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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动议驳回(2020年8月20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显示正当理由、先前重新开案动议是否按时提交、新办公室是否在一年期结束时满足延期要求(业务经营、财务能力、管理或行政职责)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显示正当理由、先前重新开案动议是否按时提交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标识公司,请求继续以L-1A身份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总经理。此前其新办公室申请获批,有效期自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16日;延期申请被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理由是新办公室未发展到足以支撑管理或行政职位。

程序经过

主任拒绝延期申请后,上诉人提出上诉,AAO于2019年3月21日驳回上诉,并告知任何动议须在33天内收到。上诉人于2019年4月19日寄出重新开案动议,加州服务中心于4月22日收到;该动议因逾期被驳回。上诉人随后提出复议动议,主张先前动议系按时提交;本次AAO审查的是该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复议动议须说明复议理由,并依据初次裁决时的记录证明该裁决错误;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重新开案或复议还须显示“正当理由”,并满足正式提交要求,包括正确填写I-290B表格、缴纳正确费用并提交至正确地点。

提交的证据

复议动议中,上诉人援引邮政记录,主张先前重新开案动议系按时提交。关于先前重新开案动议的实体内容,记录显示其提交了2018年末至2019年的销售与银行记录,用以证明一年新办公室期结束后业务活动增加;还主张佐治亚州州税识别号发放延迟以及秋冬季节业务普遍缓慢导致增长慢于预期。记录中未见证明何时申请州税识别号或该流程异常耗时的证据,也未见证明秋冬销售下降的统计数据或将季节性波动纳入销售预测的证据。

AAO 认定

AAO认定,按I-290B表格说明及地址指引,针对AAO裁决的动议应提交至作出原不利裁决的USCIS办公室所对应的地点;若遵循完整指引,本案动议应寄往亚利桑那州凤凰城锁箱,而上诉人误寄至加州服务中心,导致延误,费用问题似乎也造成延误,但记录未完全显示其性质,动议直至2019年8月8日才被收到。因此,上诉人未能证明先前动议按表格说明及时提交。AAO还简要说明,即使先前重新开案动议得到适当且及时的提交,也不会导致申请获批:延期时公司除受益人外无其他雇员,销售额仅20,576美元,远低于原商业计划预计的五名下属雇员和556,200美元销售额;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共开具54张发票,总收入46,501.75美元,截至2019年3月30日总销售额为223,372.54美元,即运营21个月才达到原预计首年收入的40%;季节性波动和州税识别号延迟不能解释未达首年预测。AAO指出,新办公室须在一年期结束时满足全部延期要求,事后补足不能克服当时的不合格。

裁决结果

复议动议被驳回(dismissed)。AAO认定上诉人未显示复议的正当理由,也未克服先前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的理由。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复议动议的程序与正当理由问题,以及简要说明先前重新开案动议的实体证据为何不足以导致批准;未对L-1A延期申请的实体资格作出新的批准或发回。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维持或驳回动议也不必然等于对原申请实体资格的最终认定。

阅读提示

需核对:I-290B表格及其地址指引、邮寄与收件记录、费用缴纳记录、先前重新开案动议的提交日期与收件日期、原商业计划中的雇员与销售预测、延期申请时的雇员与销售数据、2017至2019年销售与银行记录、佐治亚州州税识别号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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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复议动议是否显示正当理由

证据:复议动议及邮政记录主张先前重新开案动议按时提交;I-290B表格说明与地址指引;加州服务中心于2019年4月22日收到动议、直至2019年8月8日才在正确地点收到的记录。

认定理由:AAO认定按指引动议应寄往凤凰城锁箱,上诉人误寄至加州服务中心,导致延误,费用问题也似乎造成延误;上诉人未能证明先前动议按表格说明及时提交,故未显示复议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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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重新开案动议是否按时提交

证据:AAO于2019年3月21日驳回上诉并告知33天内收到动议;上诉人于2019年4月19日寄出、加州服务中心于4月22日收到;按指引应寄往凤凰城锁箱,实际直至2019年8月8日才在正确地点收到。

认定理由:AAO认定动议未按表格说明提交至正确地点,且存在费用相关延误,故未在期限内于正确地点收到,先前重新开案动议被认定为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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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公室是否在一年期结束时满足延期要求(业务经营、财务能力、管理或行政职责)

证据:原商业计划预计首年雇用五名下属雇员、销售额556,200美元;延期时除受益人外无雇员、销售额20,576美元;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54张发票、总收入46,501.75美元;截至2019年3月30日总销售额223,372.54美元;关于州税识别号延迟和秋冬季节缓慢的主张及销售银行记录。

认定理由:AAO简要说明,即使先前重新开案动议得到适当且及时的提交,也不会导致批准:公司业务量低,未达到原商业计划预测,季节性波动和州税识别号延迟不能解释未达首年预测;新办公室须在一年期结束时满足全部延期要求,事后补足不能克服当时的不合格。该讨论用于说明先前动议的实体证据不足,并非本次复议动议对实体资格的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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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8846249  日期:2020年8月2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标识公司,寻求根据L-1A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继续受益人作为其总经理的临时雇佣。1 《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临时调派至美国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新办公室已发展到能够支持管理和行政职位的程度。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审理主任决定的上诉。申请人随后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我们以逾期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现提交复议动议,主张先前的动议系按时提交。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最新动议。

