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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419655 日期:2025年8月18日
对实地行动局(FOD)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该第五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人,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同上。外国人可以投资于与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和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第610条,经修订。
FOD拒绝了该申请。FOD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所投资的资金,因此,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投资了所需金额的资本。FOD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提交所要求的证据,这妨碍了一条实质性的调查线索。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以下分析的新决定。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提交了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FOD于2023年9月8日向申请人发送了拒绝意向通知(NOID),要求申请人在2023年10月11日前作出回应。FOD随后于2023年10月23日以放弃为由拒绝了表格 I-526,认为申请人未对NOID作出回应。然而,FOD后来认定“NOID回应未与记录关联”,并且在FOD“得知NOID回应已提交后,本申请于2024年10月8日基于服务动议重新开案”。然而,FOD最终于2024年10月31日拒绝了表格 I-526。
“当[USCIS]官员自行动议重新开案[USCIS]程序或重新考虑[USCIS]决定,且新决定可能对受影响一方不利时,该官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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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送达后给予受影响一方30天时间提交书面论证意见”,8 C.F.R. § 103.5(a)(5)(ii)。记录未能证明,在FOD自行动议重新开案程序后,FOD在2024年10月8日之后给予了申请人30天时间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之后FOD才于2024年10月31日最终拒绝了表格 I-526。因此,FOD的拒绝违反了8 C.F.R. § 103.5(a)(5)(ii)所规定的服务动议书面论证意见要求。
基于上述,本办公室将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FOD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认定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因此,本办公室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该决定被撤回。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