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AUG192020_01B7203

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上诉驳回(2020年8月19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上诉是否具体指出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在30日内提交、EB-5投资额、资金置于风险及资金来源合法性
不成立 上诉是否具体指出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在30日内提交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申请EB-5投资移民分类,主张已向新商业企业投资至少100万美元、将资金置于风险之中,且资金来源合法。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IPO)主任以未证明投资额、未证明资金置于风险、未证明资金来源合法为由拒绝该申请。申请人随后提出上诉,并提交补充文件,坚持其已符合EB-5分类资格。

程序经过

IPO主任作出拒绝决定后,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日提交I-290B上诉表,表中未具体指出任何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仅称将在30日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申请人未申请延期,直至2019年10月3日才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已超过决定送达后30日的期限。本次AAO审理范围仅为该上诉的程序合规性,未进入EB-5实体资格审查。

争议标准

依据8 C.F.R. § 103.3(a)(1)(v),上诉方必须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的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否则审理官员应简易驳回上诉;依据8 C.F.R. § 103.3(a)(2)(i),完整上诉(包括任何书面论证意见)须在决定送达后30日内提交;依据8 C.F.R. § 103.3(a)(2)(vii),如有正当理由可书面申请延期提交书面论证意见。

提交的证据

I-290B上诉表本身未具体指出任何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仅声明将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日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但未提交任何延期申请。上诉中提交的补充文件种类及具体证明对象,原文未展开说明。

AAO 认定

AAO认定申请人不符合上诉提交要求:I-290B上诉表未具体指出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书面论证意见在决定送达后30日之后才提交,且申请人未申请任何延期。因此,AAO未审查IPO关于投资额、资金置于风险及资金来源合法的实体认定,也未就EB-5资格作出任何认定。

裁决结果

AAO依8 C.F.R. § 103.3(a)(1)(v)和(2)(i)简易驳回上诉。该裁决为程序性驳回,未触及EB-5申请的实体资格,不表示申请人已获批准或必然被拒绝。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上诉程序合规性,不构成对EB-5投资额、资金置于风险、资金来源合法或其他资格要素的实体判断,也不对其他申请的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作出任何推定。IPO主任的拒绝理由未被AAO实体审查或采纳为AAO意见。

阅读提示

需核对:I-290B上诉表是否具体指出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书面论证意见的实际提交日期与决定送达日期的间隔;是否存在任何书面延期申请及其理由;上诉中提交的补充文件清单及其证明对象。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上诉是否具体指出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

证据:2019年4月24日提交的I-290B上诉表,仅声明将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未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认定理由:8 C.F.R. § 103.3(a)(1)(v)要求上诉方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的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否则应简易驳回;上诉表未满足该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在30日内提交

证据:书面论证意见于2019年10月3日提交,未附任何延期申请。

认定理由:8 C.F.R. § 103.3(a)(2)(i)要求完整上诉包括书面论证意见在决定送达后30日内提交;本案书面论证意见逾期提交,且未依8 C.F.R. § 103.3(a)(2)(vii)申请延期。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EB-5投资额、资金置于风险及资金来源合法性

证据:IPO主任以未证明投资至少100万美元、未证明资金置于风险、未证明资金来源合法为由拒绝;AAO因程序问题简易驳回上诉,未审查上述实体问题。

认定理由:AAO仅处理上诉程序合规性,未就EB-5实体资格作出认定,故相关要素保留未决。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07208019 日期:2020年8月19日

对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作为投资移民的分类。这第五类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国民,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

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主管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已向NCE投资至少1,000,000美元、将所需金额的资本置于风险之中,或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于合法来源。申请人提出上诉,提交了额外文件,并主张其已确立EB-5分类的资格。

根据8 C.F.R. § 103.3(a)(1)(v),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明上诉所涉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即决驳回任何上诉。完整上诉,包括任何支持性书面论证意见,必须在决定送达后30天内提交。8 C.F.R. § 103.3(a)(2)(i)。如上诉人书面请求额外时间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我们可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予以准许。8 C.F.R. § 103.3(a)(2)(vii)。

申请人未遵守提交上诉的要求。2019年4月24日提交的I-290B表格本身并未具体指明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而是声称将在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额外证据。申请人在未请求任何延期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3日提交了逾期书面论证意见。因此,我们将即决驳回本上诉,因为其未具体指明不利决定中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且支持性书面论证意见未在决定送达后30天内提交。8 C.F.R. § 103.3(a)(1)(v)、(2)(i)。

裁定:上诉即决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0-08-1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免费评估

选择评估方式

从你的经历和目标出发,了解下一步怎么准备。

现在可用

人工评估

移民规划师一对一

结合你的个人经历、申请目标和现有材料,梳理申请方向与准备重点。

即将上线

ImmiClaw

AI 智能评估

AI 评估服务正在准备中,开放后可在这里开始。现在可先与规划师沟通。

你的移民计划,从一次免费评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