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AUG202020_01D7101

公司总裁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0年8月20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海外管理或高管任职、美国拟任管理或高管职位、上诉是否因问题无实际意义而驳回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自称从事“贸易和抵押贷款业务”,请求继续将受益人作为其总裁以L-1A身份临时调派至美国工作。此前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曾批准该申请,后撤销批准,理由为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海外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也未能证明其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

程序经过

主任最初批准申请,随后撤销批准;上诉人对撤销提出上诉,AAO将案件发回重审;主任以相同理由拒绝申请;案件再次上诉至AAO。本次AAO审查的是对主任拒绝决定的上诉。

争议标准

L-1A要求外国雇主与美国实体之间存在合格的公司关系,且受益人在提交申请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受雇于海外关联实体并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同时其拟在美国担任的职位也须为管理或高管性质。主任认为上述两项管理/高管要件均未得到证明。

提交的证据

原文未逐项列举本次上诉提交的证据种类;仅记载记录中未能确立受益人在海外的管理或高管任职以及其在美国拟任管理或高管职位。原文未讨论具体证明文件、缺失材料或矛盾之处。

AAO 认定

AAO未就管理或高管要件作出实体认定。AAO查阅USCIS记录发现,上诉人已于2018年1月为受益人提交移民申请,该申请于2019年1月获批;受益人随后提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并于2020年8月获批,受益人现已成为永久居民。因此,本次程序中的问题已无实际意义(moot)。

裁决结果

AAO裁定驳回上诉(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该驳回系因问题已无实际意义,并非对L-1A管理或高管要件的实体审查结论。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因受益人取得永久居民身份而导致L-1A上诉无实际意义的情形;未确立任何关于L-1A管理/高管标准、公司关系或新办公室规则的约束性规则,也不代表其他L-1A申请会获批准或拒绝。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关注:主任撤销批准及随后拒绝的具体理由;此前“新办公室”申请的批准期间;受益人移民申请与I-485的提交及批准时间;以及本次上诉是否仅因身份调整获批而失去实际意义。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海外管理或高管任职

证据:主任撤销批准及拒绝决定中指出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在海外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AAO未对此作出实体认定。

认定理由:AAO因受益人已获永久居民身份、问题无实际意义而驳回上诉,未审查该要件的实质内容。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美国拟任管理或高管职位

证据:主任撤销批准及拒绝决定中指出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AAO未对此作出实体认定。

认定理由:AAO因受益人已获永久居民身份、问题无实际意义而驳回上诉,未审查该要件的实质内容。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上诉是否因问题无实际意义而驳回

证据:USCIS记录显示移民申请于2018年1月提交、2019年1月获批,I-485于2020年8月获批,受益人成为永久居民。

认定理由:受益人已取得永久居民身份,L-1A临时工作身份相关争议不再具有实际意义,故驳回上诉。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10551126 日期:2020年8月20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自称从事“贸易和抵押贷款业务”,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继续受益人作为其总裁的临时雇佣。1 《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临时调派到美国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撤销了该批准,认定记录未能按规定证明:(1) 受益人曾在国外受雇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以及 (2) 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申请人对撤销提出上诉,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以相同理由拒绝了该申请。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我们审理。

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记录的审查表明,申请人于2018年1月代表受益人提交了移民申请。USCIS于2019年1月批准了该申请。受益人提交了表格 I-485,登记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申请,USCIS于2020年8月批准了该申请。因此,受益人现已成为永久居民,本程序中的问题已无实际意义。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裁定:上诉被驳回。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了一份“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的期间为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0-08-2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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