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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6年8月17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其他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I-290B表是否由申请人本人有效签署(上诉是否由有法律地位的受影响当事人适当提交)、杰出能力实体资格(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至少三项监管标准)
不成立 I-290B表是否由申请人本人有效签署(上诉是否由有法律地位的受影响当事人适当提交)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的ORDER为驳回上诉(The appeal is dismissed)。本次实际解决的是I-290B表是否由申请人本人有效签署、上诉是否由有法律地位的受影响当事人适当提交;因签名问题具有决定性,AAO未审理原审拒绝I-140的实体结论,也未审理申请人的上诉理由,故杰出能力资格未在本次程序中获重新认定。该决定为本案最终决定,动议提交不推迟决定效力。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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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is issue is dispositive ofthe appeal, we do not reach the merits of the USCIS' decision or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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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constitutes the final decision in this matter. The filing of a motion will not postpone the effect of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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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寻求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获得第一优先分类;原审认定其未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十项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因而拒绝申请。本次程序为申请人对该拒绝决定提出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I-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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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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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she ha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or that she met at least three ofthe ten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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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USCIS拒绝I-140杰出能力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初始证据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she ha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or that she met at least three ofthe ten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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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USCIS拒绝决定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AAO依8 C.F.R. § 103.3受理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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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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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AAO经重新审查后认为记录不能证明申请人本人签署了I-290B表,签名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故未进入USCIS决定实体或申请人上诉理由的审理,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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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cause this issue is dispositive ofthe appeal, we do not reach the merits of the USCIS' decision or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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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I-290B表是否由申请人本人有效签署(上诉是否由有法律地位的受影响当事人适当提交)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2(a)(2)要求可接受的签名须为手写或按规定电子格式;USCIS政策手册说明有效签名须由受影响当事人本人作出,以表明其知悉申请及支持文件内容、已审阅并同意其中信息,并在伪证处罚下证明真实正确。若认定申请缺少有效或适当签名,应不经补正机会而拒绝或驳回。8 C.F.R. § 103.2(a)(7)(ii)(A);8 C.F.R. § 103.3(a)(1)(iii)(B);Matter of Valdez, 27 I&N Dec. 496, 499 (BIA 2018);28 U.S.C. § 1746;United States v. Bueno-Vargas, 383 F.3d 1104, 1111 (9th Cir. 200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提交I-290B表提出上诉;记录中该表第4部分载有以申请人姓氏手写的签名。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I-140,认定申请人未证明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至少三项监管标准;该实体意见因本次签名问题未被AAO审理。

I-290B表第4部分申请人签名栏

证明目的
用于表明申请人本人提交并核验上诉及相关支持文件。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处仅为申请人姓氏的手写呈现,与记录中申请人其他签名实质不同,且笔迹与同表准备人签名相似,故不能认定为申请人本人有效签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能证明该签名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或符合其通常签名方式的记录;AAO指出该签名与I-140、支持信及护照上的签名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ignature appearing in Part 4 of Form I-290B is a handwritten rendering of the Petitioner's sur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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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 signature differs substantially from the Petitioner's signatures elsewhere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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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申请I-140表上的申请人签名

证明目的
作为申请人通常签名方式的比较样本。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作为记录中申请人签名的可靠样本,认定其采用特征鲜明的连笔签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样本本身存在缺陷;问题在于其与I-290B签名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igned the underlying Form I-140 with a distinctive script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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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支持原申请的信件及申请人护照上的签名

证明目的
作为申请人通常签名方式的补充比较样本。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两处签名与I-140上的连笔签名相同或实质相似,彼此一致,但与I-290B上的手写姓氏在形态上实质不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这些样本本身存在缺陷;比较口径为与I-290B签名栏的手写姓名对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ame or substantially similar script signature also appears on the Petitioner's letter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and on the Petitioner's pas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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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signatures are consistent with one another but materially different in appearance from the handwritten name appearing in the Petitioner's signature block on Form I-29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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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90B表上准备人签名

证明目的
用于比较笔迹特征。
AAO 如何评价
AAO仅观察认为申请人所谓签名所用笔迹与同表准备人签名笔迹相似,作为不支持申请人本人签署的旁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进一步鉴定笔迹或认定代签事实,仅指出相似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handwriting used for the Petitioner's purported signature on Form I-290B resembles the handwriting used for the preparer's signature on the same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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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将I-290B第4部分的签名与记录中申请人其他签名逐一比较:I-140表、支持原申请的信件及护照上的签名均为一致且特征鲜明的连笔签名,而上诉表上的手写姓氏在形态上与之实质不同,且笔迹与同一表格上准备人签名相似。AAO据此认定记录未证明该签名由申请人本人作出,也未证明其与申请人通常签名方式一致。由于缺少申请人本人签名,该表在伪证处罚下的声明不具有证据效力,无法表明申请人知悉、审阅并认可上诉及支持文件。签名缺陷使上诉不能被视为由有法律地位的受影响当事人适当提交,且该问题具有决定性,故AAO未审理原审实体结论及上诉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personally signed Form I-29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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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signature on the Form I-290B is their signature or is consistent with how they normally sign their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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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personally signed Form I-290B, we cannot recognize the appeal as properly filed by an affected party with legal standing in these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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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实体资格(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至少三项监管标准)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申请人须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广泛文件证明其成就获得领域认可。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自己符合杰出能力分类;具体上诉理由因签名问题未被AAO审理。

