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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7988065 日期:2023年8月2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电气工程师,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本法第203(b)(2)(B)(i)条。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以在符合国家利益的情况下,酌情批准对所需职位邀请的豁免,从而豁免劳工证。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资格,但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因复议动议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2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1 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依据,并指出USCIS可以酌情批准申请,前提是申请人证明:拟从事的事业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从事的事业;以及,权衡之下,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2 在为支持本动议而提交的陈述中,申请人将该动议简要称为“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然而,该陈述的实质内容仅讨论了所主张的复议依据。此外,在申请人的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仅勾选了“我正在提交复议动议”,而未勾选“我正在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最后,申请人未陈述新事实,也未提交支持该动议的文件证据,而这是重新开案动议所要求的。8 C.F.R. § 103.5(a)(2)。因此,我们将申请人的动议仅作为复议动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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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先前通过引用并入本决定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就其拟从事的事业提供了不一致的信息。申请人的初始申请描述了他继续在电气工程领域工作的一般意图。然而,在回应审理主任的否决意向通知(NOID)时,申请人提出成立一家提供一系列工程服务的公司。我们驳回了上诉,因为我们认定,在未就拟从事的事业提供一致信息的情况下,申请人未能证明该事业的国家重要性,因此无法证明符合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素所要求的资格。此外,我们指出,尽管拟从事事业缺乏明确性也是审理主任否决的所述依据,但申请人在上诉时未就其拟从事的事业提供澄清,甚至未回应审理主任的这一认定。
在动议中,申请人请求我们复议我们先前的决定。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简要陈述,其中他宽泛地主张USCIS未对记录中的证据“给予适当考虑”。申请人称,审理主任的否决因此“违反法律或政策,且无记录证据支持”。然而,申请人仅以结论性的方式作出这一一般性主张,称否决不当,而未指明任何被错误适用于记录中任何具体证据的具体法律或政策。3 此外,在动议中适当提交至我们面前的唯一决定是我们2023年3月的上诉决定,而非审理主任2022年7月对申请的否决。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但申请人未讨论我们驳回其上诉的决定,也未指明该决定中任何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说明我们根据决定作出时面前的证据驳回其上诉有何错误。8 C.F.R. § 103.5(a)(3)。
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或根据当时面前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他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8 C.F.R. § 103.5(a)(3)。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3 申请人在动议中引用的唯一具体法律或政策是其主张,即审理主任未适当分析记录中的文件,从而“违反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因为申请人已及时且适当地向USCIS提供了其RFE回复的通知。”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并要求在签发令状时具备合理根据。U.S. Const. amend. IV。申请人未解释第四修正案如何与本事项相关,也未解释审理主任如何通过否决申请违反了该修正案。