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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R-B-, LLC 案 日期:2018年8月2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的机构,拟聘用受益人为顾问。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专业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学士学位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必要能力。1 截至审理主任作出决定时,优先日当年申请人支付能力的所需证据尚不可得。见 8 C.F.R. § 204.5(g)(2)(要求支付能力证据包括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审理主任基于申请人上一年的财务证据作出其决定。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优先日当年的所需证据,证明其自该日起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相反决定。
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R-B-, LLC, ID# 1561708 (AAO Aug. 20, 2018)
1 本申请的优先日为2017年6月30日,即美国劳工部接受随附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