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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676137 日期:2024年8月2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航空维修技师,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以及免除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提供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EB-2分类,或作为自由裁量事项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该事项现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申请人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表明其提交的材料既是重新开案动议又是复议动议。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将该提交材料称为“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然而,申请人未指明新的事实,也未提交该等事实的书面证据以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由于该提交材料未指明新的事实,且无该等事实的书面证据支持,其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见 8 C.F.R. § 103.5(a)(2)。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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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为支持复议动议,申请人主张我们在上诉决定中未适用适当的证明标准,而是施加了更严格的标准。经审查,我们认定证据已按优势证据标准适当分析以评估申请人的资格,且申请人未满足认定特殊能力所需的六项标准中的三项,如下文所述。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
在分析申请人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两项所需标准,即 8 C.F.R. § 204.5(k)(3)(ii)(A) 和 (B)。在上诉中我们同意该认定,结论是申请人因未满足其余标准而无资格获得EB-2分类。在动议中,申请人再次声称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在該职业中十年全职经验、专业协会会员资格,以及因成就和重大贡献而获得的认可。尽管他提到他认为自己拥有该职业十年全职经验,但他未详细讨论其对该标准的资格,也未讨论我们的上诉决定如何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我们将视该问题为放弃,并将分析限于动议中涉及的最后两项标准。1
申请人未具体说明我们如何施加了比要求更严格的标准,但重申其基于专业航空维修协会(PAMA)的会员资格满足 8 C.F.R. § 204.5(k)(3)(ii)(E)。申请人在该组织的会员资格此前已在上诉决定中评估和讨论。记录中包含其在该组织会员资格的证据、该组织的章程以及PAMA网站的页面。申请人主张PAMA是航空维修领域的专业组织。我们注意到,“专业”一词在 8 C.F.R. § 204.5(k)(2) 中定义为“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章程规定,要成为该组织的“正式会员”,“申请人必须持有联邦航空管理局(FAA)《联邦法规汇编》(CFR)第14编第65部分D子部分—机械师或E子部分—修理员的证书,或外国国家航空当局同等证书,或持有联邦通信委员会通用无线电和电话证书。”记录中的证据未证明该职业或该职业的协会会员资格要求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因此,我们认定他未证明PAMA符合监管定义下的专业协会,且他未证明其满足 8 C.F.R. § 204.5(k)(3)(ii)(E)。
申请人表示其不同意上诉决定中关于 8 C.F.R. § 204.5(k)(3)(ii)(F) 的分析,并称记录中的推荐信验证了其成就的重要性。此外,申请人称专家意见信也涉及其能力和贡献。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雇主的新信函。然而,复议动议仅限于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主张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8 C.F.R. § 103.5(a)(3)。因此,该信函在上诉决定作出时并非记录的一部分,我们无需在复议动议中考虑该信函
1 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视为放弃。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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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使我们考虑该信函,我们注意到虽然该信函赞扬申请人的工作影响了其组织的运营和安全标准,但它并未证明他作出了“对行业的重大贡献”。同样,上诉决定详细分析了记录中的其他推荐信,引用并引述了这些信件及其对申请人工作的赞扬。虽然我们承认这些信件证明了申请人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但它们并未证明“对该领域的重大贡献”。尽管他的工作可能使其雇主受益,但记录未证明他的工作对整个航空机械领域作出了贡献。
记录中还包含申请人主张“作为对其贡献的外部验证和认可”的各种认证。记录中的认证证明了申请人在其领域知识上的持续成长及其个人成就,但它们并未证明该标准所要求的对该领域的重大贡献。申请人还强调记录中的专家意见信作为认可的进一步证明,称其此前被忽视。虽然这些信件确实涉及申请人在其领域的经验,但信件重申了申请人简历和我们此前审查的推荐信中的内容。两者均未讨论申请人可能对航空机械行业作出的重大贡献。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最后,申请人声称我们遗漏分析了记录中涉及Dhanasar框架第一方面的证据,即申请人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拒绝讨论关于Dhanasar框架的其余论点,因为申请人未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基础EB-2分类。由于申请人不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进一步分析其在Dhanasar框架下的资格将无实际意义。如我们先前决定所述,我们无需对结果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否则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问题)。
申请人未指明任何新的事实,也未提交任何该等事实的额外书面证据,因此,申请人未证明有资格获得重新开案动议。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这些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