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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业飞机机械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8月21日)

类别 NIW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开动议,并驳回复议动议。本次动议程序未重新认定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资格;AAO仅审查其最新决定是否满足重开和复议的法定要求,未批准原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航空业飞机机械师,以EB-2类别申请移民,主张自己属于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原审认定其已证明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aircraft mechanic in the aviation industry,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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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he w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but had not demonstrated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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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已证明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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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先前作出决定,维持主任拒绝并驳回上诉,认定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因该理由已足以处理上诉,未审理Dhanasar框架其余论点。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n adopted and affirmed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dismissed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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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declined to reach the remaining arguments concerning his eligibility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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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交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及书面论证意见,主张主任未充分考虑初次申请及补件答复中的全部证据和论点,并主张AAO未审理上诉中的每一项论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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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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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决定

    AAO驳回重开动议和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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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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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开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动议审查限于审查AAO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主张主任未充分考虑初次申请及补件答复中的全部证据和论点,若正确考虑则应认定其符合所申请类别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已证明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AAO先前决定维持该拒绝。

书面论证意见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主任未充分考虑初次申请及补件答复中的全部证据和论点,并主张AAO未审理上诉中的每一项论点。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书面论证意见未具体指明AAO未处理的上诉论点,也未说明该遗漏如何导致决定不充分;未据此认定原决定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指明遗漏的论点,也未说明遗漏如何影响决定;重开方面未提交新增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pecify which of his appellate arguments we failed to address or explain how our failure to do so resulted in a deficien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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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在重开动议中未提交可证明所请求利益资格的新增证据;其书面论证意见主要重复对原审证据审查的不满,未满足重开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的要求。因此重开动议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also not submitted additional evidence in support of the motion to reopen that demonstrates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bene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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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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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AAO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作出决定时的记录证据该决定错误,8 C.F.R. § 103.5(a)(3);动议审查限于AAO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未充分考虑全部证据和论点,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并主张AAO未审理上诉中的每一项论点,而每一项论点都显示拟议事业与国家重要性之间的明确联系。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AAO先前决定维持该拒绝,认定主任已全面审查并分析有关拟议事业影响的证据和主张,正确认定未证明国家重要性。

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主任未充分考虑全部证据和论点的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原审主任未全面审查初次申请及补件答复中的证据,因而错误认定其不符合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动议审查限于AAO最新决定;其先前决定已审查记录并认定主任的决定考虑并全面分析了有关拟议事业影响的全部证据和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未具体指明AAO未处理的上诉论点,也未说明遗漏如何导致决定不充分。
核对原文依据
In our prior decision, we reviewed the record and concluded that the Director's decision considered and thoroughly analyzed all the evidence and claims concerning the impact ofhis proposed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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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AAO未审理每一项上诉论点的主张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AAO决定不充分,且每一项上诉论点都显示拟议事业与国家重要性之间的明确联系。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具体指明哪些上诉论点未被处理,也未解释该未处理如何导致决定不充分,故不足以支持复议动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指明遗漏的论点,也未说明遗漏与决定不充分之间的因果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pecify which of his appellate arguments we failed to address or explain how our failure to do so resulted in a deficien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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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其审查限于最新决定,而先前决定已审查记录并认定主任全面分析了有关拟议事业影响的证据和主张;申请人未具体指明遗漏的上诉论点,也未说明遗漏如何导致决定不充分,故未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He therefore has not offered sufficient support for his assertion on motion or demonstrated how our decision was based up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it was 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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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motion to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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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开动议是否附有新增文件证据,以及书面论证意见是否具体指明AAO未处理的上诉论点;本案AAO以未提交新增证据和未具体指明遗漏论点为驳回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also not submitted additional evidence in support of the motion to reopen that demonstrates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benefi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pecify which of his appellate arguments we failed to addres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本案动议审查范围限于AAO最新决定,不重新全面审理初次资格;先前上诉未审理Dhanasar框架其余论点,是因为国家重要性理由已足以处理上诉,并非本次对剩余论点作出失败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declined to reach the remaining arguments concerning his eligibility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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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570800 日期:2024年8月2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系航空业飞机机械师,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但未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

在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中,我们指出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涉及经营一家企业,该企业将提供“纠正性和预防性飞机维护服务,以及咨询和培训等辅助服务”,且申请人表示他将“通过向美国航空市场(包括航空公司、公司、培训中心和飞行学校等)提供其培训专长,缓解航空机械师行业的巨大短缺。”我们认定,审理主任的决定在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国家重要性时,已全面审查、讨论和分析了记录,包括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美国创业重要性及航空业增长的行业报告和文章、其工作经验和技能的证据,以及其拟议事业的经济影响。

原文第 2 页

我们处理了申请人的论点,即其事业将缓解全国航空机械师劳动力短缺,并将在与国家重要性相称的水平上产生重大积极经济效益。然而,经审查全部记录,我们认定他未提供足够证据支持这些主张。我们随后采纳并确认了审理主任的决定并驳回了上诉,认定审理主任正确得出结论,即申请人未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参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并要求申请人证明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作为该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由于所认定的驳回理由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处理关于其在 Dhanasar 框架下资格的其余论点。1

在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他首先主张,审理主任未充分考虑其初始申请及对审理主任证据请求的答复中提交的所有证据和论点,因此审理主任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他主张,若审理主任适当考虑了该证据,审理主任本会认定记录已确立申请人有资格获得所寻求的分类。申请人其次主张,我们的决定存在缺陷,因为未考虑其在上诉中提出的每一项论点,并声称这些论点每一项都证明了该拟议事业与国家重要性之间的明确联系。

尽管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充分考虑支持其申请的所有证据和论点,因而错误地认定其不具备所寻求分类的资格,但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审查了记录并认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考虑并全面分析了关于其拟议事业影响的所有证据和主张,且正确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声称,若我们考虑了上诉中提出的每一项论点,我们本会认定其已确立所寻求分类的资格,且有利行使自由裁量权豁免职位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是适当的。申请人未具体说明我们未能处理其哪些上诉论点,也未解释我们未能这样做如何导致决定存在缺陷。因此,他未为其动议主张提供足够支持,也未证明我们的决定在发布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

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未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在我们发布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申请人也未提交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额外证据以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参见 8 C.F.R. § 103.5(a)(4)。

1 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决定对结果并非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时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原文第 3 页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8-2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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