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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A-P-S- 日期:2019年8月2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装饰性混凝土安装公司,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专业混凝土熟练工。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其他工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能够从事不需要两年以上培训或经验、且不具有临时或季节性性质的非熟练劳工的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为由驳回了申请。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该驳回是错误的,因为审理主任未正确分析申请人的所有证据及其整体情况。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的决定。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见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同类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该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要获得其为受益人请求的分类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劳工证中所述的所提供工资。如8 C.F.R. § 204.5(g)(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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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A-P-S-
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期确立之时证明该能力,并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该能力的证据应采用年度报告副本、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形式。在潜在美国雇主雇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情况下,审理主任可以接受该组织财务官出具的声明,以证明潜在雇主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在适当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交额外证据,如损益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人事记录,或[USCIS]可以要求提供此类证据。
二、分析
如上述规定所示,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的优先日期1起持续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本案的优先日期为2018年8月28日。劳工证载明专业混凝土熟练工职位提供的工资为每小时16.78美元,按标准工作年度2,080小时计算,相当于每年34,902.40美元。审理主任认定,根据申请人2017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及各类次要证据,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然而,由于优先日期在2018年,该年是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支付能力的第一个年度。当案卷在审理主任处时,申请人2018年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证据尚不可用。因此,我们将此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要求其按照8 C.F.R. § 204.5(g)(2)的规定,要求提供申请人2018年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法规所要求的证据。
申请人还可以提交支持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中所讨论因素的资料。正如申请人所主张且Sonegawa案所允许的,审理主任在发回重审时应考虑影响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整体情况。
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此案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考虑申请人自优先日期起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A-P-S-, ID# 5779942 (AAO Aug. 20, 2019)
1 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提交给劳工部的日期。见8 C.F.R. § 204.5(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