BIA 199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合并动议提交关于资金路径的补充支持文件,请求重新开放案件。

原审意见

原审外勤业务局以未收到回应为由拒绝,尽管申请人及时回应了拒绝意向通知;该局先前还认定拒绝意向通知已告知申请人在证据请求回应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资格。

关于资金路径的补充支持文件及进一步澄清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投资资本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补强资金路径记录。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在本次动议中实质评价这些材料,因申请人未达到重新开放所需的合理胜诉可能门槛;并指出若希望该材料被考虑,应通过提交新申请实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资金路径问题已在上诉中被放弃;外勤业务局拒绝意向通知已告知此前证据请求回应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资格,故该问题不能借动议重新纳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now provides additional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regarding the path of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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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the Petitioner wishes for this material to be considered, she should achieve that end through filing a new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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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ndoned or waived issues cannot be reinstated through mo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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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申请人未清楚区分合并动议中哪些部分属于以新事实和文件支持重新开放、哪些属于复议;在已审查其主要论点后,认定其未显示合理胜诉可能,因此无需逐一直接处理随动议提交的证据。资金路径问题此前已在上诉中被放弃,且外勤业务局的拒绝意向通知已告知该证据不足,故补充材料不能通过本次动议纳入。

核对原文依据
For motions to reopen, the standard the filing party must meet to warrant reopening the case is a showing ofa "reasonable likelihood" that they will prevail in the related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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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made such a showing here, it is unnecessary that we directly address the evidence she offers with this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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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D's NOID informed the Petitioner that the evidence she provided in that RFE response did not demonstrate her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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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上诉决定是否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仅审查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行政上诉办公室在上诉中首次提出外文文件翻译缺陷,违反行政裁决应给予公平回应机会的要求,并援引Matter of Ho及8 C.F.R. § 103.2(b)(16)(i)。

原审意见

原审外勤业务局未在原文中记载对翻译问题的意见;该问题由行政上诉办公室在上诉决定中作为独立驳回依据提出。

未按法规翻译的外文文件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其资格主张;申请人主张该缺陷不应在上诉中首次成为驳回依据。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翻译缺陷是独立于资金路径问题的驳回依据,不仅在上诉中,在外勤业务局阶段亦存在;并认为在上诉中将其列为多项独立驳回依据之一并不不公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外文文件未按法规要求翻译,构成记录中的证据缺陷。
核对原文依据
Those deficient translations were an independent basis that precluded any favorable decision not only on appeal, but also before F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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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was not unfair to the Petitioner that we identified a significant evidentiary flaw with their translated evidence as one of multiple independent bases to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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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援引Matter of Ho及8 C.F.R. § 103.2(b)(16)(i)的程序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行政上诉办公室在上诉中提出新问题违反公平回应机会及不利信息事先告知要求。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Matter of Ho不含申请人所称的相应论证;8 C.F.R. § 103.2(b)(16)(i)仅适用于决定将基于申请人不知情的不利信息之情形,而本案翻译材料由申请人提交,其知情即足够。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能证明上诉处理方式违反USCIS裁决的基本程序保障。
核对原文依据
First, we find no similar supporting line of reasoning in Matter ofHo that the Petitioner conveys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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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ir knowledge of the information is suffic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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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Matter of Ho并无申请人所称的相应论证;并指出法规、规章及外勤业务局已告知要求,申请人对部分要求经通知仍未提供信息或证据。上诉审查为对事实、法律、政策及裁量问题的重新审查,可处理先前未提出或未解决的问题;8 C.F.R. § 103.2(b)(16)(i)仅要求对申请人不知情的不利信息事先告知,而翻译缺陷源于申请人自己提交的材料,其知情即足够。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statute, regulations, and FOD informed the Petitioner what was required of her, but for some of the requirements she declined to offer information or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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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have de novo "review of all issues of fact, law, policy, and discre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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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gulation does not contain a provision that the agency must provide the filing party with an opportunity to rebut any form of adverse information that the party is awar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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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16年9月提交的I-526申请、外勤业务局拒绝意向通知、申请人对证据请求的回应及原审拒绝通知,以区分各阶段记录;本次动议审查范围限于最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we will only review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se proceeding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上诉阶段是否就资金路径问题提交论证,以及外文文件是否附有符合法规的翻译;上诉决定将放弃问题与翻译缺陷列为独立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bandoned the issue of properly documenting the path of her funds in her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ose deficient translations were an independent ba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次动议中提交的资金路径补充材料未被实质评价,不能据此推断其内容是否足以证明合法资金来源;动议驳回仅表示未达到重新开放门槛。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unnecessary that we directly address the evidence she offers with this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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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2890731 日期:2026年8月1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境内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人,该企业将惠及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外国人可投资于与美国境内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该区域中心由国土安全部部长基于促进经济增长(包括预期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的提案而指定。见该法第203(b)(5)(E)(i)条。

外勤业务局(FOD)就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申请)发出了拒绝意向通知(NOID),指称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所投资的、或正在积极投资过程中的资本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尽管申请人及时回应了NOID,FOD仍以未收到回应为由拒绝了申请。申请人随后提交了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FOD最终驳回了该动议。我们随后驳回了后续上诉。现本事项以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形式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1 2022年3月15日,《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对INA 203(b)(5)中的区域中心项目进行了实质性改革和编纂,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policy-manual-updates/20221006 EB5ReformAndIntegrity Act.pdf。 由于申请人于2016年9月提交了本申请,该日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上诉裁决。

