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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工程师-技术主管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17年8月22日)

类别 L-1B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具备专业知识、海外雇佣是否属于专业知识身份、美国拟任职位是否属于专业知识身份、经理或高管身份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体育数据管理公司,拟以L-1B身份临时聘用受益人担任“软件工程师-技术主管”。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具备专业知识、未证明其在海外以经理、高管或专业知识身份受雇,也未证明其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工作。上诉时上诉人主张主任错误地聚焦于受益人对公司系统和工具的使用,而忽视了其利用这些工具创造并帮助开发公司对外销售专有产品的作用。

程序经过

本案为对加州服务中心拒绝决定的初次上诉,非重开或复议。主任在初次审理中基于三项理由拒绝:受益人是否具备专业知识、海外一年雇佣是否属于合格身份、以及美国拟任职位是否属于专业知识岗位。AAO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并明确表示将支持上诉。本次裁决范围限于上述拒绝理由,未涉及其他资格要素。

争议标准

L-1B要求证明受益人拥有关于公司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专门知识,或对公司流程与程序具有高级水平的知识或专长。同时须证明其在申请入境前三年内已连续一年在海外以经理、高管或专业知识身份受雇,并拟临时入境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继续提供服务。

提交的证据

记录包括关于公司专有分析平台的广泛文件、与某数据提供方的独家数据提供协议、组织架构图,以及上诉时补充的关于受益人如何获得专业知识、其培训与渐进经验的说明,含六个项目的实例,显示其作为前端开发人员创造新专有技术。组织架构图显示公司110名软件工程师中仅12人(含受益人)被列为技术主管,其对公司数据生命周期和专有软件的知识被认为比同组织其他工程师更发达、更复杂。

AAO 认定

AAO认定记录整体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且该知识对其在上诉人及其海外关联公司的雇佣一直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AAO指出记录证实受益人被视为核心平台持续开发的设计与开发专家,而不仅仅是熟悉其使用、实施和支持。上诉时补充的材料足以克服主任决定所依据的理由。

裁决结果

上诉获支持(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AAO认定上诉人已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且其海外与美国的雇佣均要求专业知识。

适用边界

本裁决为非先例决定,仅依本案记录作出,不构成对其他L-1B申请或任何其他类别申请的约束性规则。本案仅讨论专业知识要素及海外与美国雇佣的专业知识身份,未讨论经理或高管身份、公司合格组织关系等其他要素。上诉获支持不等于对任何其他资格要素作出认定。

阅读提示

核对本案时应查阅:拒绝通知中主任的三项具体理由、上诉书面论证意见及其对主任聚焦点的反驳、关于专有平台与独家数据提供协议的文件、组织架构图及技术主管比例说明、受益人海外近五年雇佣与六个项目实例的证明材料,以及上诉时补充的培训与渐进经验说明。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受益人是否具备专业知识

证据:关于专有分析平台的广泛文件、独家数据提供协议、组织架构图显示110名软件工程师中仅12人为技术主管、受益人六个项目实例及培训与渐进经验说明

认定理由:AAO认定记录整体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其被视为核心平台持续开发的设计与开发专家,而非仅熟悉使用、实施和支持;上诉补充材料足以克服主任决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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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雇佣是否属于专业知识身份

证据:受益人海外关联公司近五年雇佣记录、前两年获得公司遗留工具关键知识的说明、六个项目实例

认定理由:AAO认定受益人的专业知识对其在上诉人及其海外关联公司的雇佣一直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海外雇佣要求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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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拟任职位是否属于专业知识身份

证据:拟任“软件工程师-技术主管”职位描述、关于平台将成为美国拟任工作重点的说明、组织架构图

认定理由:AAO认定受益人在美国的雇佣同样要求专业知识,其将运用在海外获得的关于公司遗留工具与数据生命周期的知识从事平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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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或高管身份

证据:主任拒绝理由提及未证明受益人在海外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记录未进一步讨论该身份

认定理由:主任将经理、高管或专业知识身份并列作为拒绝理由之一,但AAO本次分析集中于专业知识,未对经理或高管身份作出独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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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S-US LLC 案 日期:2017年8月22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体育数据管理公司,寻求根据 L-1B 非移民身份类别(针对公司内部调职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软件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B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调派符合条件、具有“专业知识”的外国雇员临时在美国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1) 拥有专业知识;(2) 曾在美国境外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或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以及 (3) 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将重点放在受益人对公司系统和工具的使用上,而未考虑其在利用这些工具创建并帮助开发公司向客户销售的专有产品方面的作用。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I. 法律框架

为确立 L-1 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满足该法第 101(a)(15)(L) 条所列标准。具体而言,符合资格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以符合资格的经理或高管身份,或以专业知识身份雇用受益人。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

该法将专业知识定义为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对公司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该法第 214(c)(2)(B) 条,8 U.S.C. § 1184(c)(2)(B)。我们的法规将专业知识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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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S-US LLC 案

“[个]人对申请组织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所拥有的特殊知识,或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或专长。”

8 C.F.R. § 214.2(l)(1)(ii)(D)。

以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提交的个人 L-1B 申请必须包括:证明受益人在美国境外上一年度的受雇职位属于经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证据;证明受益人以往的教育、培训和受雇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拟提供服务;以及对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将提供的服务的详细描述。8 C.F.R. § 214.2(l)(3)。

II. 讨论

需要处理的唯一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以及其是否曾在美国境外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并将以专业知识身份在美国受雇。

申请人开发了一个名为 的专有平台,该平台是一个分析平台,销售给职业体育联盟和体育媒体机构并由其使用。申请人表示,受益人在其境外关联公司近五年的受雇期间获得了与 相关的特殊和高级知识,在此期间他处理了公司专有的遗留软件、数据收集系统和内部数据生命周期,这些对于创建公司“下一代”数据软件工具是必要的。申请人提供了有关其产品的大量文件,并指出其与 签订的独家数据提供商协议,该协议源于公司对 平台的开发,而该平台将是美国拟议雇佣的重点。

在上诉中,申请人认可审理主任关于受益人的工作职责与业内其他软件开发人员相似的认定,但强调审理主任未考虑有文件记录的受益人在促进申请人旗舰产品开发方面的作用。申请人还更详细地讨论了受益人如何获得其专业知识,并进一步解释了他的培训和逐步积累的经验,包括他在担任前端开发人员期间创建新专有技术的六个不同项目的示例。记录显示,在境外受雇的头两年中,受益人获得了对公司遗留工具的关键知识,这些知识成为他创建和开发新技术的基础,并将继续在他于美国拟议雇佣中处理 平台的工作中同样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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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S-US LLC 案

此外,申请人提供了一份组织架构图,显示在公司 110 名软件工程师中,只有 12 人(包括受益人)被列为技术负责人,他们对公司数据生命周期和专有软件的知识被公认为比同一组织内其他软件工程师的知识更为发达和复杂。记录证实了申请人的主张,即受益人被视为核心 平台持续开发方面的设计和开发专家,而不仅仅是熟悉其使用、实施和支持。

全部证据表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该知识一直是并将继续是受益人在申请人和其境外关联公司受雇的核心要素。经申请人在上诉中补充后的审理记录,现包含足以推翻审理主任决定依据的证据。

III. 结论

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且其在境外和美国的受雇均需要专业知识。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S-US LLC, ID# 488823 (AAO Aug. 22, 2017)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7-08-2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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