原审意见

USCIS认定申请人未证明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满足十项监管标准中至少三项的初始证据要求。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说明签名缺陷对上诉具有决定性,因此未进入USCIS拒绝决定的实体,也未审理申请人的上诉理由。本次决定未对杰出能力资格作出重新认定,原审结论仅作为程序背景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is issue is dispositive ofthe appeal, we do not reach the merits of the USCIS' decision or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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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had not established she had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or that she met at least three ofthe ten regulato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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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I-290B第4部分签名与I-140、支持信及护照上的签名是否一致,是本案唯一被AAO实际审查的问题;该比较仅决定上诉是否适当提交,不涉及杰出能力标准是否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levant issue is whether the record established that the Petitioner personally signed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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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AAO指出I-290B签名笔迹与同表准备人签名相似,但未作笔迹鉴定或认定代签事实;引用时应限于原文的相似性观察。
    核对原文依据
    resembles the handwriting used for the preparer's signature on the same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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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原审关于未证明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至少三项监管标准的结论,在本次上诉中未被AAO重新审查;不得将本次驳回上诉理解为对杰出能力实体资格的再次否定或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do not reach the merits of the USCIS' decision or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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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0734197 日期:2026年8月17日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外国人使用。同上。

USCIS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她获得过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她至少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三项,以确立该类别的最初证据要求。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在本上诉中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375-76(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26 I&N Dec. 537,537 n.2(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8 C.F.R. § 103.2(a)(2)的规定为:“[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向USCIS提交的福利请求上可接受的签名是手写签名,或者,对于按表格说明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福利请求,为电子格式的签名。”

USCIS认为有效签名是“任何人所作的任何手写标记或签名”,且无需清晰可辨或以连笔书写。但是,缩写或其他手写签名必须与该人通常签署其姓名的方式一致。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B.2(B)(着重号为原文所加),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有效签名必须由作为受影响方、具有提交上诉或动议资格的人作出,以表明“[该]人知悉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的内容;[该]人已审阅并批准该请求及任何支持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信息;且[该]人在伪证处罚下证明该请求及任何其他支持文件

原文第 2 页

真实且正确。”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B.2(B)。在移民表格上某人的签名确立一项强有力的推定,即签名者知悉其内容并已同意,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或他人的其他不法行为。Matter of Valdez,27 I&N Dec. 496,499(BIA 2018)(引用Thompson v. Lynch,788 F.3d 638,647(6th Cir. 2015);Bingham v. Holder,637 F.3d 1040,1045(9th Cir. 2011))。

USCIS Policy Manual规定,“一般而言,任何请求移民福利的人必须在向USCIS提交其本人的移民福利请求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之前签署该请求。”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同上,B.2(C)(1)(引用8 C.F.R. § 103.2(a)(2))。若无申请人作为声明人实际且本人的签名,表格I-290B上在伪证处罚下的声明不具有证据效力。此外,如果我们认定某项福利请求不包含有效或适当的签名,我们将在不提供更正或补正缺陷签名机会的情况下予以拒收、否决或驳回。8 C.F.R. § 103.2(a)(7)(ii)(A);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同上,B.2(A)。

II. 分析

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本人签署了表格I-290B。表格I-290B第4部分出现的签名是申请人姓氏的手写呈现,~I--~。该签名与记录中其他处申请人的签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而言,申请人在基础表格I-140上签署了一个独特的连笔签名。相同或基本相似的连笔签名还出现在申请人提交的支持基础申请的函件上以及申请人的护照上。这些签名彼此一致,但在外观上与表格I-290B申请人签名栏中出现的手写姓名存在实质差异。我们进一步注意到,表格I-290B上申请人据称签名所使用的笔迹与同一表格上准备人签名所使用的笔迹相似。相关问题在于记录是否证明申请人本人签署了上诉。

考虑到表格I-290B上存在重大差异的签名以及记录中其他处申请人签名的一致样例,申请人未能证明表格I-290B上的签名是其签名,或与其通常签署其姓名的方式一致。

因此,记录未能证明表格I-290B由申请人本人签署,符合8 C.F.R. § 103.2(a)(2)的要求。在本案中,该签名无效,因为它不能表明据称的签署人知悉代表其提交的请求及支持文件的内容:即其已审阅并批准其中的信息,且其在伪证处罚下证明该请求真实且正确。

在伪证处罚下签署的福利请求的证据效力源自申请人或请求人的实际签名。28 U.S.C. § 1746(要求声明人签名);另见U.S. v. Bueno-Vargas,383 F.3d 1104,1111(9th Cir. 2004)(“我们认定,在伪证处罚下签署声明符合宣誓或确认的标准,因为它是声明人理解其陈述的法律意义以及若声明人撒谎可能受到惩罚的信号。”)。通过要求请求人本人审阅并在伪证处罚下签署移民

原文第 3 页

表格以核实福利请求、所提交证据及相关主张的真实性,USCIS旨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只有请求人才能证明这些事项的真实性。当USCIS表格未经请求人签署以证明其真实性时,申请及支持证据的证据基础即不复存在。

由于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本人签署了表格I-290B,我们无法认定该上诉由在这些程序中具有法律资格的受影响方适当提交。见8 C.F.R. § 103.3(a)(1)(iii)(B)。我们也无法认定申请人适当提交了本上诉,我们将驳回本提交。参见1 USCIS Policy Manual,同上,B.2(B)。由于该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不审理USCIS决定的是非曲直或申请人的上诉论点。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表格I-290B包含其有效签名。因此,该上诉未被适当提交。在签证申请程序中,请求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责任。申请人未履行该责任。

命令: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另有不可入境或可驱逐情形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I-862出庭通知而依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6-08-1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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