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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063765 日期:2024年8月2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家,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以及对此分类所附职位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其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我们先前通过引用并入本决定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不符合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分析框架的第一项要件,该框架用于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通过设在佛罗里达州的业务担任临床与咨询心理师的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见同上第889页(相关部分规定,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具体的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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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未主张任何新的事实,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其提交材料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未能评估其在上诉中提出的所有论点,且未适当分析所提交的证据。申请人主张记录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所有要求。
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处理了相关证据并认定其未能证明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在其领域具有国家重要性层面的更广泛影响。见同上(指出国家重要性通过考量“潜在预期影响”和“更广泛影响”来评估)。我们认可申请人计划在其公司运营的第五年之前雇用73名工人,但解释记录未能确立其具体拟议事业具有为佛罗里达州、该地区或更广泛的美国经济提供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的显著潜力。见同上第890页(指明具有雇用美国工人显著潜力或具有其他重大积极经济效应的事业,特别是在经济萧条地区,很可能被理解为具有国家重要性)。在动议中,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在适用 Dhanasar 时的任何具体错误,也未指明这些认定中的任何其他法律错误或政策适用错误。
申请人的提交材料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上述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