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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39106042 日期:2025年8月2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服务中心运营处拒绝了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拥有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至少满足十项法规标准中的三项。我们基于相同理由驳回了随后的上诉以及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该事项现因第二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证明其资格。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任何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因此,我们对本合并动议的分析仅限于申请人是否提交了由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或是否以其他方式证明驳回第一次合并动议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交由书面证据支持、足以证明应重新开案其上诉的新事实,也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或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我们以引用方式并入我们先前的决定,并仅在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主张所必需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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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驳回申请人第一次重新开案动议的决定中,我们指出,申请人重新开案动议的唯一依据涉及以下主张:其贡献超出了其雇主范围并更广泛地影响了行业,而这些并非新事实,因为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包含类似陈述。就本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提交了文件以支持其主张,即其满足8 C.F.R. § 204.5(h)(3)(i)-(x)中三项法规标准。1 如上所述,我们仅在本最新决定(驳回重新开案动议)相关范围内考虑新证据。8 C.F.R. § 103.5(a)(1)(i), (ii)。在此,申请人未提供由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其先前动议时基于申请人未提交新事实的认定有误。因此,我们没有依据重新开案我们先前驳回申请人第一次合并重新开案动议的决定。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
转向复议动议,申请人主张如下:(1) 我们未正确适用Kazarian意见中详述的两步程序;(2) 我们误解了重大意义贡献标准;以及 (3) 我们未考虑相关证据。我们注意到,这些与申请人在其第一次复议动议中提出的主张相同。总之,我们认定,关于第1项,由于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的门槛“初步证据”要求,我们不能认定其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且无需根据该法进一步分析实质。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另参见Nagaiah v. Allen, -- F.Supp.3d ---, 2025 WL 1508028, at *10 (E.D. Pa. May 27, 2025)(认定该法规“为寻求杰出能力签证的申请人确立了必要但非充分的证据要求。”)。关于第2项,虽然申请人简要主张我们忽视了其以信件和其他佐证形式提交、证明其工作影响超出个别雇主的证据,但我们指出,其未提供额外细节告知我们其可能指的是哪些信件,也未表明任何信件如何能够验证其在复议动议中的主张。最后关于第3项,我们认定申请人仅顺带提出该主张,未提供额外具体内容支持其声明。就本动议,申请人重申了其先前主张,我们在驳回其第一次复议动议前已审查并考虑这些主张。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或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通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遣返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资格丧失。
1 申请人指出,随本动议提交的证据“日期晚于AAO上一次决定”。每份申请表、福利请求或其他文件均须按照表格说明提交给USCIS并签署。参见8 C.F.R. § 103.2(a)(1)。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说明)规定,“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须由书面证据支持,证明在您提交申请或请求时具备所需移民福利的资格。”(强调为原文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