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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咨询顾问 · EB-3 职业移民:上诉支持(2018年8月20日)

类别 EB-3专业人员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雇主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的公司,拟以第三优先职业移民类别中的专业人员身份为受益人申请永久居留,职位为顾问,该职位要求至少学士学位。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未能证明自优先日起具备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为由拒绝申请。

程序经过

主任初次拒绝申请,理由为缺乏优先日当年起的支付能力证据;当时优先日当年的所需证据尚不可得,主任依据的是上一年度的财务证据。上诉人不服,向AAO提出上诉,并在上诉中提交了优先日当年的所需证据。本次AAO审查范围为该上诉。

争议标准

核心问题是雇主是否依据8 C.F.R. § 204.5(g)(2)证明自优先日(2017年6月30日)起具备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所需证据包括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

提交的证据

上诉中提交了优先日当年的所需财务证据,用以证明自该日起的支付能力;主任原先审查的是上一年度的财务证据。原文未列明具体文件名称、金额或报表细节。

AAO 认定

AAO认定上诉人在上诉中提交了优先日当年的所需证据,能够证明自优先日起具备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因此不再维持主任的相反认定。

裁决结果

上诉获支持(sustained),撤销德州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涉及EB-3专业人员类别下雇主支付能力证据的时间范围问题;不涉及受益人资格、劳工证实质内容或其他类别的标准,也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的指引。

阅读提示

核对优先日2017年6月30日的确定依据、上诉时提交的优先日当年财务文件种类及其与所承诺工资的对应关系,以及主任原决定所依据的上一年度财务证据范围。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雇主支付所承诺工资的能力

证据:上诉中提交的优先日当年所需证据(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类文件,原文未列具体名称);主任原依据上一年度财务证据。

认定理由:AAO认定上诉人提交了优先日当年的所需证据,证明自优先日起具备支付能力,故撤销主任的相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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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R-B-, LLC 案 日期:2018年8月2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的机构,拟聘用受益人为顾问。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专业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学士学位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必要能力。1 截至审理主任作出决定时,优先日当年申请人支付能力的所需证据尚不可得。见 8 C.F.R. § 204.5(g)(2)(要求支付能力证据包括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审理主任基于申请人上一年的财务证据作出其决定。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优先日当年的所需证据,证明其自该日起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相反决定。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R-B-, LLC, ID# 1561708 (AAO Aug. 20, 2018)

1 本申请的优先日为2017年6月30日,即美国劳工部接受随附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08-2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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