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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17年8月18日)

类别 NIW · 领域 其他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上诉是否具体指出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EB-2 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国家利益豁免
不成立 上诉是否具体指出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系孟加拉国公民,通过 Form I-140 寻求 EB-2 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并同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以免除该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及劳工证要求。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本次 AAO 决定仅处理上诉程序问题,未重新审理 EB-2 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要件。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 I-140 申请。申请人随后提交上诉,在 Form I-2908 上表示将在 2016 年 10 月 3 日提交日起 30 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AAO 表示截至决定作出时未收到任何进一步材料,本次审理范围限于上诉是否具体指出原决定中的法律或事实错误。

争议标准

上诉方必须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若未具体指出,依据 8 C.F.R. § 103.3(a)(1)(v) 应简易驳回。AAO 审查的是上诉陈述是否满足这一具体性要求,而非重新评估原申请是否符合 EB-2 或国家利益豁免标准。

提交的证据

上诉时提交的是一份两句话的陈述,内容笼统模糊,未具体指明主任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Form I-2908 上承诺的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在决定作出前未提交。原文未描述任何关于高级学位、拟议事业或国家利益的文件。

AAO 认定

AAO 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具体指出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的上诉支持陈述,仅提交笼统模糊的两句话陈述;且承诺的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未收到。因此上诉不符合 8 C.F.R. § 103.3(a)(1)(v) 的具体性要求。

裁决结果

上诉被简易驳回。该处理为程序性驳回,未对 EB-2 高级学位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要件作出认定,也不等于批准或拒绝原申请的实体结论。

适用边界

本案仅说明上诉陈述未具体指出错误即触发简易驳回的程序规则;未讨论高级学位、杰出能力、国家利益豁免三要件或任何实体证据。不得据此推断其他 EB-2 或 NIW 申请的成功率,也不构成先例。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查看:Form I-2908 上的上诉陈述原文、是否在 30 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以及德州服务中心拒绝决定的理由;本案未涉及实体资格,不能以本案判断 EB-2 或 NIW 的实体标准。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上诉是否具体指出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证据:上诉时提交的两句话陈述;Form I-2908 上关于 30 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的声明;AAO 称未收到进一步材料。

认定理由:AAO 认定该陈述笼统模糊,未具体指明主任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且承诺的材料未提交,故依据 8 C.F.R. § 103.3(a)(1)(v) 简易驳回。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EB-2 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

证据:原文未讨论高级学位或相关证据。

认定理由:AAO 仅处理上诉程序问题,未对 EB-2 实体资格作出认定。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

国家利益豁免

证据:原文未讨论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要件或证据。

认定理由:AAO 未进入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审查,仅因上诉陈述不合规而简易驳回。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B-F- 案 日期:2017年8月1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系孟加拉国国民及公民,寻求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本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可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并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人未能具体指出上诉所涉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申请人未提供支持上诉的陈述,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的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错误。相反,随上诉提交的两句话陈述笼统而含糊。在表格 I-2908(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称将在2016年10月3日提交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然而,截至目前,我们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由于申请人未指出审理主任下述决定中具体的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上诉必须简易驳回。

裁定:依据 8 C.F.R. § 103.3(a)(1)(v),上诉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B-F-, ID# 596781 (AAO Aug. 18, 2017)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7-08-1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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