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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0476346 日期:2020年8月18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电子设计计算机软件和销售企业,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高级软件开发人员。申请人根据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为受益人申请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为由驳回了申请。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是错误的,且记录中的证据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且雇用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同类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该法第212(a)(5)(A)(i)(l)-(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申请,该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要获得其为受益人请求的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劳工证中所述的所提供工资。如8 C.F.R. § 204.5(g)(2)法规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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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确立时证明该能力,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该能力的证据应以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形式提供。在潜在美国雇主雇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情况下,审理主任可以接受该组织财务官员的声明,以证明潜在雇主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在适当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交额外证据,如损益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人事记录,或[USCIS]可以要求提供。
二、分析
如上述法规所示,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1起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在本案中,所提供工资为每年96,533美元,优先日为2019年5月31日。
在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时,USCIS首先审查受益人在优先日之后的期间是否由申请人雇用并支付工资。申请人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其在相关时间段内以等于或高于所提供工资的薪金雇用受益人,并附有8 C.F.R. § 204.5(g)(2)法规所要求的一种证据形式,可作为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证明。
申请人表示受益人作为高级软件开发人员的雇用始于2018年11月。申请人在2019年10月的初始证据中以及2019年11月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提交了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向受益人发放的所有双周工资单副本。这些工资单显示,受益人在截至2019年8月17日的支付期双周工资为3,461.54美元,对于2019年8月18日开始的支付期,双周工资增至3,712.80美元。申请人称这些数字反映了受益人的年薪从90,000美元提高至所提供工资96,533美元。2 申请人计算,在2019年5月31日优先日至2019年8月18日受益人工资提高至所提供工资水平之日期间,所提供工资与支付给受益人的工资之间的差额为1,411.20美元,并主张其以支票形式向受益人支付了该差额,并引用了记录中的工资单。然而,截至2019年11月1日的工资单均未显示此类付款,且申请人未提交截至年底的任何后续工资单副本来证明此类付款。记录中也不包括受益人2019年表格W-2(工资和税务报表)的副本,该表格将显示其全年总工资。事实上,在申请人于2019年12月下旬将上诉邮寄至USCIS时,受益人尚无法获得2019年表格W-2。因此,记录中的文件不能证明
1 申请的“优先日”是基础劳工证申请提交给劳工部的日期。见8 C.F.R. § 204.5(d)。 2 将2019年8月18日之前的双周工资3,461.54美元乘以26将产生年薪90,300.04美元。将2019年8月18日之后的双周工资3,712.80美元乘以26将产生年薪96,532.80美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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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2019年5月31日优先日至年底向受益人支付的报酬等于或高于所提供工资。
如果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起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额等于或高于所提供工资,USCIS将审查申请人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报告或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记录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数字。如果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中的任一数字等于或超过所提供工资,或在特定年度内等于或超过所提供工资与支付给受益人金额之间的差额,申请人通常将被视为有能力在该年度支付所提供工资。
记录中包括一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管理层提供的2017年和2018年财务数据出具的“独立会计师审阅报告”。如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附函所示,会计师审阅并非8 C.F.R. § 204.5(g)(2)法规所要求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即使它是经审计财务报表,会计师审阅涵盖的是优先日之前的2017年和2018年,因此不能证明申请人自优先日起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此外,在2019年12月审理主任作出决定时以及申请人于当月晚些时候向USCIS提交上诉时,对于尚未结束的2019年,不可能有任何经审计财务报表、任何联邦纳税申报表或任何年度报告可供使用。
在没有申请人2019年联邦纳税申报表副本、2019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2019年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我们无法根据其自2019年5月31日优先日起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来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发回本案,以便审理主任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8 C.F.R. § 204.5(g)(2)中规定的、针对2019年优先日年度的法规所要求证据。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本案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考虑申请人自2019年5月31日优先日起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案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