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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T-N-M-C-M-, INC. 案 日期:2017年8月1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服装制造商,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缝纫机操作员。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非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该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培训或经验少于两年的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受益人在先前一次逃避移民法的尝试中结婚,从而禁止批准该申请。在上诉中,我们维持了审理主任的决定。我们还否决了随后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该事项现因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经审查,我们将否决这些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拟证明的新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并须由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在动议中,申请人重申了先前动议中已处理的相同论点,且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与先前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实质相同。我们先前已在上诉决定及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决定中处理了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未陈述在重新开案的程序中拟证明的新事实,也未援引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决定或其他法律依据来证明我们或审理主任错误适用了相关法律或机构政策,以及先前决定基于当时的记录证据是错误的。因此,这些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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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T-N-M-C-M-, Inc. 案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T-N-M-C-M-, Inc., 10# 804666 (AAO Aug. 1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