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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10551126 日期:2020年8月20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自称从事“贸易和抵押贷款业务”,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继续受益人作为其总裁的临时雇佣。1 《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临时调派到美国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撤销了该批准,认定记录未能按规定证明:(1) 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以及 (2) 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申请人对撤销提出上诉,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以相同理由拒绝了该申请。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我们审理。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记录的审查表明,申请人于2018年1月代表受益人提交了移民申请。USCIS于2019年1月批准了该申请。受益人提交了表格 I-485,登记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申请,USCIS于2020年8月批准了该申请。因此,受益人现已成为永久居民,本程序中的问题已无实际意义。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裁定:上诉被驳回。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了一份“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的期间为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