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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S-US LLC 案 日期:2017年8月22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体育数据管理公司,寻求根据 L-1B 非移民身份类别(针对公司内部调职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软件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B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调派符合条件、具有“专业知识”的外国雇员临时在美国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1) 拥有专业知识;(2) 曾在美国境外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或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以及 (3) 将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将重点放在受益人对公司系统和工具的使用上,而未考虑其在利用这些工具创建并帮助开发公司向客户销售的专有产品方面的作用。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I. 法律框架
为确立 L-1 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满足该法第 101(a)(15)(L) 条所列标准。具体而言,符合资格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以符合资格的经理或高管身份,或以专业知识身份雇用受益人。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
该法将专业知识定义为对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对公司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该法第 214(c)(2)(B) 条,8 U.S.C. § 1184(c)(2)(B)。我们的法规将专业知识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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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S-US LLC 案
“[个]人对申请组织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所拥有的特殊知识,或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或专长。”
8 C.F.R. § 214.2(l)(1)(ii)(D)。
以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提交的个人 L-1B 申请必须包括:证明受益人在美国境外上一年度的受雇职位属于经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证据;证明受益人以往的教育、培训和受雇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拟提供服务;以及对在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将提供的服务的详细描述。8 C.F.R. § 214.2(l)(3)。
II. 讨论
需要处理的唯一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以及其是否曾在美国境外以专业知识身份受雇,并将以专业知识身份在美国受雇。
申请人开发了一个名为 的专有平台,该平台是一个分析平台,销售给职业体育联盟和体育媒体机构并由其使用。申请人表示,受益人在其境外关联公司近五年的受雇期间获得了与 相关的特殊和高级知识,在此期间他处理了公司专有的遗留软件、数据收集系统和内部数据生命周期,这些对于创建公司“下一代”数据软件工具是必要的。申请人提供了有关其产品的大量文件,并指出其与 签订的独家数据提供商协议,该协议源于公司对 平台的开发,而该平台将是美国拟议雇佣的重点。
在上诉中,申请人认可审理主任关于受益人的工作职责与业内其他软件开发人员相似的认定,但强调审理主任未考虑有文件记录的受益人在促进申请人旗舰产品开发方面的作用。申请人还更详细地讨论了受益人如何获得其专业知识,并进一步解释了他的培训和逐步积累的经验,包括他在担任前端开发人员期间创建新专有技术的六个不同项目的示例。记录显示,在境外受雇的头两年中,受益人获得了对公司遗留工具的关键知识,这些知识成为他创建和开发新技术的基础,并将继续在他于美国拟议雇佣中处理 平台的工作中同样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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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S-US LLC 案
此外,申请人提供了一份组织架构图,显示在公司 110 名软件工程师中,只有 12 人(包括受益人)被列为技术负责人,他们对公司数据生命周期和专有软件的知识被公认为比同一组织内其他软件工程师的知识更为发达和复杂。记录证实了申请人的主张,即受益人被视为核心 平台持续开发方面的设计和开发专家,而不仅仅是熟悉其使用、实施和支持。
全部证据表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该知识一直是并将继续是受益人在申请人和其境外关联公司受雇的核心要素。经申请人在上诉中补充后的审理记录,现包含足以推翻审理主任决定依据的证据。
III. 结论
申请人已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且其在境外和美国的受雇均需要专业知识。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S-US LLC, ID# 488823 (AAO Aug. 2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