一、动议要求

复议动议必须说明复议理由,并基于初次决定时的记录证据证明该决定不正确。8 C.F.R. § 103.5(a)(3)。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限限于申请人已就该行动表明“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重新开案或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正确填写的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无法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8 C.F.R. § 103.5(a)(4)。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期限为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16日。“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原文第 2 页

二、复议动议

我们于2019年3月21日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告知申请人,对该决定的任何动议必须在33天内收到。2 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将重新开案动议邮寄至加州服务中心,该中心于4月22日收到该动议。在其最新动议中,申请人称邮政记录显示其提交了及时的重新开案动议。

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的说明包含以下指示:“使用www.uscis.gov/i-290b-addresses上的图表确定您的上诉或动议的正确提交地址。除非您在正确地点提交,否则I-290B表格不被视为已由USCIS收到。”该图表还包含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动议的以下指示:

将您的表格发送至……

对您的案件作出原始不利决定的USCIS办公室。使用上述各节中的信息确定将您的I-290B表格发送至哪个地址。

示例:USCIS迈阿密外地办事处否决了您的I-601表格。您向AAO提交了上诉,但AAO驳回了上诉。您想提交动议要求AAO复议其驳回决定。您应将动议提交至芝加哥锁定信箱,因为迈阿密外地办事处对您的案件作出了原始否决。

如果申请人遵循了图表上的完整指示,本应将动议发送至亚利桑那州凤凰城锁定信箱。然而,申请人错误地将动议提交至加州服务中心,导致动议在正确地点收到的时间延迟。费用问题似乎也在延迟中起了一定作用,但现有记录并未完全显示这些问题的性质。由于各种延迟,该动议直至2019年8月8日才被收到。

申请人在其最新动议中未能证明先前的动议系按照表格说明按时提交。因此,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

三、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

尽管本次最新提交的文件不涉及此问题,我们将简要讨论先前动议中提交的证据和论点,以解释为何即使该动议得到适当且及时的提交,也不会导致申请获批。

寻求延长涉及新办公室的L-1A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提交:受益人在上一年度及延长申请下的职责说明;描述新运营机构人员配置及所持职位数量和类型的证据;其财务状况的证据;其在上一年度一直在经营业务的证据;以及其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保持合格关系的证据。8 C.F.R. § 214.2(l)(14)(ii)。

2 参见8 C.F.R. §§ 103.5(a)(1)(i)和103.8(b)。

原文第 3 页

审理主任基于三个理由否决了新办公室延期申请,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同意其中每一项理由。更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1) 其正在经营业务,即定期、系统且持续地提供商品、服务或两者兼有;3 (2) 新办公室在财务上有能力支持受益人的预期职位;以及 (3) 受益人的职位主要是管理或行政性质。

这些结论主要源于申请人业务活动量低。在其原始商业计划中,申请人预计在运营第一年,公司将雇用五名下属员工并实现556,200美元的销售额。审理主任在批准新办公室申请时依赖了这些预测;延期申请的一个关键目的是表明新办公室实际达到了支持批准原始申请的预期。在申请人提交延期申请时,申请人除受益人外没有其他员工,且仅实现了20,576美元的销售额。

在其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主张业务增长慢于预期,原因既有佐治亚州为公司签发州税识别号的延迟,也有“秋季和冬季”“企业普遍低迷”的原因。

该动议未包含证据表明申请人何时申请佐治亚州税识别号,也未证明该过程耗时远超通常情况以致将申请人开业延迟数月。申请人未提交统计证据表明其产品销售在秋冬季下降,也未证明其将任何此类波动纳入销售预测。此外,每年都包含“秋季和冬季”,因此这些季节在申请人运营第一年出现并不能解释为何申请人的实际销售额低于审理主任批准申请时所依赖预测数字的4%。

申请人提交了2018年末和2019年的销售和银行记录,以表明业务活动在一年新办公室期结束后有所增加。法规未规定延长一年新办公室期,但即使有此类规定,第一个完整销售年度也未接近申请人的原始预测。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申请人开具了54张发票,总收入共计46,501.75美元。截至2019年3月30日(交易清单最后日期),申请人的总销售额为223,372.54美元。因此,申请人运营21个月才达到其预期前12个月收入的40%。季节性销售波动和所称佐治亚州税识别号签发延迟不能解释公司未能达到第一年预测的原因。

申请人的新办公室必须在一年新办公室期结束时满足延期的所有要求。参见8 C.F.R. § 214.2(l)(14)(ii)。如果申请人当时未满足这些要求,则其未能满足要求本身即为 disqualifying 因素,申请人不能通过声称在数月后满足这些要求来克服。

3 参见8 C.F.R. § 214.2(l)(1)(ii)(H)。

原文第 4 页

基于上述理由,先前重新开案动议中提交的证据不会导致申请获批。

四、结论

申请人未表明复议的正当理由,也未克服驳回其先前重新开案动议的理由。因此,复议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0-08-2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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