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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0684241 日期:2022年8月1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专业人员的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财务咨询服务的机构,拟聘用受益人担任会计师。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专业人员的移民签证类别。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撤销了批准,认定申请人和受益人隐瞒了受益人与公司负责人之间的家庭关系,且申请人未能证明所提供职位对美国工人可用。审理主任还驳回了随后的重新开案动议,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提交动议的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申请人现提交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两项上诉。
一、法律
复议动议基于对先前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新事实的书面证据。复议动议的要求见8 C.F.R. § 103.5(a)(3),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见8 C.F.R. §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就业类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在美国永久填补一个职位而聘用外国工人,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DOL批准意味着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来填补该职位。同上。劳工认证还表明,雇用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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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DOL批准了该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经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最终可以申请海外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二、分析
如上所述,审理主任撤销了其先前对该申请的批准。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认定USCIS就该撤销提供了充分通知,且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超过15个月后才提交针对该撤销决定的重新开案动议的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
A. 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此前不可获得或不可发现。相反,“新事实”是与动议所提出的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本程序中提交的事实,本程序包括原始申请。重述此前已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已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在此,申请人提交了其成员签署的声明,进一步详细说明了其搬迁的时间线以及通过美国邮政局转发邮件的努力。然而,这一新信息对于USCIS是否向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撤销通知这一问题不具有实质性。正如随动议提交的一份USCIS网页打印件所述,在美国邮政局更改地址不会更改在USCIS的地址。
该声明还重申了其在上诉中提出的论点,即申请人提交初始重新开案动议的延迟是合理的,因为其在得知撤销后立即提交了动议。由于这些主张已经提出,我们认定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未陈述新事实,因此不符合8 C.F.R. § 103.5(a)(2)的要求。据此,该动议被驳回。
B. 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在上次决定中提到的关于更新地址的资源对于它们是否也适用于申请或请求已经获批的情况是模糊的,因此其不知道任何要求,也没有义务在本申请获批后提供新地址。
我们首先注意到,尽管申请人提交的USCIS网页副本中有一份仅提及待决案件,但另外两份既提及待决案件也提及一般性的地址变更,指出即使在批准后也需要更新地址的情形。此外,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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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uscis.gov/tools/how-do-i-guides的“How Do I Guides”页面包含一个链接,指向题为“After Receiving a Decision”的页面https://www.uscis.gov/green-card/after-receiving-a-decision,该页面指出“如果您在案件获批后已搬迁,请在线更改您的地址或致电USCIS联络中心。”正如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所述,所有这些资源都强调更新地址的重要性,DHS监察员网站强调“申请人/请愿人负有确保USCIS存档正确地址信息的唯一责任。”经审查这些公开指南,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关于其初始重新开案动议的逾期提交不合理或超出其控制范围的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1)。
申请人还主张,由于其采取行动更改地址,并在通过代表受益人提交的非移民申请相关通信得知撤销后提交了动议,我们应考虑这一点并认定初始重新开案动议为及时提交。其引用了移民上诉委员会(“委员会”)关于缺席递解令的一项决定,该决定列出了在克服这些通知送达推定时应考虑的因素。Matter of M-R-A-, 24 I&N Dec. 665 (BIA 2008)。然而,申请人未能确立委员会在审查针对缺席递解令的重新开案动议时所使用的标准和考虑的因素应适用于本事项。如上所述及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8 C.F.R. § 103.5(a)(1)的规定指出,USCIS有裁量权在申请人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下免除重新开案动议的逾期提交。该规定并不要求如申请人所建议的那样,USCIS考虑申请人如果收到通知是否本会及时提交重新开案其申请撤销的动议。
最后,申请人主张,由于USCIS是一个机构,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其在其非移民签证申请中使用的新地址会被共享并同样适用于其移民签证申请。但正如我们在先前决定中所解释的,每项福利请求都会创建其自己独立的程序记录,审理人员在裁决申请或请求时应仅考虑该记录。见1 USCIS Policy Manual E.2。如上所述,USCIS公开指南指出,申请人有责任向USCIS更新其地址。
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最近的决定基于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或根据作出决定时的记录该决定是错误的。因此,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