原文第 2 页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由于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决定,我们将仅审查本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我们首先注意到,申请人在其上诉中放弃了适当记录其资金路径的问题。在我们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我们告知申请人这是驳回该提交的独立依据,并引用了表明被放弃或放弃的问题不能通过动议恢复的判例法。

关于同一问题——记录其资金路径——她在上诉中放弃并放弃或丧失的,目前的动议反映她在FOD的补件请求(RFE)回应中处理了该问题。但正如我们在驳回上诉时指出的,FOD的NOID告知申请人她在该RFE回应中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资格,这就是FOD寻求额外信息和证据的原因。

接下来,申请人陈述:

行政裁决要求给予申请人公平机会处理裁决者指出的关切。见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ssoc. Comm'r 1998)。当机构认定提交的证据不足时,适当做法是指出缺陷并允许申请人回应,而不是基于上诉时首次提出的关切拒绝申请。

首先,我们在Matter of Ho中未发现申请人此处所传达的类似支持性推理脉络。“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是获得听证的机会。”Goldberg v. Kelly, 397 U.S. 254, 267 (1970)(引用Grannis v. Ordean, 234 U.S. 385, 394 (1914))。在这些程序中获得听证的机会涉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告知提交方法律要求什么,并充分解释为何记录中的材料不符合这些条件。在此,法规、条例和FOD告知了申请人对她有何要求,但对于其中一些要求,她拒绝提供信息或证据,即使其缺失已包含在给她的通知中。因此,她获得了处理某些缺陷的公平机会,但她未能这样做。

在这些动议中,“申请人现在提供了关于资金路径的额外支持文件,包括……进一步澄清材料。”再次,如果申请人希望这些材料被考虑,她应通过提交新申请来实现这一目的。移民上诉委员会处理了类似情形,他们表示:

然而,如果申请人在拒绝前已被告知所需证据并获得合理机会在记录中提供该证据,我们将不会为任何目的考虑上诉时[或任何后续动议]提交的证据。相反,我们将基于……主任面前的诉讼记录裁决上诉

原文第 3 页

……[引文省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希望进一步考虑,他或她必须提交新的签证申请。

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 (BIA 1988)。

但这并非排除对申请人上诉作出有利裁定的唯一原因,因为记录中仍存在证据缺陷。该问题涉及未按照条例翻译的外文文件。这些有缺陷的翻译是独立依据,不仅在上诉中,而且在FOD面前也排除了任何有利决定。虽然申请人主张我们不应在上诉决定中处理该问题,但我们拥有对“所有事实、法律、政策和裁量问题”的重新审查权。“这意味着,在上诉中,[行政上诉办公室]重新审视记录,其决定可处理先前决定中未提出或未解决的新问题。”见 generally AAO Practice Manual, Ch 3.4, https://www.uscis.gov/aao-practice-manual。

申请人称“[t]his approach contravenes the fundamental procedural safeguards governing USCIS adjudications”(这种做法违反了管辖USCIS裁决的基本程序保障)依据8 C.F.R. § 103.2(b)(16)(i),这是不正确的。该条例规定:

申请人或申请人不知情的不利信息。如果决定将对申请人或申请人不利,且基于服务局考虑的不利信息,而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此不知情,则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其这一事实,并提供机会反驳该信息并代表自己提交信息……

申请人错误地认为USCIS被禁止在不利决定中纳入任何“先前未指明”的问题。审查8 C.F.R. § 103.2(b)(16)(i),它仅要求在以下事实模式下由USCIS提供事先通知:

  • 决定将是不利的;
  • 决定将基于不利信息;以及
  • 提交方对USCIS将在其决定中考虑的信息不知情。

该条例不包含规定机构必须向提交方提供机会反驳其已知但不知道将包含在决定中的任何形式不利信息。该监管条款背后的意图是确保USCIS不会引入提交方无从知晓的不利信息作为拒绝依据。Cf Matter of S-M-H-, 29 I&N Dec. 412, 414 (BIA 2026)(认定政府无需向提交方提供任何特定通知,告知政府将对其不利地使用其在移民申请中提供的信息;其对该信息的知悉即足够)。因此,我们将翻译证据中的重大证据缺陷确定为驳回上诉的多个独立依据之一,对申请人并非不公平。申请人未证明本办公室在上诉中的做法违反了管辖USCIS裁决的基本程序保障。

尽管申请人未明确界定其合并动议中哪些部分涉及由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构成的重新开案,哪些部分

原文第 4 页

涉及主张上诉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的复议,我们已在本文件中处理了她的主要论点。对于重新开案动议,提出动议的一方为证明重新开案合理而必须达到的标准是:证明其有“合理可能性”在相关上诉中胜诉,且USCIS将批准其福利请求。Matter of M-K-, 29 I&N Dec. 556, 562, 568 (BIA 2026)(引用 Matter of L-O-G-, 21 I&N Dec. 413, 419 (BIA 1996))。由于申请人在此未作出此种证明,我们无需直接处理她随本动议提供的证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被启动驱逐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8-1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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