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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10647942 日期:2020年8月1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专业人员的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会计师。其请求根据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为受益人进行专业分类。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为由驳回了申请。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决定是错误的,且记录中的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填补所提供职位,且雇用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同类受雇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该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申请,该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要获得其为受益人请求的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劳工证中所述的所提供工资。如8 C.F.R. § 204.5(g)(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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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期确立时证明该能力,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该能力的证据应以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形式提供。在预期美国雇主雇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情况下,审理主任可以接受组织财务官员的声明,以证明预期雇主的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在适当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交额外证据,如损益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人事记录,或[USCIS]可以要求提供。
二、分析
如上述法规所示,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的优先日期1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在本案中,所提供工资为每年79,934美元,优先日期为2019年1月3日。
在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时,USCIS首先审查受益人在优先日期之后的期间是否受雇于申请人并获得报酬。申请人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其在相关时间段以等于或高于所提供工资的薪金雇用受益人,并附有8 C.F.R. § 204.5(g)(2)法规所要求的一种证据形式,可被视为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证明。
申请人表示受益人作为会计师的雇佣始于2017年。在回应2019年10月发出的补件通知(RFE)时,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2018年(优先日期前一年)的表格W-2(工资和税务报表)副本,显示受益人当年获得“工资、小费、其他报酬”34,400美元。在申请人于2019年11月回应RFE时,2019年尚未结束,没有受益人的表格W-2,且在2020年1月上诉时或之后也未提交此类表格。因此,申请人未能基于支付给受益人的工资证明其自2019年1月3日优先日期起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
如果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优先日期起已向受益人支付等于或高于所提供工资的金额,USCIS将审查申请人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报告或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记录的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数字。如果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中的任一数字等于或超过所提供工资,或在特定年度等于或超过所提供工资与支付给受益人金额之间的差额,申请人通常将被视为有能力在该年度支付所提供工资。
1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申请提交给劳工部的日期。见8 C.F.R. § 204.5(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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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始证据中,申请人提交了其2018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在审理主任2019年12月作出决定及申请人随后上诉时,这仍是申请人最近提交的申报表。然而,由于申请的优先日期在2019年,这是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的第一年。没有申请人2019年联邦纳税申报表(或2019年年度报告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我们无法确定申请人自2019年1月3日优先日期起基于其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此案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要求申请人提交8 C.F.R. § 204.5(g)(2)规定的2019年法规要求证据,以及审理主任认为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移民福利所需的任何其他证据。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此案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考虑申请人自2019年1月3日优先日期起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